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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时间 2009-06-26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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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瑞典王国(The Kingdom of Sweden)
首都:斯德哥尔摩(Stockholm)
国家元首:国王
人口:885.5万人(1998年)
面积:449964平方公里
国庆日:8月1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75年1月1日
官方语言:瑞典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瑞典议会(Riksdagen)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349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49名,占42.69%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9月20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468)7864000
议会传真:(468)7866143
议会网址:http://riksdag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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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瑞典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半部,西邻挪威,东北接芬兰,东濒波罗的海,西南临北海,同丹麦隔海相望,面积为449964平方公里(不包括领海面积)。根据1998年年底的统计,瑞典人口约为885.5万人,其中90%属瑞典人(日耳曼族后裔),外国移民及其后裔超过100万(其中52%为外籍侨民)。官方语言为瑞典语。90%的国民信奉基督教路德宗。
    瑞典11世纪形成统一国家。1157年兼并芬兰,1397年与丹麦、挪威组成卡尔马联盟,受丹麦统治。1523年推翻丹麦统治。16~17世纪为瑞典的强盛时期,领土包括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及俄国、波兰和德国的大片土地。1718年与俄国、丹麦、波兰作战失败后衰落。1809年再次战败,将芬兰割与俄国。1814年参加反拿破仑战争,并从丹麦取得挪威,成立瑞挪联盟。1905年,挪威独立。瑞典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均守中立。
    1950年5月9日,瑞典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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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在过去的1个世纪里,瑞典议会的结构已从中世纪的四级会议简化到1970年的一院制,其间,1867~1970年瑞典实行两院制。
    瑞典议会于16世纪成为明确规定议员组成及责任的独立政治实体。在拿破仑战争末期,瑞典议会的机构框架已基本形成,决策需四个等级中的三个赞成,并且各等级彼此的关系由联合委员会来协调。
    1809年宪法使瑞典获得了一名新王(现在博纳多特王室的首名国王)和一个相对独立的议会。宪法宣布,国王根据政府组织法统治全国,瑞典议会拥有征税权。1908年,瑞典放宽以往严格限制的选举权,使更多的公民能参与议会选举;王国大臣对与议会合作及寻求支持的依赖性增强。在1919年,瑞典议会引入普选。
    瑞典现行宪法包括四部基本法:《政府组织法》(1974年),《王位继承法》(1810年),《出版自由法》(1949年)及《言论自由法》(1991年)。议会以连续两次简单多数投票,即可改变一部基本法。瑞典的第一部宪法可上溯至14世纪,而有关议会的规定在1634年的《政府组织法》才第一次出现。
    1974年的《议会组织法》既非基本法,也不是普通法,而是介乎二者之间。该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在半数以上的议员出席时,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对《议会组织法》的改动需要特别多数通过是因为它规定了许多议会的内部准则与程序。《议会组织法》还包括了一些可转变为普通法的被称为补充条款的特别条款。
    《政府组织法》详细说明了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及许多议会的内部构造及程序。
