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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亚新几内亚

时间 2009-07-0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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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The Independent State of Papua New Guinea)
首都:莫尔斯比港(Port Moresby)
国家元首:英国女王,由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
人口:430万人(1998年)
面积:462840平方公里
国庆日:9月16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75年9月16日
官方语言:英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National Parliament)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09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2名,1.83%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7年6月28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5周岁
议会电话:(675)3277377
议会传真:(675)3277480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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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巴布亚新几内亚是位于太平洋西南部的岛国,南隔托雷斯海峡与澳大利亚相望,西与印度尼西亚的伊里安查亚省接壤,属美拉尼西亚群岛。全境共有600个岛屿,主要岛屿包括新几内亚岛东半部及新不列颠岛、新爱尔兰岛、曼纳斯岛、布干维尔岛和布卡岛等,海岸线全长8300公里。居民中98%属美拉尼西亚人,白人占1%,密克罗尼西亚人、波利尼西亚人和华人占1%。官方语言为英语,皮金语在全国较为流行,地方语言700余种,巴布亚居民多讲莫土语,新几内亚居民多讲皮金语。居民中93%的人是基督教徒,传统拜物教也有一定影响。
    1976年10月12日,巴布亚新几内亚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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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早在公元前,新几内亚高地就已有人定居。1511年,葡萄牙人抵达新几内亚岛。18世纪下半叶,荷兰、英国、德国殖民者接踵而至。1884年,英国、德国相继瓜分新几亚岛东半部及其附近岛屿。1906年,英属新几内亚交澳大利亚管理,改称澳属巴布亚领地。德属部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澳军占领,并于1920年12月17日由国际联盟委托澳大利亚管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新几内亚曾被日本占领,战后,联合国委托澳大利亚继续管理德属部分。1949年,澳大利亚将原英属部分和原德属部分合并为一个行政单位,称之为“巴布亚新几内亚领地”。1973年12月1日实行内部自治,1975年9月16日独立。
    1997年6月14日,巴布亚新几内亚举行大选,7月22日,第六届议会选举新总理,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党领袖比尔·斯卡特以71票对35票的绝对优势当选。但新政府成立后,政局一直动荡不稳,斯卡特总理为控制政局,保住执政地位,多次改组内阁。1998年12月2日,斯卡特总理为了排除反对党在1999年1月底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的可能性,利用执政党联盟在议会中的多数优势,使议会作出了休会至1999年7月的决议。斯卡特总理还妥善化解了1998年11月下旬因议会通过1999年度节支预算而引发的全国性工人大罢工,目前政局基本恢复平静。
    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政党较多。执政党之一的巴新第一党是斯卡特总理为参加大选于1998年4月15日创建的,由原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党、独立人士和基督教国家党等成员组成,截至1998年12月,拥有议员32人,为议会第一大党。人民民主运动党也是执政党之一,1998年11月拥有议员24人,为议会第二大党。其他重要政党还有人民进步党、巴布亚新几内亚联盟党(简称潘古党)、国民联盟等。人民进步党在1997年7月大选后曾参与斯卡特内阁,但在1998年10月被斯卡特总理清除出内阁。国民联盟现在议会中拥有5个席位。由于党派政见差异不大,为了进入执政方,许多议员常常跳党,因此各党成员变化很快,也很难统计各党党员人数。一些反对党的成员为了在政府中获得职位或出于其他目的,还会在保持原党籍的情况下加入执政党阵营。
