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成都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对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予以充分肯定,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表示赞成。同时,有委员对条例提出两处修改建议:
一、有委员提出,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七日内”修改为“七个工作日内”。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采纳委员意见,同时,对涉及时限表述的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项均作相应修改,以与我国消防法的表述相一致。
二、有委员建议在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单位中增加“高等院校”。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高等学校已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作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又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主要是突出对社会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因此该条可不修改。
在作相应修改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批准《成都市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