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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

时间 2009-06-26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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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肯尼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Kenya)
首都:内罗毕(Nairobi)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2940万人(1998年)
面积:582646平方公里
国庆日:12月12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63年12月12日
官方语言:斯瓦希里语 英语
财政年度:7月1日~6月30日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224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8名,3.57%。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7年12月30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2542)221291
议会传真:(2542)336589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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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肯尼亚位于非洲东部,赤道横贯中部。东邻索马里,南接坦桑尼亚,西连乌干达,北与埃塞俄比亚、苏丹交界,东南濒印度洋,全国约有48个部族,基库尤族为全国最大部族,占全国人口的25%;其次是卢奥、卢希亚、康巴和卡伦金族等。此外,还有少数印巴人、阿拉伯人和欧洲人。斯瓦希里语为国语,和英语同为官方语言。60%以上居民信奉基督教,其余信奉原始宗教、伊斯兰教和印度教。
    1963年12月14日,肯尼亚与我国建交。1967年10月,肯关闭其驻华使馆,1969年3月,肯单方面决定将两国关系降为代办级。1974年9月,两国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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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肯尼亚是人类发源地之一,境内曾出土约250万年前的人类头盖骨化石。公元7世纪,东南沿海地带已形成一些商业城市,阿拉伯人开始到此经商和定居。16世纪,葡萄牙殖民者占领了沿海地带。1890年,英、德两国瓜分东非,肯尼亚被划归英国,称“东非保护地”。1920年成为英国殖民地。1963年5月举行大选,肯尼亚非洲民族联盟(简称肯盟)获胜。同年6月1日成立自治政府,12月12日宣告独立。1964年12月12日成立肯尼亚共和国,仍留在英联邦内,肯雅塔出任首任总统。
    1974年3月肯雅塔总统宣布除执政党外,不准另立其他政党。1978年肯雅塔去世,副总统莫伊继任总统。1982年国民议会宣布肯尼亚为法律上一党制国家。第二年空军策划政变期间,肯首次实行1966年公共安全保护法。该法令允许总统采取严厉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包括在无指控和审判情况下,可无限期拘留。通过禁止各级独立社团。1986年国民议会修正宪法,将控制行政机构的权力从议会转到总统手中,允许总统解除检察总长和审计总长职务。两年后,此项权力赋予法官。1991年肯废除了宪法中实行一党制的规定。1992年12月29日举行首次多党大选,第二次大选于1997年12月举行。1998年4月肯盟与11个反对党组成政党间议会委员会,并与第二大反对党国家发展党和第三大反对党恢复民主论坛(肯尼亚)结盟,成立加强三党合作的委员会。
    肯尼亚宪法于1964年制定,后经8次修改。其中1991年的宪法修正案允许建立多党制。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任期5年;总统拥有最高行政权和任免权,有权召集或解散议会;总统和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迁徙的自由。1997年11月第八次修改宪法,废除了有碍民主化进程的有关法规,禁止不经审判的拘留。新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肯尼亚为多党制国家;在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增加了10名由反对党提名的成员;允许反对党参与决定国民议会12名指定议员的人选;允许成立联合政府或全国团结政府。
    肯尼亚议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907年英国殖民当局设立的立法委员会,当时的立法委员会由总督和总督任命的欧洲人组成,总督任主席。1917年建立了立法委员会的选举制度,1924年选举产生了印度人和阿拉伯人进入立法委员会,并有1名指定的白人传教士代表非洲人的利益。1944年,立法委员会任命了第一位肯尼亚人议员。1957年,第一批民选非洲人议员进入立法委员会。1963年成立自治政府后,立法委员会改为两院制议会。1966年根据修改后的宪法,议会两院合并,称国民议会。