    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基本法、议会法令、紧急条例、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宪法采用的法律、所有前述法律采用的法律、根据宪法和所有前述法律制定的附属性法规、不成文法等构成。宪法与基本法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最高法律,所有法律均须服从宪法。宪法及基本法的规定在其本身性质及针对事项所允许的范围内都是无须补充立法而立即生效的。现行宪法于1975年8月15日通过,同年9月15日生效。
    巴布亚新几内亚是英联邦的成员国之一。巴布亚新几内亚人民通过立宪会议,请求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担任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国家元首,其地位居于巴布亚新几内亚所有其他人员之上。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现任总督西拉斯·阿托帕尔(Silas Atopare),1997年11月20日宣誓就职,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第七任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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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巴布亚新几内亚宪法规定,一院制议会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立法机构。国家政府由三大分支组成,分别是:1.议会,是选举性立法机构,在服从宪法性法律的范围内拥有无限的立法权力;2.国家行政机关;3国家司法机关,由最高法院、国家法院及其他法院组成。原则上讲,三大体系各自的权力与职能是相互独立的。
    【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巴布亚新几内亚宪法规定,巴布亚新几内亚人民的行政权力授予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元首、国家行政委员会组成。国家行政委员会由全体部长组成。国家行政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负责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行政机构以及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它的其他职权。宪法不禁止通过部长去履行行政委员会的权力、职责、义务和责任。这方面的问题可由国家行政委员会自行确定。设立国家行政委员会秘书一职,其职权和责任由该委员会在议会法令的约束下自行确定。
    总督作为女王的代表,任期六年,其地位仅次于国家元首。国家元首的特权、权力、职责、义务和责任可由总督代表女王行使和执行。宪法明确规定,除非出现相反的含义,法律中凡提及国家元首之处皆可读作总督。议会议长应于总督正常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召集议会开会,指定下一届总督。议会提名某人担任总督的决议应由议会以简单多数票通过,投票应是符合基本法规定的绝对秘密无记名投票。国家行政委员会根据议会决议向女王提出建议,然后由女王根据该建议来任命总督。除独立日以前任命的第一任总督外,总督的担任者必须是有资格成为议员者(但不是议员)。
    在总督职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议长应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召集议会开会,指定下届总督。如果议会由于其他原因举行会议,而会议上决定要举行议会大选,或者议会因其他原因举行会议之后至现任总督任期届满之前,根据宪法规定预定要举行议会大选,议长不必召集议会开会来指定下届总督,总督提名可以在新议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在进行完程序性日程与选举议长之后作为第一个议事项目进行。
    国家行政委员会可以依据自身的决议或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提出解除总督职务的建议,国家元首可以根据国家行政委员会的建议解除总督的职务。
    如果总督一职暂时出现空缺、总督被停职、总督休假、出国、无法迅速取得有效联系或出现其他总督不能履职或不便履职的情况,则由议长担任代理总督。如果议长一职也出现缺位或议长也正在停职、休假、出国、无法迅速取得有效联系或出现其他议长不能履职或不便履职的情况,则由首席法官(须是巴布亚新几内亚公民)担任代理总督。议长或首席法官担任代理总督期间,他们不得行使或履行议长或首席法官之职的所有其他权力、职能、义务和责任。
    内阁是议会的执行部门,担负妥善行使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的行政权力以及国家行政委员会授权完成的一切工作,通过议会集体对巴布亚新几内亚人民负责。
    内阁设立总理一职,在议会提出人选的基础上,由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任命产生,任命时间通常在大选之后议会的第一次会期,也可在其他应该任命总理的特殊情形下即时任命。准备任命总理时如果议会正值会期,则议会应在完成所有程序性事项、任命总督与议长之后的下一个会议日上将总理的任命问题作为第一个事项来考虑;如果议会不在会期中,议会应立即召集会议,在完成所有程序性事项、任命总督或议长(如果需要的话)之后的下一个会议日上将总理的任命问题作为第一个事项来考虑。
