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南非共和国(The Repubic of South Africa)
首都:行政首都比勒陀利亚(Pretoria);立法首都开普敦(Cape Town);司法首都布隆方丹(Bloemfontein)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3790万人(1996年)
面积:1221037平方公里
国庆日:4月27日(自由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7年2月4日
官方语言:11种,通用英语、阿非利卡语
财政年度:4月1日~3月31日
议会名称:议会(Parliament)
院制:两院制 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f Provinces);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90名,5年;国民议会400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17名,18.89%;国民议会119名,29.82%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6月2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2721)4032911
议会传真:(2721)4615372
议会网址:http://www.parliament.gov.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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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南非位于非洲大陆最南端,北邻纳米比亚、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莫桑比克和斯威士兰,东、南、西三面濒临印度洋和大西洋。南非主要分黑人、白人、有色人和亚洲人四大种族,分别占总人口的76.3%、12.7%、8.5%和2.5%。黑人主要有祖鲁、科萨、北索托、南索托、茨瓦纳、聪加、斯瓦蒂、恩德贝勒和文达等9个部族,主要使用班图语。白人主要是阿非利卡人和英裔非洲人,语言为阿非利卡语和英语。有色人是殖民时期白人、土著人和奴隶的混血人的后裔,主要使用阿非利卡语。亚洲人主要是印度人和华人。白人、有色人的大多数和60%的黑人信奉基督教新教或天主教;亚洲人约60%信奉印度教,20%信奉伊斯兰教,部分黑人信奉原始宗教。
1998年1月1日,南非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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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南非在历史上曾是荷兰人、英国人争夺的殖民地。1910年,英国将开普省、纳塔尔省、德兰士瓦省和奥兰治自由邦合并为“南非联邦”,作为英的自治领地。英国国王是南非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英王任命的总督是南非最高行政长官,代表英王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力。1961年5月31日,南非退出英联邦,成立南非共和国,由国家总统取代英总督的位置。南非当局长期以立法和行政手段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镇压南非人民的反抗斗争,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1990年2月2日,总统德克勒克取消了对非国大和其他一些组织的禁令,宣布释放曼德拉和其他非国大领导人,并为制定一部民主宪法而进行多党协商。1994年4月至5月,南非举行首次不分种族的多党大选,非洲人国民大会(简称非国大)获胜,曼德拉当选为南非首任黑人总统,成立了由非国大、国民党、因卡塔自由党组成的民族团结政府。1996年6月,新南非成立后各党派分享权力的过渡体制解体,非国大基本实现独家执政。
由于南非长期受英国的殖民统治,包括议会制度在内的英国政治体制在南非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中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南非正式的议会组织在19世纪中期成立,英国的两个殖民地开普省和纳塔尔省分别于1854年和1856年成立了代议制政府。现代议会制度开始于1910年南非联邦的建立,根据英国议会至上的立法制度,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联邦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由于当时的宪法规定,除开普省和纳塔尔省部分有一定经济地位的有色人和非洲人享有有限的选举权外,只有欧裔白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众两院议员全是欧裔白人。80年代初,南非博塔白人政权为缓和国内十分尖锐的种族矛盾,改善南非在国际上的孤立形象,开始进行所谓的宪法改革,吸收部分有色人和南非印度人参政。1981年1月,由白人、有色人和印度人组成的总统委员会替代了以前完全由白人组成的参议院。但总统委员会只是一个纯咨询机构,国家的全部权力仍掌握在由清一色白人组成的众议院手中。1984年9月,南非实行三院制议会,议会由白人议会、有色人议会和印度人议会组成,分别由各自的选民选举产生。三院制议会不仅在议席分配上保证了白人在议会中压倒多数,而且通过自己的事务和共同的事务的划分,使有色人议会和印度人议会仅对关乎本种族教育、文化和社会福利等自己的事务拥有管辖权,而对财政、国防、外交和司法等共同的事务却无权过问。1994年5月,南非开始实行两院制,通过大选产生的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共同组成制宪议会负责新宪法的起草工作。1997年2月,由各省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参议院。
南非自开始实行自治至今共制定了五部宪法。1909年9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南非四个英属殖民地制定的宪法草案--南非法,这是南非四个英属殖民地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政治实体的第一部宪法。该法规定,议会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议会的地位至高无上。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下院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立法权。但作为英国的自治领地,南非立法的批准权在英国议会,即南非议会通过的议案要经英国议会的批准才能最后成为法律。南非法是一部种族主义宪法,它明确规定参与国家政治是欧裔白人的特权,非白人被剥夺了一切基本的政治权利,完全被排斥在国家政治权力之外。