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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

时间 2009-07-0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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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赞比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Zambia)
首都:卢萨卡(Lusak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1010万人(1999年估计)
面积:752614平方公里
国庆日:10月24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1年8月29日
官方语言:英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50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6名,10.13%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6年11月18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26001)292425/36
议会传真:(26001)292252
议会网址:http://www.zamnet.zm/za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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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赞比亚位于非洲中南部,东邻马拉维、莫桑比克,西毗安哥拉,北靠刚果(金)及坦桑尼亚,南接津巴布韦、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
    赞比亚人口大多属班图语系黑人。有73个部族,其中奔巴族约占全国人口的18%,通加族占10%。欧、亚洲人有7万。农村居民大多信奉原始宗教,其余信奉基督教新教和天主教。
    1964年10月29日,赞比亚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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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9世纪,赞比亚境内先后建立过卢巴、隆达、卡洛洛和巴罗兹等部族王国。1889~1900年,英国人罗得斯建立的“英国南非公司”逐渐控制了东部和东北部地区。1911年,英国将上述两地区合并,以罗得斯的名字合名为“北罗得西亚保护地”。1964年10月24日正式宣布独立,定国名为赞比亚共和国,仍留在英联邦内。首任总统卡翁达领导赞比亚达25年之久。尽管赞在卡翁达时期一直是联合民族独立党一党执政,但议会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发展。1990年12月恢复多党制后,多党民主迅速发展。翌年10月,反对党“多党民主运动”在大选中获胜,其领导人奇卢巴成为继卡翁达后的赞比亚第2任总统。
    赞比亚宪法经过多次修改,1991年和1996年进行了较重要的修改。1991年8月国民议会对宪法进行修改,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军队总司令,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实行总统内阁制,内阁部长由总统从议员中任命,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修改还增加了允许反对党存在等条款。1996年6月,国民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为赞比亚人。这一规定实质上剥夺了前总统卡翁达的竞选的资格。
    1996年11月18日,赞比亚大选在最大反对党联合民族独立党的抵制下进行。共有11个政党的493名候选人和无党派人士的100名候选人参加了国民议会150个议席的竞选,有包括现总统奇卢巴在内的5位候选人参加了总统竞选,结果共有4个政党获得了国民议会席位,执政的“多党民主运动”再次在国民议会中获得绝大多数席位,奇卢巴总统以绝对优势再次当选总统。
    现任总统弗雷德里克·雅各布·泰斯特·奇卢巴(Frederick Jacob Titus Chiluba)于1991年11月就任,1996年11月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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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赞比亚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制度。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是赞比亚的立法机构。由总统、副总统和内阁部长组成的政府是赞比亚的行政机构。总统是政府首脑,副总统位居第二。总统由全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内阁部长由总统从当选议员中任命。