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详见四川人大网站(http://www.scspc.gov.cn/)首页“意见征集”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城环资委)拟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0年5月22日9:00
二、听证会地点
省人大机关
三、听证内容
下列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适当:
第十条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因实施污染、破坏行为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内发展下列产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和发展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本区域内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有序退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十二条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赤水河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五十条 赤水河流域内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生的废水、矿渣污染环境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代为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
流域内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滩地种植农作物。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扎巢取卵、捕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款 禁止使用多根鱼竿或者多个鱼钩垂钓,禁止在禁捕区和禁捕期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交易垂钓渔获物。
第六款 禁止捕捞、销售野生珍稀特有鱼类。
第五十八条 在赤水河干流河道内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路桥等水工建设,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上报审查、批复后,方可建设。
第六十三条 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禁止因商业开发拆除、迁移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改变其风貌。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保护需要,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
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应当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和措施,积极履行保护和管理义务,依法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坏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批准、引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对批准、引进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赤水河干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商业开发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风貌的,依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商业开发拆除、迁移不可移动的非文物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改变其风貌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陈述人:与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或者关注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问题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听证会组织者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为10人。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为10人。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五、报名办法
自即日起接受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
听证参加人根据报名的类别,需分别填写《听证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表》(报名表请从四川人大网站(http://www.scspc.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下载)。
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报名时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报名电话: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
028-86281997(电话/传真)
报名电子邮箱:srdchzw512@163.com
报名时间截止至2020年5月15日12:00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