    总理必须从议会中选出若干名议员担任内阁部长,由国家元首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部长人数(不包括总理)由基本法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六人,最多不得超过当时议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一。非议会成员没有资格被任命为部长,所有内阁成员及各省省长均由议员担任。除非宪法有相反的专门规定,否则不再继续担任议员的部长亦不得再担任部长职务。部长一律不得担任议长或副议长职务,也不得成为议会常设委员会或议会其他委员会的成员。如果议长或副议长成为部长,则其所遗议长或副议长职务缺位。
    如果议会根据宪法的不信任动议规定通过了对总理或对某部长的不信任动议,则应由国家元首解除总理或某部长的职务。对总理、对内阁或者对某部长的不信任案的动议,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议会全体议员,由不少于议员总数十分之一的议员签名,按照议会议事规则提出。
    如果议长通知议会,由负责全国执业医生登记和发照工作的全国主管部门指定的两名执业医生已经根据议会法令联合提出报告,认为根据他们的职业经验,总理在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都已经不再适合履行其职务,国家元首可以根据议会的决议免去总理的职务。
    除非其去世、辞职、失去担任内阁成员的资格、被解除或免去职务,否则内阁成员(包括部长)将一直任职到任命下一任总理时为止。内阁成员如果由于大选的原因不再担任议会议员、但又在其他方面仍然具备议员应有资格者,应继续担任内阁职务直到任命下一任总理时为止。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国家司法体系具有独立性,除非宪法另有专门规定,否则,无论是负责全国司法工作的部长,还是全国司法体系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或主管部门(议会通过立法程序不在此限),都无权就司法权力或司法职能的行使对司法体系内的任何法院或任何法院的成员发布指示。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称最高法院(又称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是上诉的终审法院,有权惩处违抗法院的行为(通常称为“蔑视法庭罪”),但该权力的行使须受议会法令的约束。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及国家法院的其他法官组成,代理法官不包括在内。在议会法令或最高法院规程规定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可以由该法院的一名法官行使,亦可由多名法官共同行使。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可以在法庭上行使,亦可在法官议事室内行使,可根据议会法令与最高法院规程的规定确定。
    最高法院的规程由最高法院的法官按最高法院的惯例和程序、涉及最高法院的惯例和程序来制定,但不得与宪法性法律或议会法令相矛盾。如果开始生效的议会法令与最高法院规程有不一致的地方,则最高法院规程中所有与议会法令不一致的地方应立即停止生效。最高法院规程应于制定之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由首席法官送交议长,再由议长提交给议会,议会对最高法院规程拥有否决权。
    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定期向国家元首送交国家司法系统的工作报告以及他们认为适当的改进建议,再由国家元首提交给议会。送交报告的时间由议会法令规定,或在这种法令的约束范围内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行政委员会的建议加以规定,但每12个月内至少要提交一次报告。除此之外,法官还可以主动地、或者应议会或国家行政机关的要求,就国家司法系统的工作写出其他报告。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对与解释和运用宪法性法律条款的有关问题拥有司法审判权。最高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或裁决庭如果遇到涉及宪法性法律的解释或运用问题,应将问题提交最高法院,并采取暂停诉讼等其他适当步骤。议会和议长有权请求最高法院就涉及宪法性法律条款的解释和运用问题发表意见,最高法院就此发表的意见与最高法院的其他裁决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宪法同时还规定,可以运用某些材料来帮助解释宪法性法律,其中包括:辩论与投票的官方记录;独立前众议院对宪法起草委员会报告(指独立前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74年8月13日签发、1974年8月16日提交给众议院的最后报告)的辩论记录;立宪会议对宪法草案的辩论记录,连同辩论或与辩论有关的报告或其他文件中可用以帮助进行解释的有关部分。
    【议会与国家法院的关系】巴布亚新几内亚设有国家法院。国家法院由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和不少于四人、不多于六人的其他法官组成,根据议会法令的规定还可以有更多的法官(称代理法官)。具备议会法令确定的法官任职资格者可以被任命为国家法院的代理法官,在国家法院法官因故不能履职时临时填补空缺、应付意料之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国家法院其他紧急工作。代理法官的任命可以不考虑国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限制。