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治安法庭组成,行使对所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国民议会与政府保持了良好的工作关系。特别调查官是保持这种关系的重要中介。特别调查官是由总统在征求法院委员会的意见后任命的首席调查官,他(她)是调查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总统的指令,拥有对宪法所适用的行使公共职权的任何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但调查委员会无权检查或审查由法院或司法官员做出裁决以及由法律设立的行使司法权的法庭所做出的裁决,调查委员会也无权检查应由司法检查管辖的事务或与赦免特权有关的事务。投诉或受到伤害的声明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在投诉人知道受损事实之日起两年内向委员会秘书提出。被任命的首席调查官除非丧失了行使其职权的能力或犯有错误,不因其他原因而被解职。根据国民议会制定的法律,经全体国民议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国民议会可以做出解除特别调查官职务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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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现任赞比亚国民议会由议长和158名议员共159人组成。158名议员中,150名议员通过秘密投票方式由全民直接普选产生,8名议员由国家元首任命。议长由议员在符合担任议员条件的非议员中选举产生。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赞比亚公民都有选举权,但不包括下列人士:1.效忠外国政府者;2.精神病患者;3.被判处死刑或监禁者;4.在选举前5年内有贿赂或其他非法行为者;5.在与选举有关的审判中有贿赂或其他非法行为者;6.按法律规定被监护者。
    【选区划分】赞比亚全国共划分150个选区,每个选区可选举1名议员。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1周岁,能够使用英语进行演讲和阅读的赞比亚公民都享有被选为国民议会议员的权利,但下列人员除外:1.精神病患者;2.未清算的破产者;3.效忠外国政府者;4.被法院判处死刑或监禁者;5.根据法律行动受到限制者或被拘留者;6.政府文职机关人员;7.军人或警察;8.其他公共机构人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的产生必须经相关选区至少9人以上提名支持,并在提名时按规定汇入银行100克瓦查(约合0.04美元)。
    【选举办法】在选区内,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议员。在大选之间出现的空缺由补选产生。
    【议员构成】本届赞比亚国民议会根据1996年大选的结果组成,任期为5年。在由选举产生的150个议席中,执政的“多党民主运动”占131席,民族党占5席,赞比亚民主大会党和赞比亚日程党各占2席,无党派人士占10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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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现行宪法赋予国民议会的权力主要有五项,即立法权、预算权、监督权、司法权和国民议会自治权。
    【立法权】议长和议员共享宪法赋予国民议会的立法权,负责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通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等立法事项。但国民议会并非独享立法权。除议员可以提交法案外,政府也享有立法提议权,并且国民议会在审议时,一般要优先审议政府提出的法案。总统负责颁布法律,并可通过行使否决权,阻碍法律的生效实施。
    【预算权】国民议会有权审议和通过预算案。政府财政部长应在每年总统宣布国民议会正式开始之后,向国民议会提交供审议的预算案。
    【监督权】国民议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主要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政府执行政策和财政开支的情况来实现。反对党也可通过国民议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此外,议会议员还可以通过提出议案或质询来监督政府。
    【司法权】经宪法第87条确认有效的国民议会权力和特权法规定,国民议会可以就国民议会特权和藐视国民议会的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有权对违反国民议会权利和特权法的人进行审理和处罚,并有权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决定处罚的类型。经同一宪法条文确认有效的国民议会条例规定,受到迫害的政党可以通过其在国民议会内的本党议员向国民议会提起诉讼。但是国民议会只能受理那些不能由法院审理的起诉或个人、公司或集团的一方与政府一方有严重冲突的起诉。在这些诉讼中,国民议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在赞比亚,国民议会被认为是最高等级的法院,因此,它有权行使上述司法权力。