    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议会是国家惟一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宪法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国王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的工作。国王作为国家的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国王的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
    议会为一院制,共有349名议员,通过全国大选直接产生,任期四年。大选后15天召集新议会首次会议,选出正副议长,议长提名首相,首相得到议会多数信任后组成内阁。
    现任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Carl XVI Gustaf),1973年9月15日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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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国王是瑞典的国家元首,王位继承人只有年满25岁才可担任,且不得同时兼任内阁成员、议长或议员。如王室无合法继承人,或国王逝世、退位而王位继承人尚未满25岁时,议会应指定一名摄政王,履行国家元首的职责,并同时指定一名副摄政王。如无适合的人选,议会可指定一人由内阁任命为临时摄政。在无其他适合人选时,由内阁任命,议长可以担任临时摄政。在议长亦不能担任的情况下,由一名副议长担任。
    国家元首应通过首相随时了解王国的事务,必要时内阁会议应由国王主持召集。国王在出国旅行前应征询首相的意见。
    如果国王连续六个月不能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其职责,内阁应向议会报告,议会应决定是否考虑废黜该国王。
    国王(或摄政王)不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受起诉。
    【议会与内阁的关系】内阁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任命过程如下:先由议长召集各议会党团的代表进行协商,并在同副议长进行磋商后向议会提出提名案。议会至迟应于提名案提出后的第四天,无须经任何常设委员会的审议而对提名案进行表决。如果过半数的议员投反对票,该提名案即被否决,否则为通过。如果议会否决议长的提名,应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如果议会连续四次否决议长的提名,议会必须在三个月内改选,改选后再进行任命首相的程序。在议会通过对新首相的提名后,议长以议会的名义向新首相颁发任命书。新首相应尽快任命内阁其他成员,并把名单呈报议会。
    如果议会宣布议会不信任首相或某一大臣,议长应即免除该首相或大臣的职务,但内阁有权在被宣布不信任后的一周内下令宣布重新大选。
    如果大臣本人提请辞职,应予免职。首相辞职应向议长提出,大臣辞职应向首相提出。如果首相辞职或死亡,议长应解除全体大臣的职务。
    瑞典已经历了各种形式的府院关系,有些是一党政府,有些是多党联合政府。在过去的20年里,多数党派均有过执政、在野的经历。
    成为大臣的议员须放弃议会的工作,但不辞去议员的职位。不过,他们必须辞去委员会的职务,该党在候补委员缺职时,保留该大臣的投票权。当议员不再任大臣时,可重新担任议员的职务。
    大臣有权参加议会辩论。他们在议会为内阁准备的特别席位就座。大臣回答质询及普通问题。对大臣的回答,议员要做出反应。大臣也可以参与议员的讨论。这些交换意见的时间在议会一周的日程表上确定。为引起公众兴趣,瑞典议会引入了新的口头质询方式,议会三分之一的会议时间用以质询。此外,大臣可能遇到就政府计划、预算或其他议案所进行的较激烈的辩论。
    根据瑞典的法律和政治惯例,政府没有否决权。政府可以反对已通过的法案,但无权中止或延迟法律的颁布。政府反对法律有效的策略就是辞职或威胁要重新大选。
    议会对政府工作的审查以立宪委员会为中心。该委员会对政府工作进行年度审议并有权进行调查。通常,立宪委员会审查上一年度内阁会议记录。该委员会也可能要求个别大臣对违法行为负责。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拥有最高管辖权的普通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拥有最高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审判权可以法律加以规定。任何机关包括议会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如果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有犯罪行为,应由议会督察专员或检察总长依据刑法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应依照有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某一成员是否应撤职、停职或者接受医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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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举制度的演变】议会现有349个席位。1970年一院制议会开始时有350席。在1973年的选举中,两个党派集团势均力敌,各得一半席位。遇到党派无法一致的重大决策就由抽签决定,由此得名为“抽签议会”。以后撤去1席,以利决策。
