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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

时间 2009-07-0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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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马耳他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Malta)
首都:瓦莱塔(Vallett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37.9万人(1998年)
面积:316平方公里
国庆日:9月21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64年9月21日
官方语言:
财政年度:4月1日~3月31日
议会名称: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r ll_kamra Ta d-Deputati)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65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6名,9.23%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9月5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356)222294
议会传真:(356)242552
议会网址:http://parliament.magnet.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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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马耳他位于地中海中部,扼大西洋通往地中海东部和印度洋的交通要冲,有“地中海心脏”之称。马耳他全境由五个岛屿组成,其中马耳他岛面积最大。海岸线长180公里。
    根据1998年的统计,马耳他人口约37.9万,主要是马耳他人,占总人口的90%,其余为阿拉伯人、意大利人、英国人等。天主教是国教,少数人信奉基督教新教和希腊东正教。
    1972年1月31日,马耳他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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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公元前10~前8世纪,腓尼基人到此定居。公元前218年起受罗马人统治。9世纪起先后被阿拉伯人、诺曼人占领。1523年,耶路撒冷圣约翰骑士团从罗得岛移居这里。1798年,法国军队将骑士团逐出。1800年被英国人占领,1814年沦为英国殖民地。马耳他议会即是英国统治时期形成的。
    1887年12月,英国殖民当局为马耳他制定宪法,允许马耳他成立不完全的代议制政府。一次大战期间,马耳他面临严重的经济和政治调整问题,与英国矛盾激化,导致了1919年6月7日的著名的反英骚乱。此次危机迫使英国于1921年再次为马耳他制定宪法,即所谓的《阿梅里-米尔内尔宪法》(The Amery Milner Constitution)。该宪法规定,马耳他国家管理权分归两个政府拥有:一个“马耳他政府”,主要管理纯粹的当地事务;另一个是“马耳他皇家政府”,主要管理国防、铸币、移民和对外关系等“保留事务”(Reserved Matters)。每个政府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进行立法和行政运作。“马耳他政府”对一个由两院组成的立法机关负责。两院包括:立法大会,由32名民选议员组成;参议院,由17名议员组成,其中10人来自教士、贵族、大学毕业生、商会和贸易联合理事会,7人由有特定的公民权的人从具有特别条件的人中选出。这是马耳他历史上第一个由马耳他人组成的议会。目前马耳他使用的单一可转让投票的比例代表选举制即是从那时开始的。
    1930年6月26日,该宪法被中止实施。1936年8月,英国为马耳他制定新宪法,对总督咨询会议成员的任命作了规定,1939年2月,英国修改马耳他宪法,允许选举产生总督领导下的政府委员会成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迫于形势,英国于1947年9月允许马耳他颁布新宪法,规定马耳他依然实行双头政治,即重新确定了在同一疆界内两个独立自治的政府,一个是处理内部事务或非特定事务的“内务政府”和一个处理对外或特定事务的“总督政府”。“内务政府”实行一院制,议院由4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总督政府”内设立一个提名理事会和一个由总督和部长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后两者一起构成马耳他枢密院。1947年宪法废除了多元投票制度,开始实行全民投票原则,第一次给予妇女以投票权。但马耳他人不满于此,罢工与暴动时有发生,1959年1月,英国宣布废止1947年宪法。