    【国民议会自治权】根据宪法授权,国民议会有权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并有权制定关于国民议会和议员特权与豁免的法律。
    【其他权力】国民议会有权作出决议延长总统紧急状态命令的有效期。宪法授权总统在与内阁协商后通过政府公报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情况。紧急状态命令的有效期为自其宣布之日起7天,但其有效期可以因为总统在到期之前宣布撤销紧急状态而缩短,或因为国民议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决议而延长。国民议会所作出的决议可以将紧急状态命令的有效期延长至通过决议后三个月或决议明确规定的在这一日期之前的某个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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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  阿穆萨·姆瓦纳姆万布瓦
    秘书长  N·M·奇贝萨昆达
    【议长】国民议会设一名议长和一名副议长,议长和副议长均由全体议员在新一届议会成立之时或席位空缺之时公开投票选举产生。凡有资格竞选议员的非议员,都可由议员向国民议会秘书提名参加议长选举。国民议会秘书负责主持议长选举,并监督投票的进行。只有在选举中获得绝大多数议员支持的候选人才可以当选议长。议长是国内的第五号人物,代表国民议会行使公共权力,并在国际机构中代表国民议会。议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除委员会会议之外国民议会的所有会议,宣布会议的开始、中止和结束,决定会议的日程,组织会议的讨论和确定发言时间,决定交付表决和表决的方式,检查法定人数以及在通过的法律文件和讨论记录上签字;2.维持国民议会秩序,确保宪法和国民议会规则的遵照执行,根据先例和程序条例,解释适用于国民议会的规则;3.当议员投票结果相等时,行使投票权;4.承认议员中的反对党领导人及其应享有的特权和津贴;5.管理国民议会的日常行政事务,任命国民议会工作机构的官员,并开除严重违反国民议会规则的官员;6.将文件提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7.作为国民议会的发言人,将国民议会决议通知内阁,保持国民议会与政府或其他权威机关的联系,监督政府对法律的实施;8.委派议员或国民议会工作人员作为赞比亚国民议会代表参加有关国际研讨会或其他会议;9.保护人民的政治自由和其他权利。如果议长席位空缺,除选举议长外,国民议会不能开展任何工作。同时,议长还是赞比亚国民议会与世界各国议会联系的窗口。
    经议长要求,可以由副议长主持国民议会会议。当议长缺席时,在国民议会作出其他决定前,由副议长代行议长职权。如果国民议会秘书通知议长和副议长都将缺席,国民议会将在国民议会秘书的主持下,根据宪法第83条的规定从议员中选举产生主持当天会议的人。
    现任议长是阿穆萨·姆瓦纳姆万布瓦(Amussa Mwanamwambwa)。
    【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议长主持,所有国民议会议员参加,负责决定提交国民议会审议的各项事务。
    【委员会】赞比亚国民议会设有三种委员会,即一般性事务委员会、国民议会事务委员会和与行政部门对应的委员会。
    一般性事务委员会有3个: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计总审计长的报告和有关会计账目;特定法律委员会,就有关法律、规章、条例的执行情况向国民议会报告;政府承诺委员会,负责检查内阁成员、副部长是否认真履行了其在国民议会全会上的承诺。
    国民议会事务委员会的职责是保证国民议会正常、高效运作,负责保障议员的特权及豁免权,调查议员出勤情况,负责有关为议员提供方便的事务,向议长建议有关图书馆管理方面的事务。该类委员会共有两个,即规则委员会和特权、缺席、服务委员会。
    与行政部门相对应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直接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这类委员会包括:1.农业和土地委员会,主要监督农业部,粮食、渔业、土地部的工作。2.经济事务与劳工委员会,主要监督财政和经济发展部,商业部,贸易部和工业部的工作。3.交通、通讯和供给委员会,主要监督交通、通讯部,供给部的工作。4.能源、环境和旅游委员会,主要监督能源与水力部,环境与资源部和旅游部的工作。5.卫生、社区发展和社会福利委员会,主要监督卫生与社区发展部和社会服务部的工作。6.信息广播委员会,主要监督信息与广播服务部的工作。7.国家安全与外事委员会,主要监督国防部、内务部和外交部的工作。8.教育、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监督教育部、技术与职业培训部的工作。9.地方政府与住房委员会,主要监督地方政府和住房部的工作。10.法律事务、管理、人权和一般事务委员会,主要监督法律事务部和内阁办公室下设的性别发展处的工作。11.体育、青年与儿童事务委员会,主要监督体育部、青年与儿童发展部的工作。
    与行政部门对应的委员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监督行政部门的工作:1.调查并向国民议会报告各部及其下属机构职责履行、运作及内部管理情况,并受国民议会委托承担其他事务;2.就各部及其下属机构的具体行为进行调查。