    现任总统是丹尼尔·阿拉普·莫伊(Daniel T.Arap Moi),于1978年10月就任,1979年11月、1983年9月、1988年3月、1992年12月和1997年12月五次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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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国民议会与总统及内阁的关系】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由全民普选产生,任期为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统候选人必须是由政党提名的、年满35周岁的、在国民议会选举的某一选区中登记为选民的肯尼亚公民。在总统选举中,当只有一个候选人时,该候选人将被宣布当选;当有多个候选人时,候选人必须至少在全国8个省中的5个省的得票率超过25%才能当选总统。当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同时举行时,候选人必须同时当选议员才能当选总统,当总统选举单独进行时,候选人必须是议员。如果总统丧失议员资格,就不能再担任总统职务。总统在任期间,不得担任与其任职相冲突的盈利性职务以及专业或劳工组织的职务,不得参加与其任职相冲突的专业活动。因死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总统职位空缺时,可由副总统或内阁任命的部长代行总统职权,新总统必须在总统职位空缺之日起90天内选举产生。
    总统享有广泛的人事任免权,有权从选举产生的议员中任命副总统、有权从议员中任命部长,有权根据需要从议员中任命部长助理协助总统、副总统和部长的工作,总统还享有任免顾问委员会、选举委员会、高等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力。行政权归总统,并可根据宪法规定由总统直接行使或通过其下属官员行使。总统、副总统和各部部长共同组成内阁,内阁成员都是国民议会议员,总统和副总统还必须是普选产生的议员。内阁的主要职能是为总统行使行政权提供帮助或建议,各部的责任事项和具体的行政管理由总统通过向副总统和部长发布书面命令来决定。内阁集体对国民议会负责。总统有权决定赦免、有权决定恢复或部分恢复被剥夺的选民资格或议员候选人资格。总统在任期间享有法律豁免权,不得因其执行职务行为而受到民事或刑事起诉。总统还享有立法否决权,有权否决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
    总统因身体或精神原因不能任职时,要由议长向首席法官提交由内阁提出的有关决议,由首席法官作出总统不能任职证明,并将其提交议长。在收到该证明3个月后,如果议长没有得到其他相反的证明,则总统停止任职。在国民议会全会的主席台上应为总统保留座位,当总统在主席台上就座时,有权以国家元首身份向国民议会发表讲演,但此时总统不可参加国民议会的辩论和表决程序,如果总统到议员席就座,则总统可以政府首脑身份参加国民议会的各项程序。总统的薪金、津贴及退休后的养老金、退休金等由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决定,从公共基金中予以拨付。总统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国民议会闭会或解散国民议会。如果国民议院以全体议员的多数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并且该不信任案至少在7天前已通知总统,总统应在议案通过之后3天内决定辞职或解散国民议会,否则,国民议会将在第4天解散。国民议会解散之后,在进行国民议会选举的同时要进行总统选举。
    【国民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高等法院是肯尼亚的最高司法机关,由总统任命的首席法官和至少11名陪审法官组成。高等法院行使民事、刑事管辖权和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司法管辖权和权力。对总统选举、国民议会选举中的争端(如总统选举的有效性、总统是否在选区内当选议员、选民资格、议员选举的有效性等),以及议员席位是否空缺等事项,高等法院享有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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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肯尼亚议会实行一院制,称国民议会,由224名议员组成,其中选举产生的议员210名,总统指定的议员12名,议长和总检察长是国民议会的当然议员。除解散或战争原因外,每届国民议会任期5年,自国民议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起计算。如国民议会解散,应举行大选,选举产生新一届国民议会,新一届国民议会应在国民议会解散后3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会议。
    【选民资格】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都享有选举权:1.年满18周岁的肯尼亚公民;2.选举日之前在肯尼亚连续居住1年以上或选举日之前8年在肯尼亚居住时间累计超过4年者;3.选举日之前12个月在登记的选区内,居住、从事经营活动、受雇或合法拥有土地、住宅楼累计超过5个月者。下列人士不享有选举权:1.精神不正常者;2.未清算的破产人;3.受法律监护的人;4.犯有与选举有关的罪行的人。
    在1个以上选区享有登记为选民资格的人,只能在他申请登记的第一个选区内登记为选民。对于已在一个选区登记为选民或已在一个选区申请选民登记但尚未被拒绝登记、却又在另一选区申请选民登记的人,国民议会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1周岁、具有积极参加国民议会程序所必需的说、读斯瓦希里语和英语能力的、登记为选民的肯尼亚公民都可以竞选国民议会席位。但下列人士除外:1.效忠外国政府者;2.被判处死刑或6个月以上监禁者;3.精神不正常者;4.未清算的破产人;5.与政府订立合同或在政府合同中有利益者;6.担任公职者(包括法官);7.军人;8.被地方政府雇用者;9.在负责国民议会选举的机关从事工作者。
