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列支敦士登公国(The Principality of Liechtenstein)
首都:瓦杜兹(Vaduz)
国家元首:公爵
人口:32015人(1998年)
面积:160平方公里
国庆日:8月15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21年10月5日
官方语言:德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Dietor Landtag)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25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名,4%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7年2月2日
法定投票年龄:20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0周岁
议会电话:(4175)2366570/2
议会传真:(4175)2366580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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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列支敦士登位于阿尔卑斯山中部和莱茵河谷的内陆国。西邻瑞士,东接奥地利。居民多为列支敦士登人。外国人约占总人口的39.07%,主要是瑞士人、奥地利人和德国人。官方语言为德语,国教为天主教,信奉天主教的居民占80.03%,信奉基督教新教的占6.9%。
1950年9月14日,列支敦士登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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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列支敦士登人是公元500年以后到此的阿勒曼尼民族的后裔。列支敦士登原系神圣罗马帝国王侯的采邑,1719年1月23日,查理六世封瓦杜兹和施伦堡两地为公国,以列支敦士登亲王之姓氏建国。1806年,列支敦士登作为主权国家列入“莱茵联盟”,1815年加入“德意志联盟”,1866年宣告独立。
1921年10月5日,公国公布宪法。即公国现行宪法。70年代以来,该宪法作过若干修改,现共9章114条。宪法规定:公国实行在议会民主基础上的世袭君主立宪制,公爵作为国家元首,拥有最高决定权。人民通过选举议员或提出倡议、参加公民投票行使政治权利。列支敦士登议会实行一院制,人民直接选举议会,议长是人民最高代表,议会有议员25人,任期4年。
现任公爵汉斯-亚当二世(Hans Adam Ⅱ),1989年11月13日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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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和来自公爵国和国民,并由公爵和国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共同行使,议会是公国全体国民的法定代表机关,其职责是依照宪法的规定,维护国民在政府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并尽可能切实遵循本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促进王室和国家的福利。议会只能在合法开会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
【议会与公爵的关系】公爵君位的继承,列支敦士登王室会议的世袭制度,国君亲政和继位人的年龄,以及必要时的监护制度等,均由王室会议的法律规定。
公爵为国家元首,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公爵对外代表国家。凡涉及割让国家领土、让渡国家财产、有损国家主权和特权、使公国或其国民承担新的义务以及影响国民权利之义务的条约,非经议会批准,不得生效。
凡法律非经公爵同意或批准,不得生效。公爵通过政府,无需经议会之同意,采取一切为执行法律所必要的步骤,为行使行政权和监督权所必要的行动,并得发布必要的命令。在紧急情况下,公爵得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国家的安全与福利。
公爵依照宪法规定任命国家官吏。但除经议会同意外,不得新增永久性官职。
公爵有权决定对依法判刑的罪犯实行赦免、缓刑或减刑,也有权撤销已经提起的刑事追诉。对于政府成员的职务犯罪,必须由议会提出,公爵方得行使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由五名成员组成,除首相和副首相外,其余三个政府委员均为兼职。政府成员由公爵根据议会的建议任命,任期四年。行政法庭受理对政府所有决议和命令提出的诉讼。
在议会会期内,每次全体会议上都有30分钟的时间用于质询各部大臣。大臣可当面口头回答,也可在下个会期以书面形式回答。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公国的司法权由法官以公爵的名义行使。最高法院共有七名法官,由公爵根据议会的举荐任命,任期四年,现任院长马克斯·比佐泽罗(Max Bizozzero)。
【议会与国家法庭的关系】国家法庭是特别法庭,解决法院和行政当局之间有关管辖权的争执,裁决法律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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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年满20周岁、选举前在选区居住满一个月以上的列支敦士登国民都有选举权,但依法或法院最后裁定被剥夺选举权的人,被监护人,被监禁的人,或被宣布为精神病患者的人不在此列。
【选区划分】全国共分两个选区,Oberland(上郡)有15个议席,Unterland(下郡)有10个。
【候选人资格】所有的选民都有资格成为候选人。
【候选人产生办法】选区内30名以上的选民联名提名。
