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以色列国(The State of Israel)
首都:耶路撒冷(Jerusalem)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598.7万人(1998年9月统计,包括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和东耶路撒冷犹太居民)
面积:2.7万平方公里(2000年初实际控制面积)
国庆日:每年与公历1948年5月14日相对应的犹太历日期
现行宪法实施日:
官方语言:希伯来语 阿拉伯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Knesset)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20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5名,12.5%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5月17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9722)6753333
议会传真:(9722)5619227
议会网址:http://www.knesset.go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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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以色列位于亚洲西部。东接约旦,东北部与叙利亚为邻,南连亚喀巴湾,西南部与埃及相邻,西濒地中海,北与黎巴嫩接壤,是亚、非、欧三大洲结合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全国居民中犹太人占80.2%,阿拉伯人、德鲁兹人及其他人占19.8%。希伯来语为国语,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均为官方语言,通用英语。居民中81.5%信奉犹太教,犹太教为国教。14%信奉伊斯兰教,其余信奉基督教和其他宗教。
1992年1月,以色列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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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犹太人远祖是古代闪族的支脉希伯来人。起源于4000年前的美索不达米亚,后因躲避自然灾害迁徙至埃及尼罗河三角洲东部。公元前13世纪末开始从埃及迁居巴勒斯坦。公元前1010年建立统一的王国。公元前933年分裂为以色列王国和犹太王国。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被巴比伦人所灭。公元前538年,波斯帝国征服巴比伦后,允许犹太人重返巴勒斯坦,建立了附庸的犹太王国。公元前63年,罗马帝国灭亡犹太王国。公元135年,犹太人反罗马起义遭到镇压,被逐出巴勒斯坦,流散于世界各地。公元7世纪,巴勒斯坦处于阿拉伯帝国的统治之下,阿拉伯人逐渐成为当地居民的主要成分。19世纪初,犹太民族萌发了争取民族权利的思想。19世纪后期发展为犹太复国主义思想。1897年召开了第一届世界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通过《世界犹太复国主义者运动纲领》,决定在巴勒斯坦建立犹太国家。1917年英国占领巴勒斯坦,11月2日发表《贝尔福宣言》,赞同在巴勒斯坦为犹太人建立一个民族之家。此后,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大批迁往巴勒斯坦。1947年11月29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巴勒斯坦分治决议,决定在巴勒斯坦分别建立阿拉伯国和犹太国。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国正式成立。根据1947年联合国关于巴勒斯坦分治决议的规定,以色列国的面积为1.49万平方公里。但由于1948年至1973年间爆发了四次阿以战争,以色列占领了一系列阿拉伯国家领土,包括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耶路撒冷和戈兰高地。1994年5月和1995年2月,以分别从加沙和所占约旦领土撤军。
以色列实行议会民主制,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组成。其组织体制是:总统、议会、政府(部长内阁)和司法机构。
以色列《独立宣言》规定:“宪法将不迟于1948年10月1日由立宪会议拟定”。但至今仍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宪法。第一届议会曾经打算制定宪法草案,但议员和公众围绕立宪的必要性及其内容等问题展开长时间激烈争论。通过辩论,权衡利弊,第一届议会最后于1950年6月13日通过由伊扎尔·哈拉里(进步党议员)提出的一项妥协方案,宣称“第一届议会责成宪法、法律和司法委员会起草国家宪法。宪法将由一个章节、一个章节构成,每个章节都是一部独立的基本法,这些章节将提交议会讨论通过,直到该委员会的工作结束。所有这些章节合起来就构成国家的宪法。”根据“哈拉里”法,议会共制定出13部基本法,它们是《议会法》(1958年)、《国家土地法》(1960年)、《总统法》(1964年)、《内阁法》(1968年)、《国家经济法》(1975年)、《国防军法》(1976年)、《首都耶路撒冷法》(1980年)、《审判法》(1984年)、《国家监察长法》(1988年)、《职业自由法》(1992年)、《人的尊严和自由法》(1992年)、《直接选举总理法》(1992年)和《立法程序法》(1993年)等。