    【选民资格】凡在瑞典定居的瑞典国民均有选举权,但在选举日未满18岁者和根据法院裁决被宣布为丧失法定资格者除外。
    【选举方法】选举按比例代表制进行。只有至少获得全国投票总数4%选票的政党,才有权参加议会席位的分配。但是,得票总数少于上述比例的政党可在其至少获得12%选票的选区参加该选区席位的分配。
    每一选区的应选席位应根据本选区的选举结果在各个政党中按比例分配。调整席位在各政党中的分配方式与议会所有席位的分配方式相同,即按各个参与分配的政党在全国得票总数的比例分配,但是按规定分配给得票总数不足4%的政党的选区应选席位除外。如果一政党通过选区应选席位的分配所获得的席位已超过该政党在议会中应有的比例代表数,那么在调整席位的分配中就不再考虑其所获得的选区应选席位。调整席位在各政党中分配之后,应分配至选区。每一政党对于自己所获得的每个席位应指定一名议员及一名候补议员。
    【选区划分】瑞典分为29个选区,主要以郡县为单位,选举310名议员。各选区的名额从2名(格特兰岛)至36名(斯德哥尔摩郡)不等。另外附加的39席构成了“全国预备议席”以确保议会中各党的力量与普选投票的分布一致。
    【候选人资格】议员可以兼任任何公职或其他类似职务。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由政党提名。
    【议员构成】在1998年9月20日的大选中,社会民主党获36.40%的选票,得131席;温和联合党获22.90%的选票,得82席;左翼党获12%的选票,得43席;基督教民主党获11.80%的选票,得42席;中央党获5.10%的选票,得18席;自由党获4.70%的选票,得17席;环境党获4.50%的选票,得16席。
    在瑞典349名议员中,有女议员149名,占42.69%,这一比例在世界上也是相当高的。
    【候补议员】瑞典法律规定,在选举议员的同时选举各自的候补议员。在正式议员休假一个月以上的休假期间,由候补议员代行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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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瑞典政府组织法规定,议会可就下列事项立法:1.有关平民的个人地位或他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如有关国籍、姓氏权、婚姻、遗产、动产与不动产等的规定);2.有关个人与团体的相互关系(如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及实行限制,税收等);3.有关公民投票的事项;4.有关划分省和市政区的指导原则,省和市政区的机构设置、工作方法以及省市税务的指导原则。
    同时,政府组织法还规定议会不得立法规定下列内容:1.判处死刑;2.将瑞典国民驱逐出境,或阻止瑞典国民返回瑞典;3.剥夺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国民的国籍,但取得他国国籍或具有双重国籍者除外;4.对刑法可免除刑罚的行为施加刑罚或其他刑事制裁;5.对犯罪行为判处重于刑法规定的刑罚。
    行政部门可根据法律授权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1.对生命,人身安全或健康的保护;2.外国人在瑞典的居住或逗留;3.货物、货币或任何其他资产的进出口、制造业、通讯、信贷或经济活动;4.狩猎,捕鱼或自然与环境保护;5.交通秩序或公共场所的秩序;6.教学与教育。
    【财政控制权】瑞典议会法规定:议会有权通过政府下一财政年度预算。国家基金只能用于议会所规定的用途。未经议会的授权,内阁不得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任何借款或承担任何财政义务。
    在议会闭会期间,有关税收(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赠予税除外)的法律,由财政委员会和税务委员会根据内阁的提案确定税率,决定征收或停止征收。这种法律需在议会开会后一个月内,由内阁提交议会,议会须在一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
    【监督权】立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各大臣履行职责以及处理内阁事务的情况。为此,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内阁事务的决议记录以及一切与之有关的文件。议会的其他常设委员会以及任何议员,均有权会同立法委员会就大臣履行职责情况或有关内阁事务的处理情况提出书面质询。
    立法委员会负责向议会提交有关上述审查的报告,每年至少一次。议会可以向内阁介绍上述审查报告的任何具体情况。
    议会可对严重玩忽职守的现任大臣提出弹劾,对前大臣只对其任职期间所犯的罪行提出起诉。对大臣的弹劾案应由立法委员会决定提出,由最高法院审理。
    经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议会可以宣布对某一大臣不信任。有关不信任案的动议,只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联名方可提出。从举行定期选举或宣布重新大选之日起至当选议会召集会议前的期间,议会不得受理不信任案。