    【国民议会秘书长】国民议会设议会秘书长,除负责主持议长和副议长的选举外,国民议会秘书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记录国民议会全会和委员会会议的投票和程序,并将记录编发成投票和程序文件按日分发议员;2.保管国民议会的投票、程序性文件、有关记录和属于国民议会的其他文件,未经国民议会的明确准许或命令,不得将上述文件带离或许可他人带离国民议会大厅或办公室。在国民议会休会超过一周的情况下,由议长决定文件带离的准许,但国民议会再次开会时应将有关情况向国民议会汇报;3.收发外来或外出信件;4.根据议长或国民议会的命令负责与国民议会有关事务的规范,负责管理国民议会所有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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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向国民议会提交的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要经过国民议会三读。法案的第一读只是程序性的,主要指向国民议会提交法案,在国民议会宣读法案以及将法案交二读。在二读过程中,议员将讨论法案的基本原则,并由在副议长主持下的整个国民议会的委员会对法案进行逐条的详细审议。在这一阶段,可以在不违背法案原则的前提下对法案进行某些修改。如果法案在委员会审议阶段进行过修改,国民议会将就修改过的法案进行审议并可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在第三读过程中,将就法案的最终修改稿进行审议,并由议员投票决定是通过法案还是拒绝法案。
    顺利经过国民议会三读程序的法案必须提交总统批准后方可颁布为法律生效。总统收到法案后应在21天内决定批准法案或者否决法案。如果总统否决了法案,法案将自动返回国民议会。但若经法院裁决,制定的法案违背了宪法第三部分的规定,则除非经总统指示,法案不再返回国民议会。经总统否决的法案不得再次提交总统批准,除非国民议会在六个月内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出将法案再次提交总统批准的决定。当法案再次提交总统时,总统要么在21天内决定批准,要么解散国民议会。
    除星期三以外,政府提交的法案将先于议员个人提交的法案得到审议。只有在星期三,议员个人提交的法案才享有优先的被审议权。
    赞比亚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对法案的投票表决。凡对规定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第三部分进行修改或对授权进行公民投票的规定进行修改的法案,必须在国民议会一读程序前经全国公民投票表决并获得不少于在总统和国民议会选举中登记的50%以上选民的支持。
    【预算程序】每年财政部都要根据由财政拨款的、执行政策的各部门和机构的要求准备预算案。首先,财政部要准备一份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在内的初步预算案提交内阁讨论。经内阁讨论通过之后,财政部就收入和支出的估算准备一份由财政部长向国民议会提交的预算案。预算提交国民议会后,国民议会议员先要就预算案中的政策事项进行审议,随后整个国民议会转化为拨款委员会就收入和支出估算中的支出建议进行审议。
    在对支出估算进行审议后,国民议会将通过拨款法案,拨款法案提交总统批准后成为拨款法。同样,筹款方法委员会将通过财政法案并提交总统批准成为财政法,该法用于规范调整收入的征集。一些财政法案要对国民议会通过的现行法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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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在每个公历年开始之时或国民议会非因换届大选而被解散之后3个月内,总统要举行仪式向国民议会发表讲话并宣布国民议会的正式开始。通常,国民议会每年要召开3次全会:从1~3月或4月的预算会议,从7~8月的年中会议和从11~12月的年末会议。在星期一、星期六、星期日和公共假日,国民议会不召开会议。
    【法定人数】除主持会议的人之外,国民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如果出席会议的人数少于这一数目,则国民议会不能行使其职权。
    【开会和休会】除会议召开的第一天由议长决定会议的时间外,星期二、星期三和星期四的会议召开时间为14∶30~20∶00,星期五的会议召开时间为9∶00~13∶00。在规定的休会时间之前5分钟以及星期三的19∶15,议长或委员会主席有权打断正在讨论的事项。
    当出席全会的议员达到法定人数后,议长将在规定的开会时间主持召开全会。如果在规定的开会时间过去30分钟后,出席会议的议员仍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议长将宣布休会,本次会议的议题将推迟到下一次全会上讨论。在进行分组表决或否决议案时,如果出席会议的人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议长将命令打铃召集议员到会,2分钟后,议长将再次统计到会人数,如果仍达不到法定人数的要求,议长将宣布休会,表决事项推迟到下一次全会。
    除非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国民议会每天会议的日程安排如下:1.奏国歌;2.祈祷;3.介绍新议员;4.议长讲话;5.私人事务;6.部长报告;7.对部长进行质询;8.申请提交休会动议;9.提交政府法案;10.与国民议会事务有关的动议;11.要求提交政府法案之外的其他法案的动议;12.公共事务。经议长批准,部长可因紧急事务宣布或要求国民议会休会。在每次全会的最后一天,政府可在提交政府法案前提出与国民议会事务有关的动议的通知。除星期三外,政府事务将先于议员个人提议的事务得到审议。