总统摩西·卡察夫(Moshe Katsav),2000年8月1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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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是以色列的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议会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自行解散,除非专门为此通过一项法律。解散议会的法律应同时规定下届议会的选举日期。如果议会决定自行解散,则下届议会的任期将一直延长到从选举日算起的四年任期届满的第一个2月。下届议会的召集以前,上届议会应继续任职。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是象征性国家元首。总统职位象征国家的统一,它超越党派。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10名或10名以上议员可提出总统候选人,并以简单多数选出。任期五年,按犹太历计算,可连任两届。
总统法规定,议会议长与副议长协商后确定选举总统的日期,并须至少提前20天将该日期以书面通知全体议员。如果选举日期定在议会闭会期间,议长应召集议会进行总统选举。选举任期确定后,任何十名或十名以上议员均可联名提出总统候选人。候选人的提名应以书面在规定选举日的十天以前连同被提名候选人的同意书或电报,提交议长。每个议员不得支持一名以上的候选人。议长于选举日的七天以前将获得提名的所有候选人及其提名议员的名单书面通知全体议员,并在选举会议开幕时宣布候选人名单。总统选举应该在议会专门为此举行的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议员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票,则举行第二轮投票。如第二轮投票仍未能产生这种多数,投票将继续进行下去。在第三轮投票中或此后每一轮投票中获得投票议员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议员每次投票只能选举一人。如果两名候选人获得票数相同,投票将重复进行。
非经议会常委会同意,总统不得兼任总统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不得行使总统职权以外的任何职权。总统可以向议长递交辞呈辞职。辞呈无需副署。辞呈送达议长48小时以后,总统职位即告空缺。
如果议会认为总统的行为不称职,不宜担任总统时,可以通过决议罢免总统。罢免动议必须至少有20名议员联名向议会常委会提出,经议会常设委员会以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然后由该委员会作为提案提交议会,如再经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议会罢免总统的决议方告成立。议会以三分之二议员多数票通过决议,宣布总统因健康关系永远失去行使职务的能力。
总统缺位或出国期间,由议长代行其职权。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基本法规定,政府是国家的最高执行机构。政府集体对议会负责。政府由总理和其他部长组成。总理通常由总统任命议会中多数派政党领袖担任。总理必须是议会议员。部长可由议员或非议员担任。包括总理在内的部长人数不得多于18人少于8人。其中半数以上必须是议员,所有部长都必须具有议员资格。总理或总理批准的部长可任命副部长,总数在6名以内。所有副部长都必须是议会议员。政府组阁完毕,应即通知总统和议长,并由议长通知议会。政府应向议会提交其基本政策纲领及人员分工安排,并要求议会表示信任。在获得61名议员简单多数的批准和信任后,政府即告成立。如果解散议会的法律被通过,组阁过程即告终止。议会对政府表示信任后,总理及政府部长应立即或尽快向议会宣誓。总理和部长执行议会的决议,对议会负责。大多数部长负有专职,并主管一个部;不管部部长可接受委派负责特别项目。总理也可充任负有专职的部长。政府可以变更部长的职务分工,这种变更须经议会批准。政府可以根据总理的提议增设部长,新增部长须经议会批准后方可就职,并应尽快出席议会进行宣誓。身为议员的部长辞去议员职务后,其政府职务的任期,自其失去议员资格之日起同时终止。政府部长当选或接受任命担任妨碍其成为议员候选人的职务时,其部长职务即告终止。政府部长(不包括总理)终止任职时,政府应指定另一位部长兼任其职务,但须经议会批准。政府可以合并、划分、撤销原有的部,设立新部,但这类决定须经议会批准。不管部的部长经政府批准可以从议员中遴选任命一至两名副部长,该副部长经政府在议会宣布此项任命后就职。如副部长本人不再担任议会议员,其任期即行终止。
如果由于死亡、辞职、被弹劾或议会的不信任使总理缺位,政府可任命其成员之一(此人也必须是议会议员)作为代总理。他拥有除解散议会权力以外的总理的所有权力。在选出新总理及其上任之前,其他部长继续履行各自的职责。