    1961年10月24日,马耳他颁布新宪法,即现行宪法,规定成立自治政府,议会获得完全的立法权。1964年9月21日,马耳他正式宣布独立,为英联邦成员国。1966年,举行独立后的第一次大选,国民党获胜执政。1964年7月21日颁布的独立宪法规定,马耳他为君主立宪制政体,英国女王为马耳他国家元首。1974年12月13日修改宪法,马耳他成为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由议会选举产生。内阁是法律的执行机构,对议会负责。
    马耳他议会为一院制,称众议院,大部分议员(69名中的65名)由普选产生。上一次大选是在1996年10月26日,而本届议会于1998年9月5日选出。这是马耳他历史上第一次议会仅任职21个月后就解散重新大选。现任众议院共65席,不包括议长。
    现任总统圭多·德马科(Prof.Guido De Marco),1999年4月4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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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马耳他宪法规定马耳他议会由总统和众议院组成。总统为马耳他国家元首,总统由众议院以决议任命。下列人员无资格担任总统:1.非马耳他公民,2.现任或前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法官,3.在其任期届满后三年内的文官委员会成员,4.在其任期届满后三年内的广播局的成员,5.在其任期届满后三年内的就业委员会委员。
    如果总统缺位而尚未任命新总统,或者总统因离开马耳他、休假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宪法赋予的总统职责,总理应在同反对党领袖协商后任命一人暂行总统职务,如果没有合适的人能够暂行总统职务,应由首席法官暂行总统职务。
    总统享有如下权力:1.任命众议院中获得多数支持的议员担任总理;2.根据总理建议任命议员为内阁部长和议会国务秘书;3.任命反对党领袖;4.指定议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理建议,随时宣布议会闭会和解散;5.根据总理建议,在征询反对党领袖的意见后,任命选举委员会成员;6.在选举委员会通报大选结果后,宣布新一届议会开幕时间;7.批准议院通过的法案;8.根据主管部长提议,向议会推荐讨论财政议案和动议或接受财政方面的请愿书。
    【议会与内阁的关系】马耳他设内阁,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理是政府首脑。总统在任命总理时,应遴选其认为最能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议员为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从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
    如果在议会解散期间出现需要任命总理或部长的情况,业已解散的议会的议员可以视同现任议员而被任命为总理或部长。但是这样任命的总理或部长,如果在下届议会召开时不再是议员应即离职。
    如果议会以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在三天以后得免去总理的职务,除非总统宣布解散议会。
    总理因出国、休假或因病不能履行其职务期间,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可授权其他内阁成员代行总理的职权,至总统撤销上述授权为止。
    如果总理位缺、而总统认为其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任命一个可以得到议会多数支持的人出任总理,总统得解散议会。
    如果总理建议解散议会,但总统认为解散议会不符合马耳他利益时可以拒绝解散议会。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高等法院为最高司法机构,由一名大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任命,任职到65岁退休。高等法院法官的职务,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加以解除,而且高等法院法官,除非由总统根据议会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决议,以该法官经证实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无论是由于身心虚弱或其他原因)或行为不端为由免除其职务外,不得将其免职。现任大法官约瑟夫·赛德·普利切诺(Dr.Joseph Said Pullicino),于1995年7月18日就任。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法院是马耳他宪法监督机关。由三名根据法律有资格组成上诉法院的法官组成,有权审理并裁决下列问题:1.有关众议员是否合法当选的争议,有关众议员席位是否已经空缺,或者该议员是否应该停止其议员职务的争议;有关从非议员中选出的议长是否合法当选,或者这样选出的议长是否已经离职的争议;2.对民事法院第一庭的判决提出的上诉;3.马耳他任何初审法院关于解释宪法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如果在议会选举期间及选举后30天内,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在该法院依法建立之前,应立即设立由3名当时在职的最资深法官,包括首席法官或代理首席法官组成的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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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宪法规定,众议院的议员由各选区根据分配到的名额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选区总数9~15个,每一选区应选议员数为5~7名,每个选区的议员数目相同。议员总数必须为奇数,具体数字由众议院以法律形式规定。马耳他现在有选区13个,每个选区选出5名议员,故总数为65人。如果非众议院议员当选为众议院议长时,他将由于职务而成为当然议员,名额另计。但在审议法案时,非议员议长无表决权。
