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长效机制的建议》(第483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你提出的建议,并就建议中所涉及的问题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进行了会商。现综合会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长效机制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2004年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于2008年启动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2011年将补偿范围扩大到21个市、州的各有关县(市、区)。自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以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先后于2010年和2013年两次提高国家级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制定施行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多次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省财政厅、林业厅先后于2009年、2010年和2014年3次提高省级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于2012年制定施行了《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拟于近期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今后,我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长效机制相关政策制度。
二、关于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分配机制
目前,我省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省级公益林已全面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已提高到每年15元/亩,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资金总额达12.47亿元。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为普惠制性质,涉及范围广、补偿对象多、财政支出压力大,加之近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增收压力大,短期内再大幅提高补偿标准有一定难度,只能随着国家和省财力水平提高,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同时,要真正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由管护性补助转变为效益性补助,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厅将按照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主动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研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推动国家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顶层制度设计,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分配机制。
三、关于打破单一补偿办法,实施分类分级综合补偿
打破单一补偿办法实施分类分级综合补偿是对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重大改革和突破,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十分敏感,且事权在中央,必须稳步推进。同时,自2013年起,我省已建立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调进调出机制,基本实现了公益林动态管理。今后,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加大绩效评价力度,积极推广成都等地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尽可能减少补偿中间环节。
四、关于将贫困地区国有林场职工基本民生保障费用不足部分和公益林管护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一并纳入补偿
四川为全域天保工程省份,国有林场已经纳入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国家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森林管护并轨,安排了森林管护费补助、社会保险补助等,基本解决了项目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等基本的民生保障。国家每年安排我省10—20个贫困林场纳入补助项目,每个林场补助100万元左右,专门用于贫困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和造林补助。同时,《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国有林森林管护费可以安排相关设施建设维护费,包括管护站点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林区管护道路建设维护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财政按照每亩0.25元的标准提取列支公共管护支出,集中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检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支出。我省近几年来提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公共管护支出,在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方面给予了支持。由于受公共管护支出提取规模限制,对公益林管护单位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目前还难于安排投入。
五、关于加大对限制发展区的补偿和产业扶持力度
我省对巴中市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十分重视。1998年将巴中市南江等县作为第一批试点县纳入了天保工程实施范围,1999年首批纳入了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2008年,巴中市新增国家重点公益林作为四川首批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2011年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我省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全面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巴中市49.9万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公益林也随之全面纳入中央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每年补偿资金达740万元。2013年巴中市整体纳入《秦巴山片区(四川部分)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范围。2011至今,我省累计投入巴中市林业产业资金达10270万元,有力的支持了巴中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今后我们将继续结合林业有关政策,支持巴中市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感谢您对生态建设的关心和对林业工作的支持!
四川省林业厅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