作为南非共和国宪法的1961年宪法是南非的第二部宪法,它沿袭了南非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内容和形式上和第一部宪法无多大差异,而且种族主义色彩更加浓厚,继续排斥一切非白人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宪法设立了国家总统的职位,作为礼仪性的国家元首,以取代南非联邦时期英国国王和南非总督的地位。总统由参众两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是一个象征性的虚职,没有任何实权,仅根据法律的规定宣布议会下院会议的召开并宣读内阁为其准备的开幕词,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进行签署以完成立法程序。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拥有最高立法权。议员全部由白人担任,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1983年11月,南非第三部宪法经由白人参加的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后生效。该宪法赋予了南非印度人和有色人种选民以有限的参政权,允许有色人和印度人参加议会,但仍由白人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并继续剥夺广大黑人的政治权利。该宪法对总统的地位和职权作了重要修改,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共和国总统和三院制的议会共同行使最高立法权,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有最后决定权。1993年12月,南非议会特别会议通过了经多党谈判提出的过渡时期临时宪法草案。临时宪法随着1994年南非首次非种族大选的举行于4月27日正式生效。这是南非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种族平等的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临时宪法的主要内容有:1.过渡时期建立民族团结政府,任期五年。总统由国民议会一般多数选举产生。内阁由总统、2名副总统和27名部长组成,任何党派在大选中获得20%的选票即可委任1名副总统;2.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并被赋予制定新宪法的使命。议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立法,但新宪法需2/3多数通过;3.确立联邦制政府管理体制。全国重新划分为9个省,各省拥有立法权,负责各省经济、财政、税收等事务。现行南非共和国宪法是1996年12月10日由曼德拉总统签署,1997年2月4日开始生效。这是新南非政府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选举产生的多党制宪议会经过长期和广泛的多党磋商后制定的第一部民主宪法,是南非政治过渡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被誉为新南非的出生证书,为今后种族平等的新型国家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宪法庄严宣告:南非是一个统一主权的民主国家,全体南非人拥有共同的南非公民资格;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法院是解释宪法的最高司法机构。新宪法保留了临时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三权分立系统、联邦制政府管理体制和现行司法体系等34条制宪原则的内容,但取消了临时宪法中的执政党权力分享条款,规定1999年大选后,各政党不再按比例分享权力,在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单独执政;在立法机构方面,建立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取代参议院,专门负责与各省有关的立法工作。宪法的权利法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法律规定的权益;国家不能以种族、性别、婚姻状况、家庭或社会出身、肤色、年龄、残疾、宗教信仰和道德文化、语言、血统等理由直接或间接地不公正地歧视任何人;国家应确保公民享有下列权利:未经审讯不得拘留;不应受任何不人道或屈辱的对待或处罚;个人隐私权;言论、结社和集会的自由;自由迁徙和公平的劳动权以及获得健康的环境、住房、卫生、食物和水的权利等。
现任总统是塔博·姆贝基(Thabo Mbeki),于1999年5月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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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南非共和国是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民主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即民选的议会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归法院。立法权在全国范围内属于议会,在各省范围内属于省级立法机构,在地方范围内则属于地方市政委员会。
【议会与总统及内阁关系】南非实行总统内阁制。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及总统任命的不超过27个部长组成。总统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执行国家最高行政权。总统在由大选产生的国民议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并根据宪法和法律领导国家,维护国家的团结与统一。国民议会的总统选举必须由宪法法院院长或由其指定的法官主持,按法律规定的专门程序进行。总统候选人必须是国民议会议员,但总统一经当选,就不再是国民议会议员。总统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统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包括履行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责所需要的一切权力:同意和签署法案使之成为法律,召开国民议会和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会议;解散国民议会并宣布举行新的议会选举;有权从国民议会议员中任命副总统和内阁部长组成内阁(内阁成员对议会负有集体的和个人的责任),并通过内阁行使宪法赋予的最高行政权,处理其他任免事项;接受外国使节并任命驻外使节;宣布大赦;颁授国家级荣誉勋章。
国民议会有权罢免总统。若总统有严重的违宪或违法行为、严重的渎职行为或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国民议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免除总统职务。国民议会可以简单多数通过对内阁包括总统进行不信任动议,若不信任动议只对内阁,不包括总统,总统需要重组内阁;若不信任动议只对总统,则总统和内阁必须辞职。