    【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必须由政党提名,并得到同一选区内至少18位公民的支持。候选人还需提交250肯镑(约合4美元)的押金。
    【选区划分】肯尼亚全国划分为188~210个选区,选区的具体数目由国民议会规定,各选区的边界和名称由选举委员会规定。各选区主要按可操作性以人口为标准划分,各选区的人口大致相同。但选举委员会也要充分考虑下列因素:1.人口密度尤其是要确保城市和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有足够的代表;2.人口趋势;3.通讯方式;4.地理特征;5.现有的行政区划边界。各选区的人口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来确定。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委员会将重新审定选区的人口数、边界和名称并可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1.选区划定后8~10年;2.国民议会作出决定;3.国家进行新的人口普查;4.行政区划边界进行了变动。本届国民议会选举中,全国划分为210个选区,每个选区可选举产生1名议员。
    【选举管理】国家设立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选举的有关事宜。选举委员会由总统任命的主席和4~21名委员组成。所有的委员都必须是肯尼亚公民,并可从委员中选举一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必须是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及有资格担任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的人。委员不得是国民议会议员或军人。选举委员会任期为5年。
    【选举办法】选举投票采取无记名方式,在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议员。投票是非强制的。在两次大选之间出现的议席空缺,通过补选填补。
    【议员构成】本届国民议会是第八届国民议会,于1997年12月经选举产生,在224名议员中,有210名民选议员、12名总统指定议员和2名当然议员(国民议会议长和总检察长)。其中,肯盟占113席(107个选举议席,6个指定议席,顺序下同),民主党占41席(39席,2席),国家发展党占22席(21席,1席),恢复民主论坛(肯尼亚)占18席(17席,1席),社会民主党占16席(15席,1席),方舟党占6席(5席,1席),恢复民主论坛(人民)占3席,肯尼亚社会大会党、希里基索(Shrikisho)和恢复民主论坛(正统)各占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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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国民议会主要享有立法权、财政控制权、监督权和国民议会自治权。
    【立法权】立法权由总统和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的方式是通过法律案,总统行使立法权的方式则是签署法律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对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案有否决权。
    国民议会有权制定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就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
    【财政控制权】肯尼亚政府的所有收入及由政府出面筹集的资金构成国家公共基金,非经宪法、国民议会制定的法律授权或国民议会投票通过,不得动用公共基金。动用公共基金和其他基金的方式由国民议会规定。
    负责财政事务的部长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内向国民议会提交下一财政年度收支预算的报告。当该收支预算被国民议会批准通过后,国民议会将通过拨款法案,从公共基金中的拨出满足支出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各项具体的支出要由国民议会分别进行表决。如果拨款法案为某一项目决定的拨款不足或在项目中又出现了新的支出要求,如果拨款法案规定的拨款已用于非拨款项目或某项目没有拨款,应当向国民议会提交附加预算或超支金额的报告,当预算或报告被国民议会批准通过后,国民议会将通过附加拨款法案,从公共基金中拨出满足指定项目支出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如果财政年度开始时,拨款法案尚未通过生效或预计不能通过生效,国民议会将通过投票决定从公共基金中拨出一定数额的款项,以满足在拨款法案通过之前维持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但拨款数额不能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的一半,据此而实际使用的数额应包括在以后通过的拨款法案所规定的拨款中。国民议会还可以规定设立备用基金,授权财政部长在没有其他规定而又出现了紧急和不可预见的支出需要时,从备用基金中预先拨款。当发生预先拨款的情形时,应当尽快向国民议会提交附加预算并由国民议会通过附加拨款法案,以满足支出的需要。