    国家法院拥有对一切运用司法权力的案例进行复审的固有权力及宪法或其他法律赋予的其他司法权限和权力,但宪法性法律或议会法令所剥夺或限制的复审权除外。对于宪法性法律或议会法令所剥夺或限制的复审权,如果国家法院认为在某一特定案件的特殊情势下,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具有压倒一切的意义,则国家法院在复查此类案件中仍然拥有其固有的权力。
    国家法院对确定某人竞选议员或继续担任议员的资格问题和议会选举的合法性问题拥有司法权。国家法院有权惩处“蔑视法庭罪”,但该项权力的行使须受议会法令的约束。
    在议会法令与国家法院规程的约束范围内,国家法院的司法权限可以由该法院的一名法官行使,亦可由多名法官共同行使。国家法院的司法权限可以在法庭上行使,亦可在法官议事室内行使,可根据议会法令与国家法院规程的规定确定。
    国家法院的法官可以就国家法院的惯例和程序、涉及国家法院的惯例和程序来制定国家法院规程,但不得与宪法性法律或议会法令相矛盾。如果开始生效的议会法令与国家法院规程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国家法院规程中所有与议会法令不一致的地方应立即停止生效。国家法院规程应于制定之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由首席法官送交议长,再由议长提交给议会,议会对国家法院规程拥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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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巴布亚新几内亚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由成人选民普选产生的109名议员组成,任期五年。
    【选民资格】议员的选举按照成年公民普选制的原则,根据宪法以及其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进行。任何年满18岁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公民都有资格参加议员选举的投票。但下述人员除外:被判处死刑和徒刑者;从选举的第一个投票日往前推算的三年以内曾被判罪者;根据基本法或议会法令的规定,犯有与选举有关的罪行者。
    【选区划分】全国共有109个单议员选区,其中省级选区20个,地方选区89个。省级选区与地方选区的数目和界域由议会根据区划委员会的建议不时加以确定和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由基本法规定,但不得超过10年。区划委员会不受任何人员或当局的领导或控制。对选区数目与选区界域所做的调整在下一届议会选举后生效。区划委员会对省级选区和地方选区数目和界域的调整提出建议时,应该考虑基本法规定的一切因素,应努力保证所有地方选区含有大体相等的人口,人口限额由基本法规定。议会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区划委员会对省级选区与地方选区的数目和界域的调整所提出的建议,但不得修正其建议。任何议员不得同时代表两个或多个选区。
    【候选人资格】议员候选人法定年龄为25岁,且必须出生在其参加竞选的选区内,或者在选举前已在该选区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或以前曾连续在该选区居住5年以上。属下述情形之一者,没有资格成为或继续作为议会的议员:无权参加议会投票选举者;精神病患者;因渎职被解职者;已经判处死刑或9个月以上徒刑者。
    对于已经判处死刑或9个月以上徒刑者,可保留其候选人资格到法定上诉期结束时为止。如果本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包括所有形式的司法上诉或司法复审),则可保留其候选人资格到上诉得到裁决时为止。如果上诉后准予释放、撤销原判、改判9个月或9个月以下徒刑、或者改以其他形式的处罚(不包括死刑),则该人继续拥有议员候选人资格或议员资格。
    【选举办法】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议员选举办法与澳大利亚基本相似,是在经修改过的优先投票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每个选民投两次票,一次投给省级选区的候选人,一次投给地方选区的候选人,实行非强制性投票。在投票中,选民有权同时投选票上列出的所有候选人的票,并在选票上将候选人按优先顺序来进行排列。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没有一个候选人能获得绝对多数票,则这一轮中获得最低数量基本选票的候选人就被淘汰掉。在第二轮投票中,相同的程序会在剩下的候选人中再进行。这一个过程不断重复,直到有一个侯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为止,获得最多选票的人当选为议员。
    【选举的管理】议会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负责具体操作。选举委员会不受任何人员或当局的领导或控制。基本法就选举委员会的任命、组成和程序、保证其独立的措施、选举制度、保证选举的廉正、就选举事宜向国家法院提出上诉等事项都作有规定。宪法保护选举不受外来(特别是外国)的、隐蔽的、不正当或不适当的影响。
