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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省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81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15-02-05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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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旭林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几个瓶颈问题的建议》(第181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政策问题

  我省已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中,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从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各地都能基本上按照这一规定对待民办学校的教师。

  目前我省还未出台全省统一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当地事业单位保险的具体办法。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和我省尚未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我省目前在部分县、区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仅仅在于费用统筹层面,没有涉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核心制度及核心内容。从多年试点结果看,各地办法差别较大,也面临参保范围不一致,制度不统一、不规范,转移不顺畅,单位费率高负担重,缴费基数难以确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对此,我们积极鼓励已自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市、县就民办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先行试点,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于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区,要求民办学校教师及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省一些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了补充商业保险,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由于国家人事管理的大政策没有变化,我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机制目前还未建立,教师在公、民办学校的流动仍受到身份、编制政策的限制,教育厅一直就此问题向相关部门争取并向国家部委反映,争取尽早形成政策规定。目前,为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我省大部分地区主要采取对优秀民办学校少量“拨给事业编制”的措施,来达到保留教师骨干的目的。你所在的泸州市,政府就在天立学校、泸县二中外国语学校用这一政策解除部分优秀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省教育厅鼓励市、州政府创新人才管理模式,保证民办学校优秀教师稳定,但由于省上形成统一的政策规定,尚需等待国家的政策出台,目前,教育部正在积极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争取政策尽快出台。

  二、关于制定合理回报具体规定的问题

  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时此条规定主要是鉴于取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也是出资人举办学校的动机之一的国情,但是由于教育是公益事业,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国务院至今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教育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思路是建立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国家制度,“营利与非营利”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亟待破解的突出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并在浙江省开展了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开展试行“分类管理”,以此作为综合改革的突破口。目前已形成初步方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出台后,就不存在合理回报的问题,不需要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资助及政策优惠,需要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必须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才能按规定取得办学收益。

  三、关于制定非法办学处罚办法的问题

  我省非法办学集中体现在全省各地存在相关数量的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和幼儿园,这些非法培训机构和幼儿园主要是采取“短、平、快”的手段,临时租用场地,违规进行广告宣传,骗取学生、家长钱财;非法办学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省教育厅多次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坚决予以取缔。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过多次集中治理活动,但由于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主体不明确,未能有效解决非法这类办学行为。

  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在市、县政府相关部门,教育类在教育行政部门、技能类在人社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当前存在的非法培训机构大多是打着技能培训的幌子。属于教育类非法培训机构的治理,我们有责任牵头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取缔,全省已有部分地区出台了处罚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依据和办法。我们今后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力度,指导市、州出台具体处罚办法,严格规范培训市场,有力打击非法办学行为。

  四、关于落实公办、民办中职学生平等待遇的问题

  我省按照规定,在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时实行免学费政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艺术表演相关专业除外)纳入了免费范围,财政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由于考虑到民办中职三年级学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获得收入,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三年级学生不免费。

  我省对民办学校学生实行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各类教育资助政策。民办中职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民办中职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和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毕业时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我省将民办中职学校统一纳入了中职学校基础能力项目中,2007年以来,仅此项就投入民办中职学校专项资金3870万元。

  今后,我厅还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全省民办中职教育发展的力度,一是争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让学校拥有更多的专业设置的自主权;二是在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安排中应当多向特色、优质的民办中职学校倾斜;三是积极督促检查各市、州的政策落实情况。

  再次感谢你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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