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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9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15-02-05 来源 四川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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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钉荣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发布四川省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办法的建议》(第54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野生动物造成群众农作物损失和人身伤害补偿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经费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2007年以来,省林业厅着手开展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办法制定的调

  研和起草工作,目前,已代省政府起草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讨论稿)》,并多次在林业系统广泛征求意见,也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基层野生动物保护人员前往外省开展了学习调研。因《办法(讨论稿)》)涉及到补偿标准、经费筹集、医疗救助、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问题,我厅将继续加强与财政、卫生、社会保障、民政、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完成《办法(讨论稿)》的起草工作,按程序上报省政府。

  为减轻野生动物的危害,我省自上世纪末始,每年对种群量过大、危害农作物严重的野猪、黑熊、猕猴等野生动物都下达了猎捕计划,各地组织开展猎捕工作,对减轻当地野生动物危害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省林业厅采取一事一批的办法,已对那些野生动物危害重点区域、重点物种、突发危害事件等采取即报即办的措施,有效预防和处置野生动物危害事件,处理和消除危害发生。

  感谢你们对我省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关心,欢迎你们今后对林业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

  

四川省林业厅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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