    任何议员可以依照议会法的规定向任何大臣就其主管事项提出质询或询问。
    议会应选出一名或数名督察专员,负责根据议会的指示对公务员执行法律与其他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督察专员可以出席任何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审议会议,并有权查阅任何法院或行政机构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任何法院、行政机构以及国家或市政当局的公务员,应向督察专员提供其所需要的情况或报告。处于督察专员监督之下的任何人必须履行上述义务。任何检察官都应按要求协助督察专员的工作。
    议会还从议员中选举出审计委员会以审查国家机关的活动。审计委员会对其他活动的审查可由议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索取为审查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报告。
    【人事权】议会拥有如下人事权:1.选举议长和第一,第二,第三副议长;2.选举摄政王及首相;3.选举北欧理事会瑞典代表团成员;4.选举欧洲委员会瑞典代表团成员;5.选举瑞典300年基金银行基金委员会成员;6.选举薪金委员会成员;7.选举国债署专员。
    【议会自治权】议会自治权包括:1.选举议会秘书长;2.处理有关雇员的招聘,工作条件及其他人事问题;3.制定内部管理条件;4.草拟议会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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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  比尔格达·道尔
    秘书长  安德斯·福斯克里
    【议长】如果议会中的多数派变动,则通常在每届议会任期的开始选举新议长及三名副议长。三位副议长分别来自不同党派。
    议长代表议会主持理事会,即议长会议。理事会由各党派代表、16个常设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3名副议长组成。
    议长也是管理委员会的主席。此委员会包括各党的代表、议会雇员联合会的代表及议会行政主任。这一机构负责议会大楼运作,各界对议会的赞助活动,科学研究及议会行政人员的活动。
    议长与副议长交替主持议会会议,他们安排议员发言,提醒发言的时限,提议对问题进行表决并宣布决定。
    议会会议议程安排,辩论的程序及投票的各种规则皆写入议会法。然而,议长及议长会议负责制定长期的及每周、每天的议事日程。这些计划甚至包括每个议题及演说所需的时间,而长期计划常根据每周每天的实际情况加以重新修订。会议快结束时常需要比计划所需更多的时间,因此,常增加晚上及周五的会议。
    议长负责把议案分门别类地向各委员会分派。议长还有权拒绝不符合《议会法》规定的格式标准的议案。
    现任议长是社民党人比尔格达·道尔(BirgittaDahl)女士。
    【议长会议】议长会议由议长、副议长、在本届议会选举中获得全国选票4%以上的政党党团的各一名代表、议会各常设委员会主席以及议会行政委员会的副主席组成。各议会党团的代表应在每次常会召开时指定,其任期至下次常会召开时为止。
    议长会议由议长召集。如果常设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议长会议时,由副主席代为出席。议长会议秘密举行。如果议长会议需要向任何非议长会议成员了解情况,可以召集此人参加会议。议会秘书和议会行政处处长可以参与议长会议的审议。
    议长会议开会时应作会议记录,议长会议的决定应向与之有关的人员传达。
    【委员会】议会法规定,议会应在每次常会召开后的1周内选举下列16个常设委员会:立法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税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社会保险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文化事务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工业委员会,内务委员会,自然规划与地方政府委员会。所有的常设委员会至少有15个成员,议会的多数派可将常设委员会扩充至若干(奇数)名成员。1988~1991年,及1994年选举后,委员会有17个成员,扩充的趋向是让每1个党派在委员会中皆有其成员。很少有议员在超过1个以上的委员会内供职。每个委员会有至少15个候补委员,1党可在每个委员会里有1~2个候补委员。因此,候补委员数量不一,几乎所有的议员被选为至少1个委员会的候补委员。而党派领导多是例外,因为他们不愿为委员会的工作而分散精力。
    议会选举各委员会成员,而委员会选举他们的主席及副主席。先是议会政党的领导协商,他们常决定在议会内按政党力量对比派出代表,组阁党将在所有的常设委员会中占多数;在党派协商之后,各党派选举本党在常设委员会的定额代表。
    委员会的主席安排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日程及工作。自1971~1994年,全职委员会工作人员从61名增至101名。工作人员是公务员,不受政局左右。三分之二的雇员是专业人员,其他的是办事员。