    【监督权】国民议会有权对政府事务进行监督,可对政府投不信任票。国民议会可就总统、副总统和部长负责的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事项向其提出质询。
    【国民议会自治权】根据宪法规定,国民议会有权制定规范国民议会程序的日常规则,在其认为必要时设立普通或特别委员会并规定委员会的程序。为保证国民议会事务有效和有序地进行,国民议会可以制定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委员会和议员权力、特权和豁免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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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  弗朗西斯·奥莱·卡帕罗
    秘书长  萨缪尔·恩丁迪雷
    【议长】国民议会设一名议长和一名副议长。在新一届国民议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首先要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和副议长,议长和副议长的选举由国民议会秘书主持。议长候选人可以是议员也可以是具备竞选议员条件的非议员,副议长候选人则必须是内阁成员、部长助理和总检察长之外的议员。议长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议员支持,并在选举开始前至少48小时提交国民议会秘书。议长选举采用秘密投票方式,在第一和第二轮投票中,只有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议长;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规定的投票,将举行由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选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参加的第三轮投票,获得多数投票的候选人当选议长。如果候选人是选举产生或指定的议员,其在当选议长后,议员席位空缺。当议长席位空缺时,国民议会不得进行议长选举以外的其他事务。
    议长的地位与部长相同,在国际组织和公共场所中议长是国民议会的代表,议长是总统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在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主席团成员代行议长职责。议长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和管理国民议会的日常事务;2.召集国民议会开会以及宣布会议开始、结束或休会;3.决定或修改国民议会会议的日程;4.审查和提交议案或修改案;4.主持国民议会会议的表决和讨论;5.解释与国民议会事务有关的规章条例,为讨论文件的解释或完善制定规则;6.执行国民议会纪律;7.审查设立委员会的建议和作出设立委员会的决议;8.向政府提出任命国民议会秘书的建议或参考意见;9.负责与外国议会的交往;10.在国民议会投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进行决定性投票。
    现任议长是弗朗西斯·奥莱·卡帕罗(Francis Ole Kaparo)。
    副议长的选举程序与议长相同。副议长是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全体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当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代行议长职责。
    【委员会】国民议会共有四类委员会,即全体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部门委员会,后三者都属于选派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分为两种:1.在议案委员会阶段的全体委员会,除非国民议会决定将议案提交特别委员会,否则进入二读阶段的议案将提交该委员会审议。2.预算全体委员会,在政府支出年度预算或附加预算提交国民议会并由财政部长发表预算讲话后,方式与方法委员会和供给委员会将先后对预算进行审议,两者统称为预算全体委员会。方式与方法委员会将就财政部长所建议的筹集资金以支付特定财政年度预算的程序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为3天;供给委员会将就筹集资金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使用进行审议,审议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0月31日前的20个分配日(指在国民议会会期内专门用于审议年度预算的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一天)内完成。全体委员会由国民议会全体议员组成,在国民议会大厅召开会议。
    在政府事务领导提出的提案基础上,常设委员会由国民议会事务委员会提名、国民议会任命的5~20名委员组成。常设委员会的任期与国民议会的任期相一致。国民议会现共有7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1.国民议会事务委员会,负责按时准备和安排国民议会事务的计划;2.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议由审计官和总审计长就政府收支账目提交的报告;3.公共投资委员会,负责审议由总审计长(审计师事务所)就国有公司账目提交的报告;4.议长委员会,负责审议与议员福利和国民议会工作机构有关的事宜;5.日常规则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国民议会日常规则有关的事宜,并可在必要时对国民议会日常规则进行阶段性总结;6.联络委员会,负责审议与部门委员会合作的有关事宜;7.权力和特权委员会,根据国民议会权力与特权法律建立,负责处理国民议会、议员或国民议会工作机构特权方面的事宜。
