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决定强调,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全面答复的询问,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答复。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专题研究和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决定强调,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制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继续整改,并在四个月内再次报告整改情况。对再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等监督方式。
决定还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向社会公开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国审计报》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