当总统出国访问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副总统代行总统职责;当总统和副总统均不在国内时,由总统指定的部长或国民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务。代理总统必须在进行宣誓效忠共和国和遵守宪法的仪式后才能代行总统的责任和职权。
国民议会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解散,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必须宣布举行新一届议会选举并确定选举日期。选举必须在国民议会任期届满或解散之日起的90天内举行。国民议会在被解散或任期届满后继续行使职权,直到新一届国民议会选举投票开始之日的前一天为止。如果国民议会在任期满三年后经议员多数票通过解散国民议会的决议,则必须解散国民议会并宣布举行新一届国民议会选举;如果总统空缺而国民议会又未能在空缺出现后30天内选出新总统,代理总统也必须解散国民议会并宣布举行新一届国民议会选举。
宪法没有规定法案否决权,但总统如果对立法的合宪性有怀疑的话,可以将法案退回议会进行重新审议或提交宪法法院。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司法机构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组成。最高法院为除宪法事务以外的最高司法机关。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法院为解释宪法的最高机构。宪法法院有司法审查权,议会议员也可向其申请发布命令宣布议会法案的全部或部分违宪。申请的提出必须得到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支持,而且申请必须在总统批准这一法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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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南非目前实行两院制议会。议会由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和国民议会组成。
国民议会由400名议员组成,均由选民按比例代表制通过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由90名议员组成,由各省立法机构间接选举产生。9个省立法机构各派10名作为各省代表。在各省的10名代表中,有4名是特别代表,包括省长或由省长指定的1名省议员及其他3名特别代表,另外6名是常任代表。
【选民资格】所有年满18周岁的南非公民或根据议会法令享有投票权的人都有选举权。
【候选人资格】所有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的人都可以参加国民议会议员的竞选。但下列人士除外:1.由政府任命或为国家服务并领取报酬者(不包括总统、副总统、部长、副部长及其他由全国性法律规定的公务人员);2.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成员或省议会成员或市政委员会成员;3.未清算的破产人;4.精神病患者;5.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者。只有本选区的居民才能在选区参加国民议会议员的竞选。
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的代表必须具备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的一般资格。此外,常任代表由各政党从具备省议员资格的人士中提名并予以任命,一旦丧失省议员资格,或被任命为内阁成员,或不再是所属政党的成员,便失去继续担任常任代表的资格;特别代表则由省立法机构在获得省长和该代表所属政党领袖的同意后根据需要任命,并可随时予以撤换。
【选区划分】在国民议会选举中,全国9个省划分为9个多数选区,每个选区可选举4~43名议员。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的选举,也按9个省划分为9个选区,各选区可选派10名代表。
【候选人产生办法】国民议会的议员候选人必须由根据1993年选举法注册的政党提名。政党的提名不能超过400人,可以包括全国提名名单和各个地区提名名单,也可以只提出各个地区提名名单。每个候选人还必须提交25000兰特(约合5435美元)的押金。只有在省级立法机构中拥有席位的政党才有资格任命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的代表。
【竞选办法】国民议会议员按比例代表制由直接选举产生。200名议员从政党的全国提名名单中选出,200名议员从政党的地区提名名单中选出。每个政党每获得全国1%的选票,就可获得4个议席。在两次大选之间出现的议席空缺,由同一政党提名名单上的下一人代替。
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的代表则由间接选举产生,在9省立法机构中拥有议席的政党按照各自在省选举中获得投票的百分比提出10名代表。在两次大选中出现的议席空缺,由来自同一政党的人代替。
【议员构成】本届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6月2日经间接选举产生,在除需根据职位而特别任命的36名议员之外的54个议席中,非国大占34席,民主党占7席,新国民党占7席,因卡塔自由党占2席,联合民主运动占2席,非洲基督教民主党、联合基督教民主党各占1席。
本届国民议会于1999年6月2日经直接选举产生,在全部400个议席中,非国大占266席,民主党占38席,因卡塔自由党占34席,新国民党占28席,联合民主运动占14席,非洲基督教民主党占6席,联合基督教民主党占3席,泛非主义者大会占3席,联邦联盟占2席,少数阵线、阿非利卡人团结运动、阿非利卡人民组织各占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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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议会是南非最高立法机构,有权根据宪法的授权制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国民议会根据宪法的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制定各项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国民议会有权选举总统;修改宪法;除非宪法另有规定,可就任何问题制定法律;审议、通过、修改或拒绝任何提交给它的法律草案,并可将宪法以外的立法权授予任何其他立法机构,提出或准备除有关拨款或征税的财政法案以外的法律草案。只有负责全国财政事务的内阁成员(财政部长)才有权在国民议会提出财政法案,审议和通过财政法案的权力也属于国民议会专有。