    就国民议会审议的某一特别事项,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和提出建议时,国民议会可任命委员组成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和研究并向国民议会提交报告后便解散。
    与部门相关的选派委员会称部门委员会,部门委员会在国民议会任期开始时由国民议会任命委员组成,其任期与国民议会任期一致。部门委员会负责调查政府各部门的职权行使情况和行政管理行为,有权提出法律议案,并可审议除宪法修正案、公共基金议案、拨款议案、附加拨款议案以外的任何议案。国民议会现共有8个部门委员会,分别是农业、土地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委员会A),能源、通讯和公共工程委员会(委员会B),教育、研究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会C),健康、住房、劳动和社会福利委员会(委员会D),行政管理、国家安全和地方政权委员会(委员会E),财政、计划和贸易委员会(委员会F),执法和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会G),国防和对外关系委员会(委员会H)。
    除非委员会主席为便于审议和讨论提交委员会的事项而另有规定,选派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是相同的。全体委员会的程序要求可以不如国民议会全体会议那样严格,如委员可就同一问题多次发言。选派委员会的工作不因国民议会的休会或闭会而停止。
    【主席团】在每届国民议会任期开始或必要时,经议长提名,国民议会可以任命三名议员为主席,分别称第一主席、第二主席和第三主席。三名主席不可由总统、副总统、部长或总检察长担任,有权行使赋予委员会主席的所有职权,可以主持国民议会全会,在议长和副议长都缺席时,代行议长职责。三名主席构成主席团,在议长的召集下,不定期地召开会议。
    【国民议会秘书】根据宪法第45条的规定,国民议会设立国民议会秘书及其他国民议会工作机构官员。国民议会秘书由肯尼亚公共机构委员会在征求议长意见后任命,所有有关公共机构官员的规定都适用于国民议会秘书。
    根据国民议会的传统和惯例,不论议长或议员的个人政治倾向如何,国民议会秘书都要为他们提供国民议会传统、惯例、规则和程序方面的咨询。在提供这些意见时,国民议会秘书并不是简单地提供有关规定,特别是当国民议会的某项决定将为以后的国民议会事务提供先例时,必须要说明该决定是以可行的国民议会知识为基础而作出的。议长和议员有权就国民议会程序方面的事务随时向国民议会秘书进行咨询。在国民议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国民议会秘书应在议长前面的国民议会台就座,就国民议会程序进行过程中的问题随时向主席台上的议长提供咨询。
    国民议会秘书兼任选举委员会、国民议会工作机构、会计师和特派官员的行政主管,负责有关政策、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事务的决定和执行。国民议会秘书还负责保管所有国民议会及其委员会的日志、文件、程序和工作的记录和依照法律程序向国民议会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国民议会秘书和议长在地位和职责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他们之间的紧密联系主要存在于,国民议会秘书应为议长行使在国民议会的权力和职责提供咨询。尽管国民议会秘书拥有以议长的名义决定质询、议案和动议的通知是否可行的权力,但他并不是根据授权来行使职责,所有由国民议会秘书接受的意见、通知、作出的决定以及采取的行动,都是国民议会秘书根据有关国民议会法律的规定行使职责的行为。
    国民议会秘书还是共同体议会组织、国际议会联盟和欧盟议会咨询大会在当地分支机构的名誉秘书和财务掌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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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分为公共议案和私人议案。私人议案是指由非总统、副总统、部长或总检察长(以下统称部长)议员提出的、只会影响特定个人、组织或公司利益的法律议案;公共议案是指私人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部长在提交公共议案时必须先将议案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非部长在提交公共议案时,必须事先向国民议会提出要提交议案的动议并获得国民议会批准,同时还要就议案提出的目的和原因进行说明。动议通过后,议案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私人议案应包括对总统、肯尼亚政府、政治组织等不适用的条款。在提交私人议案前必须先向国民议会提交由政党或政党成员签署的同样内容的请愿书。关于私人议案的基本特点和目标的通告至少要在三期官方公报上刊载,其最后一次刊载必须在请愿书提交14天之前。所有议案在提交时都必须提交足够的份数,以分发每位议员。私人议案在提交时,还应向国民议会秘书交纳一定的费用以用于有关文件的印刷。
