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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李毅建议全国立法严禁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

时间 2020-02-13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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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新年伊始,武汉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并迅速波及到了全国其他省份。据中国疾控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此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无独有偶, 17年前导致中国广东“非典”疫情的SARS病毒也是来源于广东牲禽市场上销售的野生动物。这两次疫情的爆发对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冲击,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巨大伤害,民众呼吁禁止食用“野味”的呼声愈发强烈。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高度重视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近日,省人大代表李毅提出了《关于全国立法严禁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建议》。

  我国地势西高东低,山地、高原和丘陵约占陆地面积的67%,这样独特的地理条件使我国拥有了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据统计,我国陆栖脊椎动物约有2070种,占世界陆栖脊椎动物的9.8%。其中鸟类1170多种、兽类400多种、两栖类184种,分别占世界同类动物的13.5%、11.3%和7.3%,这加剧了人们捕食“野味”的风险。此次武汉疫情爆发后,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切断未知病毒感染的源头,避免疫情再次发生值得高度重视。当前,通过立法手段全面禁止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我国独特的生态环境,保护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立法宗旨需要完善。李毅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继承和发扬了中华传统思想文化,其中第一条规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但遗憾在于这样的规定没有强调对人类自身的保护。保护野生动物,不止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还为了防止人类在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过程中感染未知病毒,危害人类健康安全,这对人类自身也应该是一种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不够全面。李毅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对野生动物的规定是:“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意味着一些数量庞大,既不珍贵也不濒危还没有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然而,“非典”病毒、武汉新型冠状病毒都是由于人们捕杀、销售、食用此类普通的野生动物,诸如果子狸、蝙蝠等导致感染的。所以如果仅仅只规定保护少量珍稀动物,忽视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则达不到预防未知病毒感染,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的目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禁止捕杀、销售、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不够明确。李毅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对捕杀、销售、食用国家重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做了明确规定,但对捕杀、销售、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比较零散,不够明确,起不到直接的警示作用。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李毅认为,野生动物与人类一样,是大自然母亲孕育的生命,与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家园之上。我们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才能促进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立法禁止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不仅是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也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

  李毅建议,应增加预防未知病毒感染,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的立法宗旨。“非典”病毒和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都来源于人们食用未经检验检疫的野生动物。所以,立法禁止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避免今后再次爆发未知病毒的感染疫情,保护人类自身健康安全。然而这一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并未体现,这就会导致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些数量较大、在野外比较常见的普通野生动物即便被捕食,可能也不会对自然生态的造成严重影响,但它们身上携带着大量细菌、寄生虫、病毒,人们一旦食用,不仅会危害自身健康安全,还有可能感染未知病毒传染给他人。所以,在立法中,应增加预防未知病毒感染,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为保护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李毅建议,将普通野生动物也纳入到保护的范围中。《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中对野生动物作了定义,其仅指的是珍稀的濒危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样的定义比较狭隘,会使导致“非典”疫情、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普通野生动物,诸如果子狸、蝙蝠等得不到保护。在立法中,应将非珍稀、但可能携带了大量细菌、病毒、寄生虫的普通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以此来避免民众捕杀、销售、食用此类野生动物,切断疾病感染源头,从而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李毅建议,在立法中,应将禁止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此处的野生动物应当既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包括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明确规定出来,将捕猎野生动物应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销售、食用野生动物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等例外规定作为但书。这样才能起到更直接的警示效果,方便民众理解,预防人们在捕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过程中感染未知病毒,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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