    实行政党和组织登记制度,要求一切具有政治目的、希望提名候选人参加选举、希望公众支持代表其观点的候选人的政党和组织必须到选举委员会登记基本法规定的必要事项,并向法纪调查委员会或法律指定的其他当局(法纪调查委员会或有关当局不受任何人或任何当局的领导或控制)公布资产、收入和资金来源、与候选人竞选有关的开支等事项。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这类政党和组织在计算开支或捐赠时,应将非现金资助的价值考虑在内;禁止非本国公民成为这类政党或组织的成员以及为它们提供资助基金,并明确规定了哪些公司和组织应划于所说的非本国公民范围;限定这类政党和组织从任何资金来源处接受捐赠的数量;要求已经向、或可能向这类政党和组织进行捐赠的人向法纪调查委员会或其他当局报告捐赠的细节。
    为保证候选人的廉正,法律也要求参加议会选举的候选人或前候选人向法纪调查委员会或法律指定的其他当局报告因竞选而接受的帮助(经济帮助或其他帮助)及资金来源、竞选费用的数额或价值等事项;禁止参加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和前候选人因竞选而从非本国公民那里接受帮助(经济帮助或其他帮助);控制或限制参加议会选举的候选人从公开指定其作为候选人的登记政党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处接受资金帮助的金额和种类;禁止参加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在代表其登记政党以外再自称代表其他政党或组织。就候选人而言,竞选经费指他本人或他所委托的人由于选举或与选举有关的事宜而花费的开支,无论是议会选举之前、其间或之后花费的开支,都计算在内,但候选人的个人开支不得计入竞选经费。
    【选举的种类】议会选举有大选和补选两种。如果上一届议会任期正常结束或者是通过对总理或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者是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决议决定举行大选的话,则应举行议会大选。国家元首应根据选举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大选第一天投票和最后一天投票的日期。在两次大选之间,如果议会当选议员的议席出现空缺,则应举行补缺选举,选举产生新议员来填补空出的席位。
    【议员构成】经议会选举产生109名议员,分别从109个单议员选区选出,其中20名议员从省级选区产生,分别代表巴布亚新几内亚19个省和首都地区,当选该议席者自动成为该省的省长;89名议员从地方选区产生。除法定的经选举产生的109名议员外,议会还可随时指定1人(非议员)担任议会的指定议员,此项任命须经议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督可以任命3名议员,以代表某些特别利益。
    由于前届议会的正常任期结束,1997年6月14~28日举行了新一届议会的选举,选举产生议员109人。截至1998年11月,有7名议员失去议员资格,现实有议员1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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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巴布亚新几内亚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立法权授予议会,宪法性法律的任何规定都不能使议会永久性地转让立法权或者使议会放弃立法权。在遵从宪法的前提下,议会可以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和平、秩序与良好治理以及本国人民的利益制定法律。议会法令在国内和国外均具有效力,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情况下,规定便于执行或贯彻宪法的所有事项或执行、贯彻宪法的必要事项。议长将根据议会议事规则证明某法律系由议会制定,法律自立法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
    就宪法而言,议会制定的由宪法明确授权由基本法作出规定的那些事项,且与宪法不相违背,以基本法名义颁布的法律属基本法。基本法只能以基本法加以修正或由宪法加以修正。基本法可以作出本来可由议会法令作出的规定,也可以要求议会法令作出本来可由基本法作出的规定,但是任何这类规定都可以凭其他议会法令所要求的同样多的票数加以修正。
    【财政控制权】不管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开支,包括征税与借款,都必须接受议会的授权与控制,都必须由议会法令加以管理。
    【特赦处分令】这是议会立法权中的一个特例。宪法规定,如果有人违反或不遵守宪法性法律的某一条款,但议会确认这种违法行为或不守法行为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是为了捍卫宪法、保卫巴布亚新几内亚、或者是应付似乎并无任何规定或没有适当规定的紧急情况,则有关违法人员或不守法人员并无过失可以责备,议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针对有关人员制定特别法律,一般称之为特赦处分令。特赦处分令可以赦免有关人员因违法或不守法行为应负的全部责任和全部法律后果。如果有关人员已经因为该违法行为或不守法行为被判有罪,则特赦处分令即具有释放令的作用。但该法令不具备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且仅对制定该法令的动议正式提交议会以前发生的行为有效。
    特赦处分令应该:1.指明违法或不守法事实;2.证明议会确认有关违法行为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3.指明有关人员;4.规定对违法或不守法行为的受害者给予充分补偿;5.保证该法令的制定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法立法程序;6.由议会绝对多数票通过。议长为该法令出具立法证明时,应首先就该法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问题征求最高法院的意见。最高法院作出该法令符合有关规定的答复之前,议长不得签署立法证明。特赦处分令一旦制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赦免处分令进行修正和推延。