    1987年以前,马耳他宪法规定大选中在众议院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而不考虑该党得票情况。1981年马耳他大选中,国民党获得了50.92%的选票,但工党在议院65席中获得34席,反而由工党执政。因此,马耳他在1987年对宪法进行修正,规定由大选中获得超半数选票的政党执政。为了确保执政党在议会中议席优势,修正案同时规定:大选中一党如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在当选议员不足议席半数时,该党议席数可增加,直到超出反对党1席。如在1996年10月26日的大选中工党获总有效选票的50.7%,但在议会中只获31席,因而增加4席,共35席,比反对党国民党的34席多1席,因而组成议会多数党。
    在最近一次1998年举行的大选中,国民党获总有效选票的51.81%并在议会中获35席,比反对党30席多5席,因而无须增加4席即为议会多数党。
    议会的任期为五年,总理可建议总统提前大选;如遇战争,任期可延长,每次延长12个月,但延长以五年为限。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马耳他公民并且在选举登记前18个月内曾连续在马耳他居住满六个月或者居住时间累计满六个月者,均有资格在选举众议院议员时登记为选民。但马耳他政府驻外工作人员或国外服役的受训部队成员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未登记为某一选区的选民不得在选举众议院议员时在该选区投票。
    下列人员没有资格登记为选民:1.因精神失常被马耳他任何法院宣告为禁治产者或无行为能力者,或者在马耳他被认定为精神不健全者;2.被马耳他任何法院判处死刑者,或被上述法院(不论以何种罪名)判处12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或由主管当局改判其他刑罚者,或被判处上述徒刑缓期执行者;3.因被判定在选举众议院议员时有违法行为,根据马耳他现行法律取消其登记为选民的资格者。
    【选区划分】目前,马耳他全国划分为13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5名议员。选举委员会应每2~5年一次对选区的划分进行复查,并且有权按照它认为理想的方式调整选区的划分。
    但是,每当议会作出调整选区数目的规定时,选举委员会必须进行复查并调整选区划分;另外,在依法进行人口普查后,选举委员会得随时根据普查结果进行复查,并按照它认为理想的方式调整选区划分。
    每当选举委员会作出调整选区划分的决定时,必须执行下列行为:1.首席选举专员应尽快将此方案通报总理和反对党领袖;2.总理应在收到上述通报后两个月将调整选区划分的方案提交众议院审议;3.众议院应在总理收到上述通报后五个月内通过决议,或者予以批准,或者予以退回复议;4.在调整选区划分的方案通知总理六个月之后或者在该方案被议会批准或退回选举委员会两个月以后,首席选举专员应将原方案(如经选举委员会修正,则将修正文本),在政府公报上发表;5.调整选区划分方案在下次众议院选举时采用,选民登记也按新方案进行。
    选举委员会在对调整选区划分进行审核时,应保证各选区的选民总数(依据当时选民登记的数字)除以各选区应选众议员所得的商大体上相等于当选系数。
    但是,选举委员会在进行审核时,应考虑交通便利、人口密度等其他有关因素,使调整后的各选区的选民人数大于或等于当选系数乘应选众议员名额之和,但不得超过5%。
    “当选系数”指马耳他全国选民总数(根据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核时有效的选民登记统计)除以议会下次大选时应选众议员总数所得的商。
    【候选人资格】下列人员无资格当选马耳他众议院议员:1.无选举权者;2.自愿取得他国国籍或者宣布效忠他国者;3.除议会另有规定者外,马耳他政府的现任或代理公职人员及军人;4.作为同马耳他政府就公用事业签订合同的一方,或者是合资企业有无限责任的合资人,或者是合资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且未在选举日前一个月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与政府签署合同的性质、他本人以及合资企业或公司方面所享有的股权;5.根据马耳他现行法律被判决或宣告为破产人而尚未偿清债务者;6.因精神失常或挥霍被马耳他任何法院宣告为禁治产者或无行为能力者,或者按马耳他其他法律被认定为精神不健全者;7.被马耳他任何法院判处死刑者,或被上述法院(不论以何种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以上的刑罚者,或由主管当局改判其他刑罚者,或被判处上述徒刑缓期执行者;8.担任或代理负责组织众议院选举、编制或审核选民登记册或与之有关的职务者;9.因被判定在选举众议院议员时有违法行为,根据马耳他现行法律取消其当选众议院议员的资格者。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由四个以上已在本选区登记的选民提名产生。每个议员候选人要提交相当于100美元的押金,如果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十分之一以上有效票就可将押金退还。