    委员会多在周二开会,通常不对公众开放。委员会以公开投票,简单多数通过决策。若支持票与反对票持平,则主席有决定权。尽管委员会可在职权范围内就议题进行提议,其主要工作是就向其提交的议案拟定报告。
    委员会以不同的方式收集信息。最常见的是雇员进行的调查,也常向军队、行政机构、私人团体、科技专家征集信息。在瑞典行政部门,收集信息的常规途径是书面陈述。也可能安排听取意见,这已较为普通。自1988年,委员会已能公开听取意见。
    政府当局必须向议会及委员会提供信息。尽管议会无权迫使私人团体及国民提供信息,但也极少被私人团体拒绝。相反,国民视能向委员会提供证据或陈述观点为一种特权。
    议会在例会中可成立临时委员会,事实上,议会很少这样做。1992~1993年的欧洲经济圈委员会是个例外,创立这一委员会是为了检查与欧盟签署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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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向议会提交的议案有两类:提议和动议。动议是一名或几名议员提出的私议案,而提议是公议案。任何公议案皆由相关大臣提出并签署。首相也签署公议案。
    在公议案提出后,任何议员可在15天之内提出反对意见,这些私人动议称为系列法案,并由议员用以拒绝或改变公议案。对议员的惟一限制是私议案必须与公议案的内容相关。
    在议案提出后的15天之内,任何议员可提出称为独立议案的私人动议,议员可对任何议题提出建议。1960年,议员提出944个动议,在1994~1995年,增至2969个。
    由政党领导者及其他党内重要领导成员所签署的议案,被半官方地称为政党提议。此议案是选举中作为政纲组成部分的重要政策的概要,并且给反对党提出修改政府政策的机会。因此组阁党从不在议会中提出党派提议,以避免与政府政策相抵触。
    其他的重要动议来自类似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政党小组。当委员会内的政党小组领导及其他小组重要成员签署一份议案时,表明此动议包括党派的官方路线。当有争论的议案受到限制或涉及专业知识或较为复杂时,政党选择使用委员会小组动议而不是党派动议。
    最后,最次要的动议是个人动议。多党派签署动议的地位要重要一些。在1994~1995年,143份动议为2至3个党派的议员签署。
    一个议员如果想提出私议案,要求质询或在议会上质疑,他必须首先告知议会党团领导人。他可以向相关委员会的党代表咨询,如果问题严重,可直接向党领导咨询。
    委员会也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动议。在一届会期内很少有超过两个委员会议案提出。立法建议也可由议会的附属团体如意见听取办公室提出。
    任何议案都需经过一个委员会的审核。政府提案在提交委员会之前总是先在议会进行“一读”。委员会的建议在包括其意见、计划的书面报告中提交议会,与多数派意见不一的议员可在委员会报告中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所有议员皆得到每份委员会报告的复印件。
    议会讨论一件提案是以委员会的报告及附加的异议为基础的。议员常就委员会的报告及反对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在80年代反对意见增加。80年代初,35%的委员会报告中至少包括一个反对意见。现在的比例为60%。包括预算特别是大型预算计划的提案常比其他立法问题遭到更多反对。一些委员会,如外事委员会主要在议员及政党中寻求一致。
    16个专门常设委员会有义务审议并报告向它们提交的议案,委员会修改了约三分之一的政府提案,议会很少拒绝委员会的修改。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瑞典税收按成文法规定征收,拨款则需通过议会的各种称为“预算法规”和“特别目的”的合法形式加以拨付。这些形式的差别并不改变议会的活动方式。
    预算程序的中心是下一财政年度经济计划的政府预算。提案的第一部分是政府关于经济及未来政策方针的陈述。第二部分是更为详细的预算计划、政策。第三部分是关于行政机构及政府预算的普通政策。接下来的是详细的各部的预计支出。
    预算程序在财政大臣提出政府预算的18个月之前开始。各地当局将各自的计划呈给行政区当局,再由行政当局呈报中央。议员出席这些当局的理事会议。他们尽可能在预算进程的初期影响政府预算的制定。
    1996年,政府预算议案第一次由财政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对所有其他常设委员会提出预算范围或框架建议。这些提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由议会做决定。预算框架包括对各委员会的支出限定。如果委员会内的多数派要拟出预算计划,他们不能超出支出限定。
    在财政委员会拟定预算方针之前,其他委员会有机会评议并提出建议。财政委员会与税收委员会合作制定税收计划。
    第二步是各委员会对内阁提出的预算计划进行审查。各常设委员会预备各自相关的预算提议。各委员会以普通的书面报告形式向议会提出计划建议。最后一个程序是财政委员会陈述议会预算决定的总计划。
    在1996年前,政府预算提案是在1月1日提出的,因为财政年度起始于7月1日。1996年起,预算不得晚于9月20日提出(除选举年之外)。财政年度与日历年一致。新政府在就职的10天之后提出预算,但不得晚于11月15日。