【竞选办法】列支敦士登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采用简单商数的投票方式。即用总选举票数除以总议员数,得出每个议员需得到的选票数。每个政党用其所得的票数除以这个数,得到的商数即为获得的议席数。多余的席位归余数最大的政党。
为了保证议会的代表性,法律规定,每个政党必须获得全国8%以上选票的,才有资格分配议席。
列支敦士登的投票是强制性的,除有正当理由,如在国外旅行或生病等外,不参加投票的,将处以20瑞士法郎罚款。
【选举的管理】议员任期四年,正常选举应在四年任期届满年的2月或3月进行。议员可连选连任。
【选举的种类】在选举时,每一选区可由选举团选出若干候补议员。候补议员人数不得超过其当选议员人数。在议员席位出缺时,由候补议员接任。
【议员构成】1997年3月,列支敦士登举行议会及政府换届选举,祖国同盟获得13席,激进公民党获10席,自由名单2席,两党联合组阁。现任的25名议员中,女议员仅有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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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有权制定法律,参与缔结条约,制定议事规则。
【财政控制权】议决年度预算并核准税收和其他公共支出;议决应由国家承担的债务、保证和贷款,以及有关国有财产的买与卖;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规定和征收任何名义的直接税、间接税,以及其他一般捐税或费用。开征税收的通告上必须明确说明该项赋税业已经议会同意。
税收制度--包括税源(按人征收或按物征收)、税类、税额,以及征收方式均须得到议会的同意。
同意开征之赋税及费用照例为应付每一行政年度之所需。
国家行政当局即政府,应提前将每一财政年度的全部支出和收入的初步预算连同需要征收赋税的提案一并提交议会审批。
在每一财政年度的上半年,政府应向议会提出关于上一财政年度的财务报告,确切说明按照预算规定,征收的赋税的使用情形。对于超过预算的支出,如果有正当理由,议会可以核准;如无正当理由者,政府应对此负责。
在遵循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政府有支出预算未规定的紧急费用之权。
预算中某一项目的经费节余不得挪作抵补其他项目的超支。
议会与公爵共同对国库资产实行监督。
【监督权】对政府行政工作的全部或单个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对政府成员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向国家法庭提出弹劾。议会对整个国家行政工作有监督权,此项权力通过由议会选举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行使。议会得随时将所发现的行政方面的缺点和弊端以请愿书或申诉书的方式直接提交公爵,并要求予以改正革除。对此类事项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应通知议会。议会有权任命委员会以调查事实。政府代表有出席议会发言之权利,并有答复议员质询的义务。
【议会自治权】议会自治权包括:1.选举议长及秘书长;2.处理有关雇员的招聘,工作条件及其他人事问题;3.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及议事规则;4.草拟议会预算;5.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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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 彼得·沃尔夫
副议长 奥特马·哈斯勒
秘书长维尔弗 里德·金德利务,
【议长】议长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在每年3月或4月,议会常会开始时选举。现任议长彼得·沃尔夫(PeterWolff),副议长奥特马·哈斯勒(OtmarHasler),秘书长维尔弗里德·金德利(WilfriedKindli)。
【全国委员会】列支敦士登宪法规定:自议会休会、闭会或解散之日起至重新开会期间,应组成全国委员会以代表议会处理应由议会或其委员会处理的一切事务,但不得因此有损于议会复会和举行新的议会选举。
全国委员会由议长(议长不能参加时由其代表)和从议会中选出的四名成员组成。此四名成员之人选,应照顾上郡和下郡之比例平等。
在任何情况下,该项选举应在宣布议会休会、闭会或解散的同一次会议上进行。
议会复会,全国委员会即告结束。
全国委员会职权如下:1.保证宪法得到遵守,保证执行议会的决定的执行,在议会休会或被解散的情况下,保证议会按期复会;2.审查国库的账目,并将其报告和有关建议提交议会;3.按照议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对由国库承担的债务和证券签署确认;4.执行议会委托给它的特定任即就某些事项预作准备,以待议会复会时审议;5.遇到紧急事件时,将情况报告公爵,在宪法权力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提出声明、抗议或抗辩;6.必要时,建议召集议会。
全国委员会不得代表公国承担永久性的义务,其所处理的事务应对议会负责。
全国委员会由议长于必要时在政府所在地召集会议。至少有三名成员出席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决议方始有效。
全国委员会开会期间,委员们每日领取与议员相等的津贴和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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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创制立法程序】公爵、政府和议会有立法创制权。有选举权的国民也可创制法律,但必须依下列程序:
如果60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而且其签名及投票资格业经其原籍所在行政区当局正式证明的国民联名提出请愿书,或者三个以上行政区的区国民大会分别作出相同内容的决议、请示制定、修改或废除某项法律,则此项请示应提交议会下次会议审议。如制定的法律将增加国家负担或增加财政法案所未列入的开支或延长某项支出原来规定的期限,此类法案均须附有抵偿该项支出的必要财源建议,始得交付讨论。
