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川府发(1991)48号文件关于除成都、重庆市政府以外,其余市、州、县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及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经济处罚。如社会管理需要确需设置的,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的规定,最近一些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已陆续向省政府提交本地区设置经济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审批报告。
为了便于工作衔接,规范审批程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职能部门设置经济处罚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报审设置经济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报告,重点说明设置经济处罚的必要性、依据或参照文件(附文件目录),并按报审文书规定送规范性文件全文。
二、省政府办公厅收到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部门拟设置经济处罚的请示报告后,及时转交省政府法制局办理。
三、省政府法制局对报审的规范性文件作如下处理:向呈报机关提出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建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查拟设置的经济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并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告和批文代拟稿。
四、书面审查报告及批文拟稿直接报送常务副省长或有关分管副省长审批。
五、以省政府名义批复呈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