    【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国家宣告紧急状态以前和紧急状态期间,议会可以颁布议会法令(一般称作“紧急法令”),对如何应付紧急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作出规定。紧急法令的实施时间在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结束后可随时加以延长,可以延长一次,也可以延长多次,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且均须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决议。
    国家元首也可以于紧急状态时期议会第一次会议后的24小时之内,根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制定法律(一般称作“紧急条例”),就如何应付紧急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作出规定。紧急条例应该立即提交给议长,由议长交给议会。除非由议会决议决定对紧急条例加以延长,否则紧急条例将于宣布紧急状态之后的28天后失效,或者于紧急状态时期议会第一次会议后的第14天后失效,以上两个时间以在前者为准。
    除非紧急状态时期开始时议会正处于会期之中,否则议会应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开会,而且无论如何不得拖至紧急状态时期开始后的15天以后。在紧急状态时期开始以后到结束以前,议会的每次会期间隔不得超过两个月。紧急状态期间的每次议会会期中,总理都应向议会提交声明说明下列事项:宣战原因、宣布紧急状态的原因、延长紧急状态时期的原因;制定新紧急条例的理由;关于紧急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国家紧急状态期间,议会可以通过绝对多数的表决延长议会的任期或总督任期,或同时延长二者的任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紧急状态时期,同时应在该时期结束后预留出必要的时间,以便安排大选或任命总督。
    国家紧急状态的宣告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除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行政委员会的建议宣布撤销以外,还可以由议会决议宣布撤销。国家紧急状态时期如不提前撤销,则于宣布后的第21天后失效,但也可通过议会决议随时加以延长(议会决议应以绝对多数表决通过),可以延长一次,也可以延长多次,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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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巴布亚新几内亚议会设议长和副议长职务。议长和副议长必须是议会成员,且应由议会根据议会议事规则举行秘密投票选出。现任议长约翰·蓬达里(John Pundari),1997年7月当选为新议长。
    议长的职责是,根据宪法性法律、议会法令与议会议事规则并在它们的约束下,维护议会的尊严,维持议会秩序,控制议会程序,管理议会事务并掌管由议会法令划定的议会区。如果议长职务出现缺位、或是议长出国、议长暂离议会,以及出现宪法性法律、议会法令或议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副议长享有议长的一切权力、特权、职责、义务和责任。
    议长本人如果提出辞职申请,应将辞呈送交给议会秘书。
    【委员会】设立公共账目委员会等议会常设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大体对应于国家政府的各个主要部门。议会可随时决定建立有关议会常设委员会,并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基本法、议会法令、议会议事规则或其他法令就议会常设委员会的建立、成员、司法权限、职责、权力和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
    各议会常设委员会均设立主席和副主席。原则上讲,各议会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中应有一人是议会中公认的致力于支持政府的议员,另一人则应是被议会公认为不支持政府的主要政党、团体或党团联盟的成员。议会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有权充分接触所担负职责与本委员会权限和职责有关的各个部长,有权通过部长的安排充分接触该部下属部门的负责人。政府各部门在重大政策问题上应向相关的议会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通报和协商,主席和副主席应将重大政策问题扼要通报给本常设委员会的成员。
    公共账目委员会是议会常设委员会之一,其主要职能是根据议会法令检查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公共账目、检查巴布亚新几内亚公款与财产的控制和业务活动,并就此向议会提出报告。根据宪法规定,公共账目委员会的检查范围可以扩大到按规定应接受审计长检查和审计的所有账目、财务和财产。