    法律议案在国民议会的通过要经过下列几个阶段:1.一读:吸引议员对议案的注意,在该阶段,议案可以交由相关的部门委员会审议。2.二读:议员们就议案的原则进行讨论。3.委员会阶段:委员会委员将对议案进行逐条审议,议员可在此时提出修改意见。4.报告阶段:委员会向国民议会报告议案的审议情况。5.三读:议员们将再次讨论议案的原则,但不能再提出任何修改意见。除非经议长批准,因宪法修正案首次提交国民议会已经过较长时间、现实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原因而需进行相应修改,在提交总统批准前,不得对提交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进行修改。
    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议案将提交总统批准,总统将在收到议案后21天内通知议长是批准还是否决议案。在总统否决议案后14天内,总统应当向议长提交文件,说明他认为国民议会应当予以重新审议的特殊条款并提出自己修改建议。国民议会将在考虑总统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审议法律议案。国民议会可以通过总统提出的建议(无论是否修改),并将议案再次提交总统批准;也可以全体议员的65%通过拒绝接受总统建议而只接受原来法律议案的决定,以推翻总统的否决。在后一种情况下,总统必须在决定通过后14天内批准议案。
    国民议会制定的法律只有在肯尼亚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之后,才能开始生效,国民议会可以推迟法律的生效时间,也可以规定法律具有溯及力。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属国民议会法律,并标明肯尼亚国民议会制定的字样。
    【预算审批程序】财政部应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将年度财政预算提交国民议会,财政部长应在随后尽快向国民议会做预算报告,并同时宣布在下一财政年度将要采用的税收政策。由于财政年度一开始,部长们就需要资金去运转相应的事务,留给国民议会讨论和表决预算的时间非常有限,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国民议会将采取账目表决制度。在财政报告(国民议会将就此进行7天的讨论)后,财政部长应马上提出账目表决并提交要求国民议会就下一财政年度各部所需资金数额的一半进行表决的动议。通常国民议会都会不经讨论而同意这一动议,因为议员在随后的预算投票中还有足够的机会进行讨论。实践中,国民议会会议中将分配20天用于预算的讨论,称分配日。未经国民议会讨论和通过的预算表决将按照投票时间原则(指为防止过多讨论而规定投票时间,该时间一过,议案自动生效)自动生效。
    财政部应向国民议会负责,保持政府预算中的金融秩序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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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每届国民议会的第一次全会将在肯尼亚境内由总统召集,会议地点和时间均由总统决定,并由总统宣布会议开始。其他全会第一天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也由总统决定。国民议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两次会议之间不超过12个月。会议一般从3月初持续到12月初,会议结束时总统宣布下次会议召开时间。
    【法定人数】国民议会召开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30人,不包括主持会议者。在国民议会全会召开时间或国民议会召开委员会期间,如果有议员提出出席人数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议长或主席将进行人数统计,如果在第一次计数中,发现不够法定人数,他可以命令打铃通知会场外的议员,召集他们到会议大厅。如果打铃之后3分钟,到会的议员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议长将宣布休会,有关会议议程推迟到下一天的会议;如果是由主席主持的委员会会议,主席将向议长汇报,并由议长宣布休会。
    在进行分组表决时,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的要求,分组表决结果无效,有关事项将提交到下一天的会议上审议。
    【开会和休会】国民议会在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召开下午会议,会议时间为下午2∶30~6∶30,经国民议会同意会议时间可以延长。国民议会在星期三还召开上午会议,会议时间为9∶00~12∶30。星期二的会议将延长30分钟,用于议员进行陈述。分配日的会议应在7∶00结束。
    国民议会会议除按规定时间休会和因达不到法定人数要求而休会外,还可因休会动议而休会。按提出休会的原因和理由的不同,休会动议分为实质性休会动议和延期性休会动议两种形式。
    实质性休会动议包括:1.由国民议会决定要求国民议会全会休会的动议。动议通知要列入打算提出这类动议的会议的日程上,复会时间通常是原定下一次会议时间以外的某一特定时间。2.为使议员参加政府职能的行使而提出的休会动议。这类动议的提出不需要事先通知,但通常需经过讨论。3.为使后座议员提出紧急和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务而提出的休会动议。这类动议可不经事先通知而随时提出。此类动议通常要遵循下列规则:议员应在拟提出动议的会议开始前至少2小时向议长提交要提动议的书面通知;议长将判断是否存在紧急和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务;如果议长认为存在紧急和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务,他将通知国民议会有关情况;如果动议得到15名以上议员的支持,议长将指定对该动议进行讨论的时间;动议应采取便于就所提的特定事务进行讨论的方式提出,动议提出的目的并不是要使国民议会休会,而是停止国民议会原先日程安排的事务,以便于该特定事务的讨论。4.为使后座议员提出政府负责的行政管理事务而提出的动议。这类动议通常在后座议员因对部长的回答不满意而想得到进一步的信息时提出。议员必须在事先书面通知议长并获得议长的同意,方可提出动议。在分配日不得提出此类动议,在一周的会议内此类动议的提出不得超过两次。