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代表各省,通过参与国家立法过程以保证各省的利益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考虑。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有权参与修改宪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就全国各省共同立法权限内的问题制定法律;审议国民议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法律;审议、通过、修改或拒绝任何提交给它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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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国民议会设有议长和副议长,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设有主席和副主席,都分别由各自的议院议员选举产生。在通常情况下,议长或主席不参与表决,只有在投票出现赞成与反对相等的情况时,他可以投下决定性的一票。议长或主席的主要职权包括执行会议有关程序性法律,维持会议秩序,决定议员的发言并限制其发言时间。当然,议员的发言名单通常是在会议之前由各政党协商确定的,每一政党发言的人数取决于政党在议会中的地位,但议长或主席必须保证少数党的议员得到合理的时间。议长或主席在行使职责方面享有很大的权力,当一个议员受到议长或主席的警告后,仍坚持或重复不相关的观点,议长或主席可以命令其坐下。如果议长或主席认为某议员是故意违反规则,藐视议长或主席的权威或行为不规,则被指控的议员须在当天剩余的时间里离开议院。若是更严重的违规事情,议员可被停职五天。如果同一议员多次重犯这种行为,停职的时间可能更长。议长或主席在纪律方面的权威是不可挑战和上诉的。被停职的议员只要向议长或主席提交悔过书,就可以复职。当会议进行得太无序时,议长或主席可以休会或者中止会议一段时间。
现任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主席是纳莱迪·潘多(Naledi Pandor)。现任国民议会议长是弗雷纳·诺舍·金瓦拉(Frene Norshir Ginwala,女)。
【委员会】委员会制度是南非议会的一项重要制度,设有由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共同参与的临时性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常设委员会,在国民议会中,设有常务委员会和与26个部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中,设立有9个特别委员会。
两院联合临时委员会有:审议公开民主法案委员会、审议优惠采购法案委员会、审议促进平等法案委员会。两院联合常设委员会有:宪法审核委员会、道德委员会、重建和发展计划委员会、儿童青年及残疾人委员会、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和地位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情报委员会。
委员会对立法进程具有重大影响,内阁委员会审查所有的议案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他们也可以提出立法议案。与1994年以前相比,议会委员会的权力大大增加,在议案草拟之前,他们讨论立法的建议,讨论白纸和绿纸,举行听证会,接受递呈,召集专家听证等。
大多数委员会由非国大议员担任主席。担任委员会主席不但可以提高工资而且也是入围部长或其他重要职位的重要一步。
两院规则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其他委员会处理议会内部事务,例如,两院都设有法规委员会,其作用是确定在议院和委员会进行讨论的法则和程序。联系委员会处理影响两院的事务,特别委员会可被委派调查特殊事项,例如,针对某一议员的指控是否真实等。
委员会的规模因其类型和职能不同而有所变化,例如,部长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宪法规定,少数党必须在委员会中被代表。委员会中政党的代表人数与各政党在议会中的力量成正比。除非规定每一政党至少有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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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任何议案都可以在国民议会提出,影响到省的议案则可以在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提出。国民议会通过的议案如有法律规定必须经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审议,就必须提交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则必须提交国民议会审议。议案经两院审议批准并由总统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
大部分的议案由相关的部长、副部长或相关委员会部长级成员在议会中提出。这可称作第一读。这一阶段,不能提出修改意见,也不允许就法案内容进行争论。利益集团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和评论,可在一读之后,由部长委员会进行审议。部长委员会将讨论法案,并可在报告中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将报告提交国民议会。负责立法的部长可接受这些修改意见或返回部长委员会中。这一过程完成后,进入第二读,讨论该法案的基本原则。讨论通常由部长开始并总结辩论。修正案可以提出,一般由部长委员会审议。最后,由议员进行投票,绝大多数议员必须出席会议,简单多数就可通过。审议财政法案的其他程序与审议普通议案的程序相同。
对省造成影响的议案通常涉及国家和省立法机关承担共同责任的事务。当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的9个省中有5个赞同议案时,该议案就获得通过。
不会对省造成影响而又必须提交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的议案,由相关的特别委员会审查,若通过了该议案,则送给总统批准。若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反对或提出修正案,国民议会必须重新审查该议案,若再次通过了该议案,不论有无修改意见,该议案都将提交总统批准。
如果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对由国民议会通过的议案进行了修改,则该议案将返回国民议会进行复审,若国民议会接受了修改意见,则将议案送交总统批准。如果国民议会拒绝接受修改意见,或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反对由国民议会通过的议案,则可组成一个调解委员会,由9名国民议会议员和9名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目的是体现宪法规定的合作政府的精神。调解委员会的决定需要由两院议员简单多数投票表决。如果达成协议,依情况将议案返回国民议会或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如果调解委员会在30天内没有达成协议,议案将终止,除非国民议会中三分之二的议员再次投票通过该议案。若调解委员会提出议案的另一个版本,那这个版本必须提交两院,若通过再提交总统批准。若这个版本不被其中任何一院接受,议案终止,除非获得国民议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
