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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迫在眉睫——访全国人大代表新甲旦真、侯蓉

时间 2020-05-25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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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重大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于2月10日启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其列入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养殖的物种。

  一直对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非常关注的我省全国人大代表新甲旦真和侯蓉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不约而同提出了关于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大会期间,围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记者连线采访了新甲旦真和侯蓉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新甲旦真

全国人大代表侯蓉

 

  记者: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有哪些不足?

  新甲旦真: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资源保护基础上制定的,缺乏对自然的敬畏和对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导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出现误区,致使养殖、盗猎、食用野生动物泛滥,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增高,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埋下重大疫情隐患。2003年的“非典”和2020年的新冠肺炎都给我国带来沉痛的教训,现在必须重典治乱,从法律层面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陋习。建议加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防范野生动物源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侯蓉: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经过了三次修正,虽然不断得以完善,但在防范野生动物疾病感染人类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健全,无法杜绝野生动物源疾病传染人类的安全风险,加之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非法滥捕、滥猎和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野生动物源疾病的传播风险,并已多次在国内外导致了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灾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记者:对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什么建议?

  新甲旦真:《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应扩大保护野生动物范围,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同时将公共卫生安全纳入立法指导思想。

  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人工养殖繁育物种,包括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昆虫及其他种类的动物等均应在保护范围内。

  建议根据受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实际状况,分为重点保护类和一般保护类;针对重点保护类野生动物与濒危物种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列入重点保护类的野生动物,由国家专门成立独立的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机构评估并制定保护名录。

  全面禁止以食用、药用、毛皮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禁止生态保护目的以外的狩猎野生动物和非科学目的之野生动物标本、工艺品制作。

  长久以来,在“鼓励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方针指导下,大量野生动物被养殖利用,野外盗猎持续增加,多地形成猎杀、运输、养殖、贩卖产业链,导致大量野生物濒临灭绝,如中华穿山甲、黄胸鹀等,此外,诱导猎捕野外候鸟混入养殖场混养导致疫病风险极大增高。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公共安全,建议增加禁止个人购买、持有、食用、饲养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及受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条款,与刑法相配合,制定相应罚则。

  全面禁止对野生动物的狩猎及各种捕杀行为。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加大处罚力度。同步修改刑法,增加虐待野生动物罪,单列非法食用、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考虑到制定或调整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名录对本法的重要性,以及制定名录所需要的大量的专业知识、特别是需要长期不间断的观察及统计数据的积累,需要设立独立的机构,科学编制保护名录。建议明确规定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直属于生态环境部的独立机构,其组成、职责、人员构成等由法律特别规定,体现独立性和专业性。

  根据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原则,规定各类野生动物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受保护栖息环境和生存繁衍地,划定野生动物生存需要的避居地、水面和滩涂等,禁止人工养殖活动,避免人类过度干扰,减少水域滩涂污染,维护生物多样性。严禁破坏水鸟过境水域和滩涂环境,配合刑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促进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法律应增设条款,配合《慈善法》,鼓励公民个人通过组织野生动物保护团体,成立基金等方式,有效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侯蓉: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名称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使其除了保护野生动物外,还需要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尤其是加强野生动物疾病传染人类的风险管控。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中补充“防范野生动物源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将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修订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野生动物源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全面加强并防范野生动物源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同时也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增加、补充、修改相关法律规定,防范因食用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疾病感染人类所致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加快动物名录评估和增核,扩大禁止交易与利用野生动物法定范围从而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从源头上杜绝获取食用野生动物。

  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修订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除合法捕捞的鱼类外,猎捕的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同时在罚则中加重对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补充全面禁止与食用野生动物相关的经营、加工、销售、运输、邮递、购买、食用相关规定。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中补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畅通、便捷监督举报渠道”。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包括野外和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禁止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加强新建人工饲养野生动物机构的审核。

  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应当达到饲养、检疫、疫病监测与防控标准。未达到饲养、疾病检疫、监测、防控标准的禁止新建。

  禁止以娱乐、吸引人气等商业目的,以城市综合体、商场、农家乐等不具备野生动物饲养、繁育、疾病防控条件的机构为依托,设置“迷你动物园”等展示野生动物。

  增加加强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公众教育相关规定和社区及家养动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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