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受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工作职责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和其他有关议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有关的议案;
(三)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起草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有关议案草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审议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六)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中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内容,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对我省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提出审议报告;
(七)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对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监督;
(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它有关工作。
委员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委员会立法规划和计划;
(二)审议法规议案;
(三)通过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五)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工作报告;
(六)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
(七)审议并决定主任委员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八)审议并决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任委员会议
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议程;
(三)初步审议拟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报告;
(四)研究并确定委员会在立法、监督、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五)领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六)研究处理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