    1996年起改动后的预算程序安排相对增加了财政委员会的权力。财政委员会不仅可以确立所有其他委员会的财政预算,在涉及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的前提下,还可审查任何委员会的建议。
    【质询程序】质询必须围绕某一特定议题进行,且只有涉及广泛公共利益的问题才可提出质询。质询应提交议会秘书处备案,在质询分发至议员后,议长应尽快在议会会议上报告此项质询。
    议会自行决定是否提出质询。该决定应在质询提交后的会议上作出。
    如果议会同意提出质询,议长应立即将此项质询转达有关大臣。当大臣拟对质询作出答复时,议长应同该大臣及提出质询者协商后决定在哪次会议上进行答复。关于答复质询的通知书至迟应在该次会议的前一天上午公布。自质询提出之日起四周内未答复的大臣,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将其未作答复或推迟答复的理由口头通知议会。
    如果质询在其提出的会期内未被答复,该质询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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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瑞典议会会议分常会与特别会议两种。新当选的议会在选举日后的第15天召集议会会议,最早不得早于宣布选举结果后第4天。在不举行换届选举的年份,议会在每年9月或10月召集常会,具体日期由前一次常会确定。
    如果内阁或议会作出决定,或150名以上议员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议会应召集特别会议。根据议员要求召集的特别会议应在要求提出后20日内召开。特别会议的召集通知至迟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的政府公报上刊登。
    在9~10月期间召集的常会至迟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前闭会。如有特殊理由,议会常会可以延长,但最长只能延至6月15日。特别会议可根据需要决定召开时间,但必须在下次常会召开前闭会。
    【开会和休会】如果条件允许,议会秘书处应将议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发函或发电报通知议员。议会常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在上午11点开始。
    议会常会至迟应在会期的第三天举行开幕式。应议长的请求,国家元首宣布常会开幕。如果国家元首因故不能出席,由议长宣布常会开幕。首相应在会议上提出内阁政策报告,特殊原因可指定其他人代为提出。议长在同副议长们磋商后,确定本次会议的议程。
    如果议长未另行规定时间,常会开幕式应在会期第一天下午2点举行。
    会议由议长主持,如议长因故不能出席,由一名副议长主持,如果所有的副议长都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议员中最资深者主持,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议员资历相同,由其中年长者主持。所有主持会议的人都无权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议员按选区席位在议会大厅中就座,每一名议员都有各自固定的席位。议长、副议长及大臣有各自专门的座位。
    有关会议召集的通知由议长发布,通知至迟应于会议前一天18∶00点前寄至有关人。如果条件允许,开会通知应在一种或多种报纸上刊登。
    会议的闭会或休会均由议会决定,无须事先研究。
    【议程制定】议长在同各议会党团指派的议会会议成员进行磋商后,安排每次会议的议程,并应将议会的各项待决事项列入议程,但认为须秘密审议的事项除外。
    议会规定的议程排列顺序如下:1.选举,2.内阁议案或介绍内阁活动的通报,3.议会常设委员会以外的议会所属机构的提案或报告,4.议员个人议案,5.议会常设委员会报告。
    在每次会议之前,应将议程张贴在议会大厅里以及由议长确定的其他地方,并应将议程分发至各个议员和常设委员会。公众可向议会秘书处索取议程及有关文件。
    【辩论制度】任何人不得在会上无礼对待他人、肆意进行人身攻击。议员的发言必须紧扣议题。凡不遵守上述规定且不听从议长劝告的议员,议长可以剥夺其发言权。
    要求发言的议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议会秘书处。未预先通知的议员,其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六分钟,但议长认为需要给予延长者除外。
    在对某一事项进行审议之前,议长事先确定发言顺序,议员应按顺序发言,但大臣或其他议员对其他议员的发言予以答复或进行反驳的不受此限,但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大臣的反驳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如有特殊理由可延至六分钟。议员对自己的发言可做答辩。
    任何发言者应在讲台或本人席位上发言。发言应做完整的会议记录,凡不愿将发言记录者无发言权。