    【讨论和投票】国民议会的讨论因质询而开始。当部长向国民议会提交报告时,经议长允许,议员可以通过要求部长对其报告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解释或要求部长口头回答附加问题提出对部长的质询。议员还可就程序性问题对政府官员提出质询。
    国民议会讨论规则规定,想要发言的议员必须经议长同意并在其座位上站立发言。议员发言时必须向议长或向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会议上时)自报姓名。发言必须直接与国民议会提出的问题相关,除提出具体议案的议员在提出议案和回答有关问题时的发言不受时间限制外,其他议员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如议员在发言时要求,并经议长特许,其发言可以不受时间限制。除要求注意讨论规则、法定人数、非议员和非国民议会官员的到会、要求特权的通知已告知议长和结束讨论外,议员发言不得被其他议员打断。除在委员会中解释或回答问题外,议员不得就同一问题再次发言,进行解释的发言仅限于该议员先前发言的重要部分被错误引述或被误解时。
    发言不许照稿宣读,但可以使用一些提示性的摘要或记录。在实践中,当部长被要求对一些繁杂或技术性的问题进行拓展说明或精确说明政策上的用词时,他可以读稿。议员在讨论中所引用的任何文件都必须经过讨论。在发言中,议员不得对国民议会先前作出的决定提出不信任(除非提出废除或撤销此决定的提案),不得涉及或影响国民议会的投票,不得提出任何应交法院审理的事项,不得提出针对其他议员的个人指控或直接指明其他议员的名字,不得使用总统的名字去影响讨论或指责总统的行为,不得利用发言权干涉国民议会正常事务的进行。任何与国民议会或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的议员除非事先向国民议会或委员会表明这种利益关系,否则不得参加讨论。
    议员在进入或离开会场时应向会议主席致敬。在会议进行过程中,议员不能阅读与讨论事宜无关的书籍或报纸,也不能大声谈论。
    当议长或委员会主席在讨论中起立时,议员必须坐下。当议员在发言中不断地提出与讨论无关的事宜或进行冗长的重复时,议长可以要求议员中止发言。议员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会场或关于蔑视国民议会的程序规定中最严重的处罚后果。
    禁止议员将某些文件和武器带入会场。事先经议长的批准,议员可以在发言中展示一些文件来证明其论点。
    讨论结束后,议长把讨论事项交付国民议会表决,要求赞同该事项的议员说“是”,而不赞同该事项的议员说“不”。如果议长认为说“是”的议员占多数,他(她)将宣布该事项被肯定。如果议长认为说“不”的议员占多数,他(她)将宣布该事项被否定。如果议长的观点遭到异议,对此提出异议的议员可要求进行分组表决。分组表决在大厅进行,以决定是说“是”的议员占多数还是说“不”的议员占多数。根据议员投票记录,议员姓名的分组表决结果将作为当天投票和程序文件的附件予以公布。
    在就宪法修正案进行讨论时,如果议长提出将法案提交二读程序,则需马上就此进行投票表决,只有当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支持该法案时,才可将法案提交二读程序。表决的结果将作为当天投票和程序文件的一部分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在第三读程序中的通过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议长一般不参加投票,只有当支持和反对的投票一样多时,议长才可投下关键一票,决定某议案的通过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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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特权】议员的特权豁免,是指为了保证国民议会的有效运转而赋予议员的一些特殊权利,没有这些特权,国民议会将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能。无论是议员个人享有的特权还是议会集体所享有的特权,国民议会都给予了最密切的关注,这一点可以从下列事实中得到证实。每一位新当选或连任的议长在就职前拜见总统时,其所要履行的第一项职责就是以国民议会和议员的名义就所有已确定的权利和特权做一项特殊声明。议长的声明是为了履行其作为国民议会权力、特权和豁免保护者的职责。
    宪法第87条通过授权国民议会就国民议会和议员的特权和豁免制定法律,为国民议会的特权和豁免提供了明确的保障。根据国民议会权力和特权法,议员享有言论自由,议员在国民议会中的讨论和发言不能在法庭中被质问或在国民议会之外被追究。同时,议员不因其在国民议会中发言的内容而受到民事和刑事起诉。在会议期间,议员享有不因任何民事债务而受逮捕的自由,除非该债务已构成刑事犯罪。在国民议会召开会议时,国民议会的议员和官员有权不在法庭或调查委员会的民事程序中出庭作证,除非该程序是在国民议会中进行。但是,这些特权不能延伸扩展到国民议会之外。任何违反法律的议员或官员都应为其行为承担完全责任。
    国民议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议员出席会议的权利,在此期间该议员无权享有国民议会的特权。宪法第71条还规定了议员因违反国民议会立法所确立的行为规范而导致被逐出国民议会的其他情况。议员的行为规范在国民议会日常规则中有所规定。
