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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省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第735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15-02-05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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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实现川东北经济区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的建议》(第265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川东北经济区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长远的全局性谋划,是一个宏观的发展过程。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做好教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一、关于“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问题

  《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根据以上规定,对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流入地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安排其就近入学。

  二、关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的川东北六市初中毕业生填报当地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问题

  普通高中属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根据《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就读满一定年限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中考,填报当地普通高中学校志愿。不属于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根据《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由于普通高中实行属地管理和属地招生原则,为不影响流入地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如果要跨市(州)学习,需经过流出和流入两地教育局同意并统筹安排。

  三、关于“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的问题

  目前,川东北地区30万人口以上的县都建有特殊教育学校,当地教育资源已经能够满足当地适龄残疾儿童就读需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依法应在当地就读。如果需要到异地享受特殊教育资源,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共享特殊教育资源。

  四、关于“联合建设川东北六市中小学生生存技能综合实训基地”的问题

  目前,川东北六市中的广安市和广元市已获批教育部、财政部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中小学生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其他地方的项目也正在审批中。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就近、就便、安全的原则,川东北六市区域过大,跨市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涉及到安全等各方面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同发展,力争在每个市都建立一至两个综合实践基地,覆盖到全体中小学生。

  五、关于“川东北六市教师业务培训、资质互认”的问题

  从2010年起,省教育厅加大了对川东北六市的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和培训倾斜力度,通过“国培计划”中西部和幼师项目、省级教师培训项目,共培训川东北地区中小学教师6万余名。其中,遴选培养了36名省级教育专家培养对象、320名省级教学名师培养人选、1968名省级骨干教师,建成了4所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大力提升了川东北经济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梯度培养了一批优秀教师领军人才,推动了川东北经济区教师队伍整体建设和发展。

  今后,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对川东北地区教师“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经费投入和计划倾斜力度。一是充分了解六市教师培训需求,重点以西华师范大学、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省级教师培训机构为龙头,加强区域内教师培训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两所师范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满足区域内教师培训需求;二是开展六市教师信息技术培训,组织省级教学名师讲师团送教到六市,通过各项专题培训项目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三是指导川东北地区加大市、县两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指导六市教师培训体系建设,大力推动校本研修工作开展,为六市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提供有力的制度和体系保障。

  六、关于“联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国际学校”的问题

  国际学校的性质目前是“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即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才可申办国际学校。

  再次感谢你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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