    延期性休会动议的目的在于获得时间、推迟就某一问题作出决定或者逃避表决。延期性休会动议包括:1.讨论延期休会动议。这类动议在质询提出后,由希望在将来找机会对所提质询进行更多讨论的议员提出。2.国民议会全会延期休会动议。这类动议可在会议进行期间由议员随时提出,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国民议会参加国民议会以外的国家重要事务,动议的提出无需事先通知。3.延期动议。这类动议在质询提出后,由议员随时提出,目的是缩短对所质询问题的讨论。
    【议员陈述】当议员的言行受到国民议会批评时,议员可就自己行为的辩解、道歉和消除误会进行个人陈述。个人陈述在质询时间后,经议长批准方可进行。议员不得趁此机会进行与个人言行无关的发言。
    在每星期二的会议结束前,留有半小时供议员进行陈述,议员在此时间的发言称议员半小时陈述,每个议员的陈述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想要进行这类陈述的议员,应该通过党鞭向议长提交想要陈述问题的书面声明,并获得议长的批准。议员不得趁此机会提出或公开有关议员整体利益的事宜。
    【质询】议员可以就部长所负责的公共事务、国民议会的程序或和其所负责的行政管理事务向部长提出质询。质询必须真正具有询问的性质,其目的限于了解有关信息或要求采取某项行动。质询的提出不应成为辩论的前提。议员应在提出质询前向国民议会秘书提交由其签名的质询书面通知,并说明是希望得到书面回答还是希望等到口头回答。尽管有些质询要求进行口头回答,但由于所提问题本身要求回答很长或回答中包含许多不适宜口头回答的细节,此时可按部长的指令给予书面回答。所有关于质询的通知都要由国民议会秘书提交议长批准。在部长口头回答质询后,议员可就回答的理解提出附加问题,该附加问题应与原质询相关。在质询时间里,议员将在议长点到其名时,起立提出问题并说明质询在会议日程中的编号。质询可在正式提出前随时撤回。
    【讨论】议员在讨论中发言,必须在议长点名之后,并起立面向主席台。除部长可以在国民议会台前发言外,议员必须在自己的座位上发言。与讨论事项有个人利益的议员在发言前,必须表明利益关系。议员的发言不得与讨论事宜无关,不得重复自己或他人已发言的内容,否则议长有权要求议员停止发言。议员的发言不许念稿,但也有许多例外情况,如因为发言而要从文件中进行必要的简短的引用时、部长需要宣读授权性文件或处理一些数字或技术性用语时、议长认为有保证发言中某些事实的精确性的需要时。除规定的情况外,议员的发言不得被打断。议员在一个问题的讨论中只能进行一次发言,但不包括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以及提出或回答问题。在主持人提出进行讨论前,除提议者和支持者外,其他议员不得进行发言。
    已经国民议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事宜,不得此后6个月中再次被讨论。如果有可能避免,在不久的将来要讨论的事宜应不在当前的讨论中提及。
    在讨论中发言时间的限制因讨论的事宜不同而不同。1.公共议案的讨论:政府事务领袖或指定负责的部长在提出议案或回答问题时及正式反对党(指国民议会中获得30个以上议席的反对党,如果国民议会中获得30个以上议席的反对党有1个以上,则指获得议席最多的反对党)的领袖在提出正式反对意见时,发言没有时间限制,其他议员发言时间为30分钟。2.私人议案的讨论:正式反对党领袖或议员在提出议案或回答问题时及政府事务领袖或指定部长在提出正式反对意见时,发言没有时间限制,其他议员的发言时间为30分钟。3.国民议会文件的讨论:政府事务领袖或指定部长在提出动议或回答问题时及正式反对党的领袖在提出正式反对意见时,发言没有时间限制,其他议员的发言时间为30分钟。4.委员会报告的讨论:委员会主席或指定委员在提交报告或回答问题时、政府事务领袖或指定部长提出正式反对意见时及正式反对党领袖或发言人发言时,发言没有时间限制,其他议员的发言时间为30分钟。
    【表决】国民议会表决采取口头表决和分组表决的方式。口头表决是声音表决,是指通过议员说“是”或“不是”来进行表决。分组表决则是身体表决,是指通过议员站在“同意”或“不同意”的队伍中来进行表决。
    在下列情况下由议长决定进行分组表决:1.议长认为口头表决结果存在疑问;2.有议员提议并得到至少20名议员起立支持,同时所表决的议案又不涉及程序性问题;3.宪法对通过的多数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当议长决定进行分组表决后,将打铃5分钟召集议员进行分组表决,并各任命两名同意和不同意的计票员。5分钟过后,议长将命令关闭国民议会大厅的门并拉上议员席和非议员席之间的栏杆,议员不得再进入国民议会大厅。随后议长宣布计票员的名字,并要求同意的议员站到右边,不同意的议员站到左边。10分钟后,议员前往投票的走廊将关闭。国民议会秘书和计票员在议员列队时在名单上的议员姓名上划勾。分组表决不是强制的,议员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加表决,出席会议但不参加表决的议员,应向国民议会秘书报出姓名。走廊关闭后15分钟,国民议会将要求议员重新就座,没有投票的议员将丧失投票权。投票结果由议长宣布。