    议会会期以几次大型辩论为标志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审议重点各有不同。10月,对首相在议会开始时的演说进行辩论,提交政府预算及提交动议。提案期结束后,另一场辩论开始。第三场辩论开始于财政委员会提交财政计划报告,第四场开始于提交春季政府经济提案。
    这些重要的辩论持续约三天并遵循严格的发言顺序。由最大的反对党开始辩论,各党按大小依次发言。各党最后发言的多是大臣。党内也有顺序。党派领导之间,党派发言人之间,等等。
    3月份,议会讨论外事、贸易及货币政策。辩论常以相关的大臣宣读政府的外事声明开始。接着是委员会关于瑞典驻外机构的报告,更重要的辩论开始。
    5月末,立宪委员会作出政府施政情况的报告后,议会可提不信任案。在对任何事情作出决定前皆可辩论。尽管一般只有相关的委员参加辩论,任何议员皆可发表看法,只有在投票时议员才聚集在议会厅。
    许多议员认为议会应成为政治辩论的中心,而批评者反对。他们认为议会的大型辩论按固定的程序进行,并不与社会上相应的讨论同步。提高公众对议会兴趣的方式之一是安排特别辩论。议会法授权议长可安排与议会工作无关的专题辩论。这种辩论偶尔进行。在专题辩论会上议员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大臣或议会党团指定的代表发言不得超过30分钟。
    【法定人数】尽管没有对法定人数的规定,议员极少不到议会投票,议员及党派领导皆认为不到会投票是不对的。
    【投票方法】决议应由议长交付表决。如果议长认为某一动议违反法律,应拒绝将其交付表决,并说明拒绝理由。如果议员仍然要求将其交付表决,议长应将该问题提交立法委员会决定。如果立法委员会认为其并未违反法律,议长不得拒绝将其交付表决。
    多数的投票表决是全体一致通过的,并以声音表达。议员对议长的问题回答“是”或“否”,议员也通过原地起立的方式进行投票。在记名投票时,议员通过投票器按扭显示“是”,“否”,“弃权”。票数在议会大厅墙上的显示牌上公布。
    座位的安排并不显示党派的重要与否。议员按选区就座,在选区代表团内按资历的深浅排位。不存在“前座议员席”。相互竞争的党派领导人很可能相邻就座。而所有的议员,在共同协商特定议题时受他们领导的影响并在投票的关键时刻注视该领导的座位以期指示。
    投票后,议长通知政府关于议会的决定。然后政府发布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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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非经议会以出席议员六分之五以上多数票通过决议表示许可,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不得因现任或曾任议员在履行议员职务时的言行,而对该议员提出起诉、剥夺其自由或妨碍其在国内旅行。
    在其他情况下,除本人承认有罪,或在犯罪现场被捕获,或者为至少应判处两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外,不得对有犯罪嫌疑的议员实施拘捕、拘留或逮捕等有关法律规定。
    【议员义务】议员有义务出席会议,如确无法出席,需事先请假,一个月以内的可由议长批准,超过一个月须由议会批准。
    议员不得参与审议与本人及其本人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的审议。
    【议员待遇】议员的年薪在1994年已达到31.8万瑞典克朗(约4.2万美元)。议员还可得到70416瑞典克朗(约9300美元)的年度津贴以供开销。住地离议会大楼超过50公里的议员,每年还可得到56400克朗(约7400美元)的额外津贴。与此同时,一名普通的瑞典工人一年收入约为17万克朗(2.2万美元)。
    在65岁以下并在议会供职3年以上的前议员,可得到相当于现在标准三分之二的工资,为期12年。对40岁以下的前任议员,领取这一收入的时间限制为5年。65岁以上并在议会供职12年以上的前议员,可得现在标准的16%的养老金,而那些供职期在6年以上的得到的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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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议会各党组织结构近似,各组织皆设领导理事会或代理人理事会。党派中领导小组的政治影响力不同。社会民主工党的管理机构是用来协调该党各委员会主席工作的部门,而不是党内的一支独立力量。而在中央党、温和联合党,有时是自由党中,代理人理事会由有影响的领导者组成。
    在上一届非社会主义者政府中(1991~1994年),来自议会的大臣中有80%以上的委员是这些党派的代理人理事会成员。与之相对的是,1994年的社会民主工党政府中来自议会的大臣只有33%,而所有大臣中仅有18%来自该党理事会。
    党派领导也在党派中按比例分配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职位。16个委员会主席职位中有9个归执政党,其余归在野党。若执政党得到主席职位,则由反对党出任副主席。
    一些委员会的主席职位历来由执政党出任,财政、外事、工商委员会即是这样。1991年后,议会党派领导赞成由反对党提名立宪委员会主席,而各党派的领导人则是财政委员会的成员或候补委员。
    各党在委员会的代表团发挥重要作用。委员可在党内或与委员会内同其他党派的委员协商。既然多数政府建立在少数派支持的基础之上,他们必须通过党派协商,为他们的政策寻求多数支持,而委员会正是协商的首选。