    【竞选办法】众议院议员的选举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则以单名可转让选票方式在各选区同时进行。即:将各候选人名字按字母先后顺序排列于本党候选人名单上,选民排列出对候选人的支持顺序,若其支持的第一候选人所获选票未达当选最低限额或未当选,这一票即转移给第二候选人,如此依次转移,直到该选区的所有席位被全部选出。这一制度不能保证各政党按其所获选票比例取得相应的议席。世界上仅有极少国家采用这一投票方式。
    马耳他议员选举虽只经一次投票,但分二或三批当选。第一批当选的是未获任何转移票就已当选的议员。第二批是经过选票转移后,在本选区内得票名次位前五名,(如已有1名议员在第一批当选,则为前四名,以此类推)。第三批当选的即是前文所述的通过增加议席方式当选的议员。该议员产生办法为,将需增加议席数的政党所获票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排前几名的当选。
    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选举管理】各选区的选举及投票活动应受选举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如果选举委员会有足够根据认为在所有选区内或一个或几个选区内选举舞弊或违法行为十分普遍,或者其性质已足以影响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必须中止各该选区的选举活动,首席选举专员应立即将此问题提交宪法法院裁决。
    如在某选区内存在选举舞弊或违法行为,而选举并未被中止,或者如果有理由怀疑该选举舞弊或违法行为业已影响本选区的选举结果,该选区的任何合法选民均有权在本选区的选举结果正式公布后三天内将案件提交宪法法院裁决。
    任何提交宪法法院的案件,应由该法院审理并根据马耳他现行法律作出裁决。宪法法院在不妨害任何其他权力的情况下,有权根据上述条款中所说的理由,取消有选举舞弊或违法行为的选区的选举活动。宪法法院还有权发布指示及命令,规定它认为合适的补救措施,特别是确保尽早举行自由选举,以代替被取消的选举。只有在有效选举结果正式公布后,选举才完成。
    为保证对有选举舞弊或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严惩,马耳他宪法还规定除非经众议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不得对任何法律作如下修改:1.使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再属于选举舞弊或违法行为,2.改变或增添有关认定选举舞弊或违法行为的规定情况或条件,3.减轻对任何选举舞弊或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惩罚。
    【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必须由从政府公职人员中遴选任命的现任首席选举专员担任。委员人数由法律规定,但不得少于四人。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总统根据总理在同反对党领袖磋商后提出的建议任命。部长、议会秘书、众议院议员或议员候选人以及政府官员,均无资格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即离职:1.自任命之日起三年期满或任命书本身规定的较早期限届满;2.在其就任后发生使其失去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情况。总统须根据总理的建议免除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除非选举委员会委员无能力行使其职务(无论是因为精神或身体不健全或是其他原因)或行为不端,不得免除其职务。如果选举委员会委员职位出缺或由于任何原因无能力履行其职务,总统得根据总理在同反对党领袖磋商后提出的建议,任命一名合格人士担任临时委员,临时委员任职至任命新委员补缺或无能力履职的委员恢复履职时为止。选举委员会在行使本宪法所赋予的职权时,不接受任何个人或机关的指挥或控制。
    【选举种类】马耳他议会选举分大选和补选两种。议员因辞职、晋升、病故等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在其所属选区本党候选人中补选。
    【议员构成】本届议会65名议员中,法律界人士22人,医疗界11人,工程师7人,管理人员6人,教师4人,经济界人士2人,公务员2人,其他11人。
    按年龄划分,21~30岁4人,31~40岁18人,41~50岁33人,51~60岁6人,61~70岁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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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马耳他宪法规定“除本宪法另有规定者外,议会得为马耳他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的治理而立法”。马耳他所有的法律应使用马耳他语和英语两种语言制定,如果任何法律的马耳他语文本与英语文本不一致,以马耳他语文本为准。