所有修改宪法的议案必须遵从特定的程序。不能包含宪法修改以外的条款,在议案提出前至少30天,必须将议案刊登在政府公报上供公众评论,并提交各省的立法机关进行审议,提交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进行公开辩论。公众和各省立法机关的意见必须提交国民议会议长供国民议会审查。
尽管上述要求影响所有宪法修正案,但实际的立法过程主要依赖于所需要修改的宪法内容。宪法第一部分主要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原则、宪法至高无上的原则、国旗、国歌和官方语言。对它的修改至少要得到国民议会中75%以上的议员和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中6个省的支持才能通过。对第二章权利法案的修改要求至少要得到三分之二的议员和6个省的支持才可以通过。宪法中任何其他条款的修改要求国民议会中至少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才可通过。若修改意见影响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改变省间分界线,权力职能或机构的条款,则必须在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中至少获得6个省的支持才可通过。总之,必须保证修改宪法30天的公告期,以供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供省立法机关进行审议。
对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个人议案通常比较少,这种议案要求提案者将议案和说明备忘录一起提交给关于个人立法建议的相关委员会,委员会可以接受或者反对,若接受,此议案将与普通议案一样对待。
【预算审批程序】在正常的议会年度,财政部长在3月中旬提出预算草案和报告,根据情况,在这一年的后期可能提出补充预算。
预算的编制需要在提交议会前的16个月开始,财政部长、财政与国库委员会、省政府都参加,也有可能作出第二、第三年度的计划预算。预算演说通常通过电视直播。议会在听取了反对党的意见后,预算报告被送至财政联合委员会进行为期7天的讨论,再以一个适当的议案的形式提出预算,对议案的讨论将着眼于每一个部门允许的分配额。通常由部长以评论每部分政策的方式,提出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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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在国民议会中,投票通过一项法案时,出席者必须超过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不包括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官员。在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中,投票通过一项不影响各省事务的普通议案时,法定人数是独立代表团的三分之一;在影响省的议案投票时,没有特别人数规定,但前提是至少5个省的代表团必须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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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宪法赋予议院独立管理和规范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力。国民议会议员和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代表,都享有其规章和条例下的言论自由特权(即言论免责权),不得因他们在议会谈论或向公众批露任何事情而受到民事或刑事诉讼,议员的发言只受到议事规则的限制。除非事先得到议会的特别许可,否则司法机关或军警单位不得对他们加以逮捕或拘留。另外,他们还拥有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
【议员义务】议员不能使用侮辱性或不适当的语言,议员不能作出有损议会决定的言行。禁止任何有损法官的权力和荣誉的行为。禁止任何议员参与由司法审判决定的事情。禁止任何议员提前阻止对列入议会议事议程上的事务的讨论。
【议员待遇】国民议会议员和全国各省事务委员会代表的薪俸、津贴和其他福利费等由全国岁入基金直接拨付,他们不得接受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酬劳或补贴。议员或代表大约每年收入55780美元,包括基本工资、交通津贴和从事议会有关工作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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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议会开会期间,政党在每周一次的秘密会议上讨论政策和策略,两院的政党成员都要参加。
对维护党的纪律来说,督导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他们负责政党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主要的职责包括位置安排、帮助安排政党议员的发言顺序等。督导必须确保足够的本党议员参与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在讨论期间保护本党议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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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议会图书馆位于议会大厦最古老的部分。有19名专业图书管理员和24名管理技术研究人员。该图书馆有权免费接受每种在南非发行的出版物。专业收藏社会事务、立法、政治科学、经济、公共财政、法律、政府及行政和议会需要的其他相关领域的出版物。图书馆收集国内和国外官方文件、议会文件和保存议会官方文件。图书馆现有200000多册藏书和2500多种报刊。
图书馆提供综合参考服务,以适应大量的需求,议会对各党派的研究工作只提供数量有限的资金,但大部分政党有自己活跃的研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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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与传媒的关系】经授权的政治新闻工作者可以得到特别提供的工作室。可以对议会两院或委员会的讨论过程进行实况转播。通常被限定在一小时之内。一些主要演讲如总统在议会开幕时的致辞或财政部长的财政预算演说等都会进行实况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