    【议员待遇】每名国民议会议员都可以获得年薪、特殊补贴、助理机构补贴、根据选区大小确定的选区补贴和出席会议补贴。其中议长的年薪是1911180克瓦查(1美元约合2500克瓦查),特殊津贴2090014克瓦查;副议长的年薪是1436286克瓦查,特殊津贴1995991克瓦查;内阁成员的年薪是1436286克瓦查,特殊津贴1995991克瓦查;反对党领袖的年薪是1436286克瓦查,特殊津贴1995991克瓦查;议员的年薪是1225546克瓦查,特殊津贴1231811克瓦查,邮政津贴135513克瓦查,秘书津贴255955克瓦查。此外,议员还可以根据所产生的选区不同,拿不同的选区津贴,从农村选举产生的议员可拿1835578克瓦查,从城市选举产生的可拿1351588克瓦查。
    国民议会信息和研究中心是议员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获取多种信息的最重要来源。和其他信息机构不同(如政府部门),每名议员都能在这里得到公平、公正和真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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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当政府向国民议会提交的法案或准备提交的法案,有较大争议可能导致法案不能在国民议会通过时,通常要召开政党会议统一支持或反对法案的意见。当此类会议召开时,国民议会要为其提供会场,但是国民议会官员不得参与这些事务,因为它们是纯粹的党派事务。
    国民议会中的政党纪律由政党干事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通知议员国民议会中将要讨论的事务,督促议员参加重要的讨论和在分组表决中支持本党,以确保本党在表决中的作用,向党派领袖汇报在座议员的意见。在国民议会中既有执政党的也有反对党的政党干事。执政党的干事直接对国民议会领导人负责。政府立法计划程序的开始来自国民议会领导人的授权,在领导人的授权下,执政党的干事要就政府计划的事务订立每日安排,并预测每次事务所需要的时间。干事还负责确保政府获得多数支持,同时其也是议员缺席国民议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时的替补人员。反对党的政党干事执行与执政党政党干事相同的职责。每个政党都有副干事,负责联系议员个人和将他们的意见传达给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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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民议会大楼】赞比亚刚刚获得独立时,国民议会是在中央政府办公室后面被称作秘书处的地方召开会议。后来,国民议会在一个可以鸟瞰周围风景的山顶找到了一块地方,那里曾经是一个叫卢萨卡的部落首领的故居。1964年10月26日,国民议会大楼开始动工,1967年5月2日,新的国民议会大楼由总统宣布正式投入使用。
    国民议会大楼的主建筑共有六层,面积总共5040平方米。大楼的中心是议会大厅。和大楼在设计和装饰上都受到极大限制的其他部分相比,大厅的装饰和色彩非常华丽。在大厅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议长的座椅,它是用名贵木材雕刻而成,上面盖有墨绿色的上等皮革,放置在一个面向覆有墨绿色皮革的议员座位的讲台上。在议长座椅的前面是国民议会的桌子,在桌子前面是一些象牙和狮豹的标本,象征着国民议会的权威和赞比亚的野生资源财富。这些动物标本是1975年1月16日陈列在国民议会的。进入大厅的主入口正对着议长的座椅,在主入口和议员座位之间是用铜杆围起的国民议会非议员席。大厅的内墙由木材和混凝土制成,上面饰有用赞比亚传统的雕刻或绘画方式制成的装饰物。
    国民议会主楼以南还有一个石制的辅楼,用以召开党团会议和委员会会议。主楼的西南面有国民议会信息研究图书馆,该馆于1990年竣工并投入使用。国民议会助理人员的办公室也在该楼内。
    【国民议会文件】国民议会的文件由“日志和日程”办公室制作,该办公室负责处理正在国民议会中讨论的文件和议员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的程序,并协助日程秘书为国民议会的投票或其他程序做准备。每名议员都可以免费得到一份印有每日国民议会讨论内容、每次会议全部议程记录以及附有索引的小册子。如果想额外得到上述文件,可以付费从国民议会讨论部获得,每次付费往往不同。在每天下午国民议会开会时,议员都可以拿到其前一天发言的全文记录。如果议员发现记录中有错误,应在第二天下午3点钟之前将修改后的记录返回国民议会讨论部的主编。此后,修改过的记录将立即送往校对分部,通常不再接受进一步的修改。对记录的修改应用钢笔清楚写明并限于对语法性错误的修改。议员不得利用此机会重写他的发言。如果对发言记录的准确性存在怀疑,可以通过检查现场录音来确定。凡对主编的意见不满的议员都可向秘书长提出申诉。
    【国民议会程序报道】国民议会的程序偶尔被媒介直播报导,并通常只是在仪式性的场合上。但在卢萨卡周围有限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电台收听国民议会程序的报导。文字性报导在促进议员工作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些报导竭力揭露政府的过失和丑行,告诉公众国民议会的痛苦和困难,报导政策如何被执行和政府行政部门如何影响公众。更重要的是这些报导还为国民议会提供背景资料以便于其通过仔细审查政府行为来有效行使监督政府的职能。通过对国民议会程序的报导,还告诉公众国民议会正在审议的有关事项。
    国民议会中有专门的新闻报导廊,需要进入报导廊的文字性记者可以按年领取通行证。新闻不得报导国民议会程序中规定必须删除或不得报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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