    与表决议案有直接金钱利益的议员不得参加国民议会中该议案的投票。总检察长不可参加国民议会的投票表决,议长在通常情况下也没有表决权,但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享有投决定票的权利。代表议长主持国民议会会议的副议长或主席团成员在主持会议时仍享有投票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民议会议案只要有出席会议议员的半数支持,就能获得通过。国民议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必须获得全体议员的半数支持才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必须在第二读和第三读中至少得到全体议员的65%同意才能获得通过。当宪法修正案获得全体议员的半数同意但却没有达到65%的要求,而同时反对的议员又没有达到全体议员的35%时,国民议会将对宪法修正案进行再次投票。国民议会解散的议案必须得到全体议员的75%支持才能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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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特权与豁免】议员特权是指为行使职权所必不可少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于一般法律管辖的特殊权力。议员的特权与豁免由1952年制定的国民议会权力和特权法规定,该法所规定的特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规定了便于国民议会和议员行使职权的必要保护,另一方面它又规定了一些相应的要求。
    议员享有言论自由,不因行使议员职责时,在国民议会全会或委员会会议上及其他事务上的口头或书面发言,而受到民事或刑事法律追诉。除非有刑事犯罪或有刑事犯罪倾向,议员在会议期间不得因民事债务而被逮捕。
    【议员资格的丧失】议员资格因下列情况出现而丧失:1.未经议长批准,连续8天不参加会议;2.当选议长;3.不再是肯尼亚公民;4.丧失议员候选人资格。
    【议员待遇】议员可以拥有外交护照、获得报酬、得到养老金、意外事故保险和相关的医疗保障。议员还可以享受官方住宅、邮政和通讯服务和配备秘书。
    除总统外所有议员的报酬都根据国民议会报酬法确定,非经修改法律,议员报酬不得发生变化。议员报酬由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议员的基本工资是每年6000肯镑(约合96美元)。津贴共分为以下几类:1.住房津贴:住房津贴的标准因议员地位不同而不同,后座议员是20000肯镑/年,议长、副总统以及内阁部长是30000肯镑/年,副议长、正式反对党的领袖、政府秘书长是27000肯镑/年,部长助理是25000肯镑/年,政府副秘书长、正式反对党首席党鞭和主席团成员是22000肯镑/年。2.会议津贴:议员每年可获得1800肯镑的会议津贴。3.选区或提名津贴: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和指定议员每年可获得3120肯镑的选区或提名津贴,相应议长和总检察长可获得3120肯镑的当然议员津贴。4.交通津贴:除配备公务交通工具的总统、副总统、议长和总检察长外,其他议员都可获得交通津贴。交通津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在距内罗毕100公里以外的地区居住或选区的议员,根据交通工具的情况和国民议会大楼与选区(住所)的距离,按周支付交通津贴;(2)在没有公务交通工具的时候,按每年12000肯镑的标准向内罗毕范围内或距内罗毕50公里范围内选区的议员和所有部长、部长助理、首席组织秘书和副议长支付通勤津贴;(3)所有部长、正式反对党领袖、部长助理、副议长和政府首席秘书每年最多可以得到52次往来于内罗毕与其所在选区的旅费津贴。在一届国民议会的任期内,议员可以利用政府提供的贷款从当地或国外免税购买一辆汽车。5.职务津贴:议长每年可获得9720肯镑的职务津贴,一般议员每年可获得4500肯镑的职务津贴。议员的工资不免税,津贴可以免税。
    凡年满55岁任期达到两届的退休议员,可以按国民议会养老金法获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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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民议会大楼】国民议会大楼位于国民议会广场。国民议会广场是城市广场的一部分,广场的北边面对洲际饭店,东边面对肯尼亚国际会议中心,东边面对内罗毕市政厅和总统办公所在的哈姆拉比宫,西边面对乌鲁公园及政府办公室。国民议会大楼由东边(正面)为一层、西边(背面)为二层的A楼和B楼及位于两个楼中间的8层124英尺高的钟楼组成。钟楼是国民议会大楼最显著的标志,在钟楼的顶上可以观赏整个内罗毕的风景。国民议会的档案就保存在钟楼里。
    A楼在1952年3月6日至1954年2月16日间建成,建成后即交付国民议会使用。A楼仿照英国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宫建造,在A楼的一层是老国民议会大厅、共同体议会组织会议厅和国民议会图书馆;二层有一个大的委员会会议厅、乌干达会议厅和两个小的会议厅,这些会议厅现在都为国民议会议事录机构的办公室。在图书馆的西边,是一个与餐厅相连的休息室,在餐厅和休息室周围是议长、国民议会秘书和其他国民议会工作人员的办公室。
    B楼于1964年早期开始修建,1965年11月2日建成,其设计者就是A楼的建筑师,共耗资40万肯镑。在B楼的一层是国民议会大厅(现在正使用)、为每个议员放文件所用的房间和一个小的配备有电视和供议员对外联络使用的外线电话的房间。在国民议会大厅的西边是一个中型会议厅、电话总机和下属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在二层是议长和公共走廊、三个委员会会议的办公厅和总统的私人套间。
    在国民议会广场还有花园、议员工作人员和公共停车场。进入广场的公共入口在东边,直接通向钟楼,在A楼的北边是肯尼亚首任总统的陵墓,在广场的西南部是为工作人员和公众提供食物的饮食部。
    1996年,原内罗毕市政厅开始归国民议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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