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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赤水河?云贵川三省联动,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这样出台

时间 2021-06-21 来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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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共同立法制订的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及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云贵川三省联动,以“决定”加“条例”的方式,围绕赤水河保护共同立法,这是地方立法的创新之举。

  6月18日,对于这一“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多省份共同立法的创新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集体采访。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集体采访

 

“分河而治”带来流域管理难题

突出云贵川三省创新: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

 

  云贵川三省围绕赤水河保护共同立法有着怎样重要意义?对此,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欧琳介绍,赤水河是长江流域唯一保持自然流态的一级支流,是长江上游众多珍稀特有鱼类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场所,对构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云贵川三省在长江流域率先建立第一个跨省生态补偿机制,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各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保护方式和执法标准等存在差异,“分河而治”带来的流域管理难题还较为突出,需要以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推进共同保护。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 欧琳

 

  今年5月底,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同时审议通过了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同步实施,开启了三省共同保护赤水河流域工作的新局面。

  “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是地方立法形式的创新。”欧琳说,共同立法是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依法加强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实际行动。解决了国家层面难以为每个流域专门立法的问题,为地方流域共同立法探索了新路子、新模式。

  

长江上游唯一没修建水坝的支流

三省共同研究与长江保护法的细化衔接

 

  历史上的四渡赤水战役是“长征史上最光彩神奇的篇章”。对于赤水河流域的情况,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赤水河发源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流经贵州省毕节和遵义市,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注入长江,总长约436.5千米,是长江上游唯一没有在干流修建水坝、水库的一级支流。

  “赤水河流域面积2.04万平方千米,是众多珍稀特有鱼类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场所,是以茅台、郎酒等为代表的中国优质酱香白酒重要生产基地。”杨筠说,近年来,三省就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做了大量工作。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杨筠

 

  云贵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合力立法的经历,杨筠作了详细描述。2020年8月,形成《云贵川三省人大常委会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座谈会纪要》,商定建立三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联席会议机制。

  2020年9月,在成都召开第一次秘书长联席会议,落实推动具体工作。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共同研究与长江保护法的细化衔接,探讨地方立法特色,多次就条例草案相互征求意见。

  今年1月,在共同决定立法过程中,三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调研。4月,在成都召开第二次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沟通协调,形成会议纪要,成立共同决定工作专班,确定共同决定通过、发布和施行时间。5月,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现场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共同决定草案。

  

“决定”+“条例”这种创新模式

兼顾了流域保护治理的共性和个性问题

 

  全国首次出现的三省共同立法保护流域,有哪些亮点和特色?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介绍,三省共同立法保护最大的特色在于,作为全国首次跨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保护省级地方立法,调整对象不再仅仅是某一省的生态环境保护,而是赤水河整个流域的三省共同保护治理。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李勇

 

  “从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的角度,聚焦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产业布局、发展需求、环境准入、污水排放标准、环境监管执法等不一致带来的难点焦点问题,着力于跨行政区域的协调配合、联防联控,以系统性思维和法治观念完善三省协同保护机制,形成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推动省际间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治理。”李勇说,三省在制定共同决定时,找准赤水河流域保护共性问题,就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作出共同承诺、分别承诺,突出立法整体性;以共同决定的原则和规定为遵循,再通过各自的保护条例细化保护赤水河流域的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着力解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如何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突出立法针对性。

  李勇提到,“决定”+“条例”这种创新模式,兼顾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式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为立法保障跨区域联合保护生态环境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云南推出全流域“两污”治理等行动

四川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离任审计

 

  三省共同立法,又是如何体现其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对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马春文举例介绍,如针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去年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实施了小水电站拆除、禁止非法捕捞、禁养禁建等“九大攻坚行动”,今年又推出全面禁渔、全流域“两污”治理等“六大行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马春文

 

  “我们在立法中及时跟进,将省委、省政府上述保护治理措施提炼固化为法条,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马春文还提到,云南省赤水河流域内的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刚刚脱贫,保护治理任务重,但财力严重不足,广大干部群众对生态保护补偿的问题十分关注。因此,立法中对生态保护补偿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四川条例制定和完善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从严规定赤水河流域保护刚性约束,如对水电开发、河道、岸线、渔业资源、采砂等作出禁止性规定,在法律责任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下限。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同样提到,新修订后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增加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从严整治小水电工程、化工项目、网箱养殖、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开矿等,巩固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成果。

 

下一步继续支持和推动有关地方

开展流域区域共同立法工作

 

  除此次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外,近年来,立法机关在推动流域区域立法方面有哪些举措?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通过加强立法推动流域区域协调发展,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杨合庆

 

  杨合庆介绍,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强流域区域立法方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首先,制定出台全国性法律。在流域立法方面,去年12月,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

  在区域立法方面,主要有两种做法。针对特定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授权决定,如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制定出台针对特定区域的全国性法律,如今年6月,常委会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定了专门法律。

  其次,支持有关地方开展流域区域协同立法。如在长江保护法中专门规定支持地方开展流域共同立法的条款;贯彻落实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支持三地同步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再次,组织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方面的交流和研究工作。近年召开的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都将区域协同立法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交流研讨。法工委还专门组织开展了区域协同立法理论研究。

  杨合庆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支持和推动有关地方开展流域区域共同立法工作。总结地方流域区域共同立法的创新做法,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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