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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李毅建议我省立法严禁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

时间 2020-02-1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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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近日,省人大代表李毅提出了《关于四川省立法严禁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建议》

  据中国疾控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此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无独有偶, 17年前导致中国广东“非典”疫情的SARS病毒也是来源于广东牲禽市场上销售的野生动物。四川省处于中国西南腹地,地形以山地为主,占到了全省面积的74.2%,野生动物众多,这加剧了人们捕食“野味”的风险。李毅认为,当前通过立法手段全面禁止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保护四川省独特的生态环境,保护四川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我省实施办法)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的规定,贯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是对中华传统思想文化的继承与发扬。但在李毅看来,这样的立法宗旨却遗憾没有强调对人类自身的保护。他认为,保护野生动物,不止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还为了防止人类在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过程中感染未知病毒,危害人类健康安全,这对人类自身也应该是一种保护。

  李毅认为,我省实施办法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不够全面。该实施办法主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将野生动物定义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意味着一些数量庞大,既不珍贵也不濒危还没有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然而,“非典”病毒、武汉新型冠状病毒都是由于人们捕食、销售、食用此类普通的野生动物,诸如果子狸、蝙蝠等导致感染的。所以,如果仅仅只规定保护少量珍惜动物,忽视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则达不到预防未知病毒感染,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的目的。

  我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捕杀、销售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做了明确规定,但李毅认为,当中对非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比较零散,不够明确,同时没有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进行规定。野生动物与人类一样,是大自然母亲孕育的生命,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家园之上,我们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才能促进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李毅认为,立法禁止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不仅是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也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

  李毅建议,应增加预防未知病毒感染,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的立法宗旨。“非典”病毒和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都来源于人们捕杀、销售、食用未经检验检疫的野生动物。所以立法禁止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避免今后再次爆发未知病毒的感染疫情,保护人类自身健康安全。然而这一点在我省实施办法中没有阐述,这就会导致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些数量较大、在野外比较常见的普通野生动物即便被捕食,可能也不会对自然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但它们身上携带着大量细菌、寄生虫、病毒,人们一旦食用,不仅会危害自身健康安全,还有可能感染未知病毒传染给他人。李毅认为,在立法中,应增加预防未知病毒感染,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为保护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省实施办法第三条对野生动物作了定义,其仅指的是珍惜的濒危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样的定义比较狭隘,会使导致“非典”疫情、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普通野生动物,诸如果子狸、蝙蝠等得不到保护。李毅建议,将普通野生动物也纳入到保护的范围中。在立法中,应将非珍稀、但可能携带了大量细菌、病毒、寄生虫的普通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以此来避免民众捕杀、销售、食用此类野生动物,切断疾病感染源头,从而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此外,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中规定了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禁止食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在我省实施办法中对食用野生动物没有规定。李毅建议,应补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并补充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将捕猎野生动物应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由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例外规定作为但书。这样才能起到更直接的警示效果,方便民众理解,预防人们在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过程中感染未知病毒,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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