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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我省各地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四)

时间 2020-02-19 来源 四川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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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我省各地人大常委会纷纷举行会议,学习贯彻《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1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决定》在本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施行。《决定》明确,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要在市、区县党委坚强领导下,构建疫情防控大格局,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科学推进疫情防控。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决定》强调,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秩序恢复,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以县域为单元,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积极推动并扎实帮助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抓好春耕备耕和畜牧业生产,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实现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决定》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坚持严格防控和保障畅通协调推进,全力做到精准溯源、精准查人,统筹安排返岗、返工、返校的运输工作,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防止在途感染。落实小区业委会和物管防控主体责任,实行封闭式管理,无物业小区应当依托村(居)委会采取临时封闭式管理。多渠道开展应急储备和应急供应,推行网上办理,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企业转产、扩能、提质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组织货源、畅通供应渠道、加强物价监测,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供应充足。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推广防控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决定》还对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决定》执行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月11日,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该市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疫情防控工作应当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控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实施地毯式滚动摸排,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决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防疫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应当全力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煤电油气、居民生活必需品正常供应,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做好返岗、返工、返校的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后的疫情防控。《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决定》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决定》指出,各级人大应当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2月13日,威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召开。会议集中学习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会议要求,常委会党组班子成员务必深刻领会省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时期紧急作出《决定》的重大意义;务必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坚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务必带头贯彻执行《决定》要求,带头依法科学履职尽责、实事求是担当担责;务必加强对《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和力量,推动疫情防控工作落地落效。

  为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兴文县人大常委会快速响应,通过四项举措依法推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迅速贯彻落实。2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集中逐条学习《决定》内容,并就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开展深入讨论;2月12日,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县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会议进行专题学习,把《决定》精神迅速传递到全县疫情防控第一线。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了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要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带头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能力,推动依法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县人大常委会将《决定》及贯彻意见转发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并通过“两微一端”、石海新闻网等载体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开展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内容宣传解读,有力促进了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县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为监督重点,成立了以常委会副主任为组长、常委会驻会委员为成员的4个调研组,分别到各乡镇和疫情防控重点部门调研检查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走访收集干部群众、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为听取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报告作准备,并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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