    委员会审议个人动议时,各党派代表可自由表示支持或反对。但审议委员所属党派的提议及委员会提议时,常需要本党委员的支持,并且常能轻易实现。在涉及委员会的事务中,委员常是党派政策的坚实后盾。
    对于委员来说,党纪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党纪是党员在作政策选择时的一种约束;另一方面,党纪也是党派协商时,各党委员进行磋商时所遵循的先决条件。当委员会达成协议时,委员必须确保谈判中的对手在议会上投其党派的票,否则委员会内的协议就毫无意义。
    议会党派两个最重要的职位是主席与小组负责人。党总部的领导也是该党的首相候选人,常是议会内该党的主席。
    党团领导人负责制定议会内该党行动及在党派谈判中的策略。党小组领导常筹备本党派的内部选举并挑选本党代表去执行议会分派的职务。根据传统,各党派小组领导皆是财政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非社会主义者党团极少就政策问题投票表决。会议主席(常是党小组领导)收集会上的意见并寻求反映共识的决策。在社会主义联盟的党团内,决策制定过程较为正式,有时就策略问题进行公开投票。
    各党团选举两种职位的人选。一种是法定的议会分派的职位--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机构的成员。另一种是各党团推选党内分派的职务人选。在社会民主工党内,党小组领导及党小组理事会的两名副主席提名,也可不经小组同意直接指定一些人选。温和联合党的党小组领导在与党总部领导协商后单独向党内代理理事会提名候选人。自由党及中央党在每届议会开始时选举特别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党小组领导人及由党小组选举的有影响的议员组成。在很大程度上,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也是代理理事会的成员。几乎不存在对党派内部提名的成功反驳例子。
    在各党小组内,实际的决策权集中于主管议会常务理事会的党员。非社会主义者委员会成员在其委员会权限内决策过程更为独立。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在党内对其主管事务常有绝对的支配权。由于社会民主工党担任的委员会领导人数较多,单个领导者的职权多不及在小党派内委员会领导人的职权。
    在80年代,社会民主工党的各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每周二,在委员会与本党团组织的例会期间,他们召开自己的例会。当政府是社会主义者的内阁时,大臣或其他高级政府官员与委员会主席一起参加“周二会议”。该组织迅速成为制定党派策略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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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秘书长】议会以秘密投票选举议会秘书长,其职责是整理保管议会的会议记录,发布议会决议的通告,并以其他方式协助议长处理议会的事务。
    【图书馆】议会图书馆收藏了瑞典最大的政治科学著作及议会自16世纪以来的出版物。图书馆一直对议员及议会职员开放,并对公众全天开放。议会查询服务机构根据要求向议员提供报告,议会的政府信息单位对议员及公众服务。
    议会出版所有在议会厅中的辩论、投票情况及委员会的报告、公议案、私议案及在议会前的演说。议会杂志提供时事新闻,包括每一次选举后新当选的议员名单。年度出版物提供在议会中的事件,人物及活动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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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1905年,两院议会迁入具古典风格的新建筑。坐落在小岛之上的瑞典议会大楼,包括两院议会厅,委员会议室,一座图书馆及附属办公室。自1983年起,单院议会会议在新的会议厅进行。该厅有巨大的听众边座席及可俯视议员席的新闻设备。连接两座主楼的是为议员个人配备的住宅及办公室。整个建筑群由防寒的过道连接。
    【议会与公众的关系】议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是,如果出于国家安全或为维护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关系的需要,议会也可以决定秘密举行会议。如果内阁拟在会议上向议会提供情况,内阁也可下令秘密举行会议。任何议员或议会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透露秘密会议的情况。
    议会大厅应设有若干公众旁听席,对于有捣乱行为的公众,主持人得勒令其立即退席,如果在公众之中发生骚乱,议会可以命令所有旁听者全部退席。
    【议会与传媒的关系】瑞典对电台和电视台转播议会会议没有限制。重要的辩论,例如一般性大辩论的开幕,通常是现场直播,电台及电视新闻栏目常在议会厅或走廊里报道新闻。议会主楼有专用的房屋及设备以供媒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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