    【紧急状态委员会】除了议会各常设委员会外,出于某些特别的原因,或为了避免召集全体委员会会议,议会也可以建立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如在国家紧急状态时期,议会可以成立处理紧急状态事务的议会紧急状态委员会。
    在紧急状态时期的所有时间内,议会紧急状态委员会都能随时召集会议。在保证该委员会成员能够随时出席会议的前提下,该委员会原则上应该在全国各个地区或议会各党派团体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果紧急状态开始时议会不处于会期中,尚未依照规定建立起紧急状态委员会,则议会应成立临时紧急状态委员会来承担紧急状态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在遵从紧急法令的前提下,紧急状态委员会可以充分享有有关形势发展的情报、特别是有关特别制定的紧急法律的内容和已颁布紧急法律的实施情况的情报。总理应该保证使所有紧急法律的副本立即送交紧急状态委员会。在紧急状态期间议会的每一次会期上,紧急状态委员会应该向议会说明国家紧急状态时期是否将延续下去、紧急法律的制定理由与实施情况、是否对紧急法律进行修正以及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有关事项。议长在收到紧急状态委员会召集议会会议的请求后,应该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召集议会开会,且无论如何不得拖延到收到请求后的15天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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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在尊重行政动议权的前提下,任何议员都有权根据议会议事规则并在其合理的限制范围内向议会提出请求、质询、议案、决议案或动议。根据议会法令制定的一切附属性法规制定以后,议员如对其有反对意见,应在可行情况下尽早向议会提出,由议会决定对其是否全部否决或部分否决。
    除非宪法性法律或议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否则提交议会的所有议案均应根据出席与投票的议员的多数票决定。议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议会总议席的三分之一。除了在对总理、内阁或某一部长提出的不信任动议或对于需要多于简单多数票才能通过的一些议案进行表决中必须投票外,主持议会会议的议员一般不投其慎而又慎的一票。但如果出现对某动议表决时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的情况,则主持议会会议的议员将投其决定性一票。如果他不利用这一票,则该动议应认为被撤销。
    宪法只能通过由议会制定的、明确表示修正宪法的法律加以修正。修正宪法或基本法的议案必须由议长在《国家公报》上全文公布,而且必须按照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如果未作特别规定,议会必须至少有两次机会对修正宪法或基本法的议案进行辩论,且在辩论后均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该议案才能获得通过。这两次辩论机会不得集中在议会的同一次会期中,且两次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议案在正式提交议会以前,还必须根据议会议事规则在全体议员中传阅,传阅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凡未在第一次辩论的议会会期结束前在议员中传阅过者不得审议。议长在签发立法证书时,必须证明已经履行了上述规定,证书应载明历次投票时间、历次投票的出席议员人数、赞成与反对议案的议员人数以及赞成与反对搁置有关动议的议员人数。
    如果议长在专门与首席法官或首席法官指定的某一法官协商之后,证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修正议案并不影响它们修正的任何规定的内容实质、仅仅意在纠正某一自证性错误和遗漏、或仅仅是对宪法或对其他法律所做的其他修正的附带性结果,则这类法律的制定程序与一般议会法令相同,不需要遵循前述特别规定。
    在下述情形下,不得同意巴布亚新几内亚作为缔约的一方而接受与其他国家之间所签订的条约的约束:1.与该条约有关的条约文件提交议会后尚不足10个会议日;2.条约文件提交议会后10天内议会以绝对多数拒绝表示同意。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巴布亚新几内亚预算由政府制定,但须经议会批准。每个财政年度都应有国家预算,其中包括该年度国家政府财政收入的概算、财政开支的概算、全年工作的拨款,以及其他必要的预算和拨款。政府在编制预算之前或将拨款方案提交议会之前,国家行政委员会应该首先与相应的议会常设委员会协商。除非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行政委员会的建议提出要求,否则议会不得对征税、借款或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公款开支作出规定。对拟议中的征税、借款或开支计划,议会可以减少或缩小其数量或其涉及范围、改变其用途,但不得增加数量、扩大范围或是重新分配。
