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涧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我国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消防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省级有关单位的意见。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修订,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都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提请批准的《成都市消防条例》符合消防法的规定,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与消防法保持了一致。同时,《成都市消防条例》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对多产权建筑、公共交通工具、易燃易爆场所、户外广告等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超大型工程的局部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后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或者细化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体现了地方特色,整个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不冲突。因此,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成都市消防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