    【议会自治权】议会有权以法律形式规定众议院及其议员的特权、豁免权及其他权力;可以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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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  安东·塔博恩
    副议长  迈克尔·鲍尼其(RichardJ.Cauchi)。
    【议长】众议院设1名议长,1名副议长。2人都必须在众议院普选产生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在其开始处理任何事务以前选出。如果议长、副议长职位空缺,众议院应尽快补选。凡有资格当选议员的人除内阁成员和议会国务秘书外都有资格当选议长。议长可以是议员也可不是,自80年代以来,议长习惯上由非议员担任;而副议长则必须是议员。在一般情况下,议长由执政党提名,副议长由反对党提名,以示民主,但如反对党拒绝提名,执政党也可自行提名。
    现任议长安东·塔博恩(AntonTabone)和副议长迈克尔·鲍尼其(MichaelBonnici)都属国民党,于1998年10月24日就任。众议院国务秘书理查德·J·科希
    【议长产生】议长任期五年,同众议院任期。从议员中选举产生的议长职务因丧失议员资格、被任命为部长或众议院国务秘书、死亡、辞职和众议院解散而解除。
    从非议员中产生的议长职务因丧失议员被选举权,被法院宣布为无行为能力人,被判处1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因在选举中作弊而丧失选民资格、辞职、死亡和众议院解散而解除。
    议长由全体议员在大选后或上任议长解职后众议院第一次集会时选举产生。所有众议院议员(除被任命为部长或众议院国务秘书者)、及有资格被选举为众议院议员者都有被选举权。选举公开进行,采用一轮投票,简单多数制。
    议长选举由众议院干事主持,宣读选举结果并负责监票。选举结果是终局性的。
    【议长职责】议长对外代表众议院,在国家中位列第五,排在总统、总理、大主教、首席大法官之后。议长职责一般在副议长的协助下完成,主要如下:1.与副议长一起召集众议院特别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议案或议案修正案;2.召集会期内的全体会议;3.保证众议院活动遵守宪法与议事规则;4.发表有关众议院的声明;5.维护议场秩序,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手段;6.决定发言顺序,允许或拒绝议员发言;7.制定修正案审议顺序,并决定哪些修正案提交辩论;8.组织投票,在投票程序违法时宣布投票无效;9.查点到场议员数;10.确认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文本及辩论记录;11.解释议事规则;12.组织自由辩论;13.名义上批准众议院预算;14.决定工作人员的录用及晋升;15.组织向众议院提供的服务;16.负责与外国议会的交往;17.负责众议院安全;18.在议案送交总统批准前签署议案。
    议长的年薪相当于部长,还可享受公派的轿车和司机及私人秘书。
    【委员会】1995年以前,议会不设常设委员会,议案由副议长领导下的全院委员会审议。1995年开始设立公共统计、特权、议院业务、外事和社会事务等常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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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任何法案经总统签署后,应立即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并自发表之日生效。但议会可以推迟任何法律的生效日期,并得制定具有追溯性的法律。
    除非由总统提出并由一名部长签署的建议,议会不得审议为下列目的作出规定的法案或有关的动议、请求:1.课征或增加税收;2.规定或增加由国家收入或马耳他其他基金拨付的款项;3.增加由国家收入或马耳他其他基金拨付的款项或改变上述拨款数额(减少拨款数额者除外);4.减免欠马耳他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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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众议院会议分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常会每年至少应召集一次,上次会期最后一次会议和下次会期第一次会议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议会的每次会期应在总统以公告指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或在议会指定的它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众议院第一次集会必须在选举委员会于总统指定的日期正式公布大选结果后至迟两个月内召集会议。
    【召集及会期】总统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公告宣布议会闭会或解散议会。议会每届任期五年,自上次解散后的第一次集会之日起算,五年期满时自动解散,但被总统提前解散时除外。
    在马耳他处于战争期间,议会可延长任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总共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在议会解散后至下次议会大选前出现紧急情况,总理认为有必要召集议会,总统得以公告形式召集已解散的议会开会。此时,如议会尚未解散,其任期延至下次大选投票结束之日。