任何涉及宪法本身的法案,必须有90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国民或者有四个以上行政区,方可提出。
【法案审议程序】无论是政府、公爵提交的议案还是国民通过创制权提交的议案送交到议会后,先由全体议员进行一般性辩论,决定该议案是由全体会议继续审议,还是送交某一委员会初审。内容简单、争议不大的议案,由全体会议继续审议。决定对议案由全体会议继续审议后,对其进行“二读”和“三读”,其间,所有议员都有权提交修正案,但一旦有议员提出修正案,该议案必须送某一委员会初审。
经议会通过的法案交公爵签署及政府首脑副署,并在《议会公报》上公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案在公布后30天自动生效。
【国民复决程序】需举行国民复决的法律包括:1.经议会通过并未被宣布为紧急的法律;2.虽被宣布为紧急,但涉及增加50000法郎一次性支出或20000法郎年度支出的财政法案;3.60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国民或三个以上行政区要求提交国民复决的法律。前两类法律,必须由议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后才提交国民投票,第3类法律,一经提出,需立即安排国民投票。
如有问题涉及宪法,不论涉及整体或部分,都必须有90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国民或四个以上行政区的要求,始得提交国民复决。
国民投票在各行政区分别举行;提交复决之法案是否通过,应按全国统计的有效票的绝对多数决定。
符合提交国民复决规定的立法决议,在未举行国民投票以前,不应送呈公爵批准,除非国民提出复决要求的30天法定期限已经届满而举行国民投票时。
对于起草形式完备并附有抵偿支出的必要财源建议的国民立法动议,议会如予否决,应将该法案提交国民复决。此类法案如为有选举权的国民投票通过,视同议会以决议通过,即该项法律已获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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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议会会议分常会与特别会议两种。议会常会应于每年年初以公爵的敕令召开,敕令应规定开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特别会议由公爵召集,如有60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国民提出书面请求,或三个以上行政区的区国民大会的决议请求时,议会必须召开会议。
【召集及会期】公爵有权召集议会、宣布议会休会,如有重大理由,得宣布闭会三个月或解散,理由必须通知议会。
如有900名有选举权的国民提出要求或四个行政区的区国民大会作出决议,得就解散议会举行国民投票。
议会如被解散,应于六周内举行新届议员的选举。新当选的议员应于14天内召集会议。
如遇新君继位,议会应于30天内召开非常会议,以便听取继位新君的声明并举行效忠宣誓。
如议会在此之前已被解散。新届议会选举应加速进行,务使议会至迟于新君继位后的第40天召开。
【开会和休会】议会一年内的休会期,由议长安排。休会期届满,应在一个月内以公爵敕令重新召集。
如议员一次或连续数次不能参加会议,得由同一选举团的候补议员代理出席并参加表决。
议会常会进行第一次会议时,应在最年长议员的主持下,从议员中选举一名议长和一名副议长负责指导当年的议会事务。
会议记录由两名秘书负责整理,秘书从议员中或从政府官员中产生,由议会决定。
议会宣布召开后,议员必须亲自到政府所在地开会。如议员因故不能出席,如系首次会议,通知政府;如非首次会议,应通知议长,说明不能出席的理由。如议员长期不能出席而又无法依递补制度由候补议员递补时,应举行补缺选举。
议会之首次会议,应由公爵亲自或其代表主持开幕仪式。新当选议员应向公爵或其代表宣誓如下:“我宣誓遵守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一心一意在议会中为增进国家福利而竭尽所能。愿上帝保佑我。”在选举议长后,全体议员应向议长作如上宣誓。
议会的闭幕式应由公爵或其代表主持。
【辩论制度】会议日程与发言顺序由议长征询各议会党团领袖意见后决定。辩论内容公布在议会记录(Landtaprotokoll)上。
【法定人数】议长作出的决议,至少必须有法定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由出席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方始有效。
【投票方法】表决形式有三种: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
对于选举事项须经三轮投票,其他事项经一轮投票,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议长投决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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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出席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可从国库领取每日津贴及旅费。
除因现行犯罪被拘禁者外,议员在开会期间,非经议会同意,不受逮捕。
因现行犯罪逮捕议员后,应将议员被逮捕之事实及逮捕理由,迅即通知议会,由议会决定是否准许逮捕。如果议会认为需要,与此案有关的全部材料应移交议会处理。
在议会闭会期间逮捕议员,应立即通知全国委员会并同时说明逮捕理由。
议员应恪遵誓言并依个人的信念表决议案。议员不因其在表决中所投的票而受追究。议员在议会及其委员会的发言只对议会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此向法庭提起诉讼。
【议员待遇】议员薪金为每年10,000瑞士法郎,会期及为会议的准备期内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者可享受每天200瑞士法郎的津贴,每天工作不足4小时者,可享受每天100瑞士法郎的津贴。议员薪金免税,但津贴不免税。此外,议员可持公务或外交护照,及交通、食宿补助并可配备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