    国家政府对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公款应依照法律进行管理并妥为记账,依照宪法或议会法令的规定进行开支。如果在一个财政年度刚刚开始的时候,议会还没有对当年的公共开支做出规定,国家行政委员会可以根据议会法令从“统一税收基金”中开支费用,不必在这一规定之外另行寻求授权,但开支数额不得超过上一个财政年度中政府预算开支的三分之一。一旦议会对当年财政年度的公共开支做了规定,则国家行政委员会从“统一税收基金”中开支费用的授权即行消失,所开支的费用须从议会规定的开支中扣除,并对开支项目妥为记账。
    设立审计长一职,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行政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其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时不受任何个人或当局的控制或领导。审计长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和审计国家政府的所有系统、部门、机构和执行机构和议会法令或国家行政部门的行政法令或管理法规设立的所有机构的账目、财务或财产。审计长在每个财政年度应至少向议会提交一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公共账目(包括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公职官员所具有的、保管的、掌握的、控制的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公有财产和公款有关的账目、账本和记录)、巴布亚新几内亚公款(包括国家行政部门或某公职官员因其职务受托保管的款项)与财产的管理与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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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在议会内有议论自由、辩论自由、行动自由。议员在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义务或责任时不受任何法院司法权限的约束。任何议员都不应因下述原因而陷入民事和刑事诉讼、被捕、监禁、罚款、赔偿或交赔偿费:1.在议会或议会委员会中提出的请求、质询、议案、决议案或动议时提及或谈及的任何事项或问题;2.由议会授权或根据议会、议会各委员会命令而采取的行动;3.根据议会或议会委员会授权而发表的言论、使用的措辞、所写或所出示的文件或书面材料。
    议员在议会会期间、会期前三天或会期以后由其所在选区出发至议会会议途中或议会闭会后返回选区途中不得因私人债务而被逮捕。
    在议会开会期间,任何法院在行使民事司法权时发出的传票,都不得通过议长、议会的官员、议会服务局人员送达或执行,亦不得在议会区内送达或执行。
    如果某议员根据紧急条例被拘留,或已在拘禁之中,那么在议会处于会期或者议会委员会开会期间的全部时间内,应按照议会法令规定的条件,将该议员释放,然后交议会拘禁,以允许其履行在议会的职责。
    【议员资格的丧失】遇下列情形之一时,议员席位即出现空缺:1.议员被任命为总督;2.议员书面通知议长辞去其议员职务;3.议员未经议会准假,连续三次会期不出席议会会议(除非议会认为理由充分,决定免予执行此项规定);4.议员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其在议会的服务,领取过或同意领取报酬(除非根据议会法令的授权);5.议员去世;6.议员在担任公职过程中,因渎职罪而被解职。
    【议员待遇】巴布亚新几内亚设有议员薪酬法庭,该法庭负责确定议会所有议员的薪金、津贴、退休金和其他经济福利。议员享有高工资,每人配有助手,议员工资及助手工资均由政府支付,由每年的预算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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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巴布亚新几内亚议会大楼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由A座、B座、C座3部分组成。A座包括议会会议厅、议长办公室、议会秘书长办公室及总理办公室,其形状像巴布亚新几内亚传统文化中的专门由成年男子进入讨论重要事宜的建筑“Haus Tambaran”。B座包括部长及其他议员的办公室、会议室。C座为休闲设施,其建筑形体是巴布亚新几内亚高地地区的典型房屋--圆屋。
    【议会事务局】在国家公务部门之中设有议会事务局,议会秘书是该事务局的负责人,并在该事务局内设有议会秘书办公室。议会事务局接受议长的领导和控制。
    【宪法复审委员会】宪法复审委员会负责对宪法与基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其成员主要是议会议员、省政府或地方政府机构成员、国家公务部门成员、具有有关专业知识的某些公民,由国家行政委员会与相应的议会委员会协商提出建议后,国家元首根据此建议任命。宪法复审委员会成员广泛代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各个地区,并努力使议会各主要党派和团体的代表保持平衡。宪法复审委员会应于任命之后,在合理与可行的限度内尽快通过议长向议会提交对宪法与基本法的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并对宪法、新颁布或经过修正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提出修正建议。
    【议会与公众的关系】议会的所有会议均由电视直播,任何公众都可旁听议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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