    因为普通议员无薪俸,必须从事自己的私人工作,故除特殊情况外,马耳他议会都安排在晚5~9点开会,每周至少3次,现多在每周一、二、三晚。如15名以上议员提出,议会可另定时间。一般每年夏季(6~10月上旬),冬季(圣诞节期间)和复活节期间休会。
    【法定人数】议会法定人数为15人,不包括会议主持人。会议一般由议长主持,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缺席时由议会从议员中推选一人主持,但不得推选部长或议会秘书。如果在议会任何会议中,任何出席会议的议员提请主持人注意出席人数不够法定人数,在根据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等待一段时间后,如会议主持人确认出席人数仍不够法定人数,议会应休会。
    提交议会作出决定的所有问题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议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议长不参加投票,但如表决时票数相等,议长行使决定性投票权。除议长、副议长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主持议会会议时可保留其作为议员的投票权。如果票数相等,也可以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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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会议员不得因其在众议院或其委员会上的发言、书面报告或以请求、法案、决议、动议或其他形式提出的事项而受民事或刑事追诉。在议会会议期间,众议员不因任何民事债务而被逮捕,但构成刑事犯罪的债务除外。众议院开会时,任何法院不得在议会辖区内行使或执行其民事管辖权,也不得通过议长、秘书或其他议会官员行使或执行上述管辖权。
    【议员丧失议员资格的情况】议员在下列情况下丧失议员资格:1.议会被解散;2.以亲笔辞呈向议长提出辞职,议长缺位或离开马耳他时向副议长提出辞呈;3.作为同马耳他政府就公用事业签订合同的一方,或者以合资企业有无限责任的合资人、合资公司的董事或经理的身份同政府签约而成为上述任何合同的一方、有无限责任的合资人或公司董事或经理。但是,如果他在成为合同一方之前,以及在成为合同合资人(无论是作为有无限责任的合资人还是公司董事或经理)之前,或在此之后,尽早向议长报告了此合同的性质以及他本人、合资企业或公司的股权,经众议院通过决议同意他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者除外;4.在众议院开会期间缺席的次数、时间或者事由违反众议院议事规则的规定;5.丧失马耳他公民身份;6.丧失选民资格;7.众议院任何议员如因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依法宣告为禁治产、无行为能力或精神不健全,依法判决或宣告破产,或者由于犯有违反选举法而被剥夺选举权时,应即停止其议员职务。但是,该议员的议席应在此后的30天内继续保留。
    但是,议长可以随时延长上述期限,每次延长期为30天,以使该议员能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但是,延长期限累计超过150天后,非经众议院通过决议许可,不得再予延长。
    如果法院对上诉作出裁决后,上述情况依然存在,而该议员不得再次上诉,或因提出或告知上诉的期限届满,或因上诉驳回或根据其他任何理由该议员不得上诉时,其议席应即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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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议会设反对党领袖,由总统任命。如果众议院中存在一个力量大于任何其他反对党的最大反对党时,应任命身为议员的该党领袖为反对党领袖;如议会内各反对党力量相等或没有反对党时,应任命总统认为能得到议会反对派别中最大派别支持的议员为反对党领袖。如果总统认为并非反对党领袖的另一名议员已成为议会中力量最大的反对党领袖,或者现任反对党领袖不再享有议会中最大在野派别的支持,总统得撤销对该反对党领袖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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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秘书处】众议院设秘书一人,众议院秘书工作班子成员都是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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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议会办公地点称大首领宫(The Palace of the Grand Masters),外观呈长方形,高两层,总体布局是马耳他传统的风格,四周房屋,中间院落,显得尊贵肃静,但缺乏独特的建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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