关于政府的组成、政府成员名单、部长的职务分工;调整部长分工的标准;政府新增部长的批准;政府将法律授予某一部长的权力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授给另一部长;政府合并、划分、撤销原有的部,设立新部;议会关于确定部长和副部长的薪俸和其他津贴的决定等,上述公告由议会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议会可通过讨论国家监察官提交的报告检查政府的工作。政府须获得议会半数以上议员支持才能行使职权,在失去议会多数的信任时必须辞职。自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之日起,政府即被视为已辞职。
不是议员的政府成员在与议会相关的一切方面,均与身为议员的政府成员具有同等地位,但无表决权。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有权监督政府工作。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任职终身。最高法院由法官若干名组成,法官数目由议会决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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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举制度的演变】选举制度几经修改逐步完善。1948年11月,临时政府在总结世界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和伊休夫自治机构的选举制度的基础上,颁布了临时性的选举法令。1951年,议会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并在第二届议会选举后针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作了必要的修正。1955年,议会基本上步入正轨,颁布了一系列永久性的选举法令,但是并未对现有的选举制度以及选举程序作根本性的变革。1958年,议会通过了《基本法:议会》,标志着议会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1996年为举行第14次议会选举,人们对选举制度作出了意义重大的改革。改革后,议会和总理的选举同时举行。在选举日,每位选民进行两次投票,一次是选举在议会中代表他的党,另一次是选举总理。获得半数以上的有效选票的候选人即当选总理。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的有效选票,那么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要举行决胜选举。《议会选举法》规定,议会按全国、普遍、直接、平等、秘密及比例代表的原则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四年选举一次,选举在第四年的犹太教历2月的第3个星期二举行。
【选民资格】全国实行单一选区,凡年满18周岁的以色列公民,不分宗教、种族和性别均有选举议会议员之权,除非法院已依法剥夺他的这一权利。
【候选人资格】凡在正式列入候选人名单之日年满21周岁的以色列公民均有当选议会议员的权利,除非法院已依法剥夺他的这一权利。
议会法规定:总统、两位教长(The Two chief Rabbis)、在职法官、在职宗教法庭法官、国家审计长、以色列国防军总参谋长、国家高级官员和军队高级军官(其级别、军阶和职务由法律规定)不得成为议员候选人。上述人员如在选举前100天辞职,也可竞选。
【候选人产生办法】任何政党在征集到2500名选民的签名支持,并缴纳一笔保证金后,可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参加竞选。
【竞选办法】以色列的议会选举建立在多党制的基础之上。议员候选人以政党为单位参加竞选,获有效选票1.5%的政党才能拥有议席,并归还保证金。议席由政党按得票比例分配,个人不得参加竞选。遇特殊情况时,可在议会届满之前通过有关法案,提前解散议会,进行新的选举。
所有参加竞选的党都必须提出政治纲领和候选人名单。一般情况下,只有工党和利库德集团等大党才能提出与议会席位数(120)相等的候选人名单,其他党派只能提出与他们预计能得到的席位数相应的候选人名单。
【选举的管理】为确保选举顺利进行,至少要在大选前的75天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选举。该委员会由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担任主席,包括在议会占有席位的各党派代表,共33人。该委员会的职责是:1.组织和监督全国各地的选举委员会;2.接受各党派提交的候选人名单;3.处理选举中所有技术性和管理上的工作;4.监督竞选,保证选举是一场公平合理的竞争;5.统计选票,证明和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日期由上届议会确定。议员选举应于上届议员任期届满之年犹太历2月(相当于公历10~11月)的第三个星期二举行,但如果选举年的前一年为闰年,选举应于该月第一个星期二举行。选举日应为法定的公休日,但交通运输和其他公共部门应照常营业。选举日早上7时,设在全国各地的2500个投票站同时开放,直到午夜。军队中也设有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站。当天政府为正在投票区以外的选民提供免费交通服务,而且为住院病人、囚犯和航行国外的以色列商船船员设立投票站。选民持身份证到投票站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只有一票,直接投向党派的候选人名单,而不是投给某个具体的候选人。1992年3月,议会通过一项直接选举总理的法案,规定从第14届议会选举开始,每个选民要投两张选票,一张投给议员候选人名单,另一张投向总理候选人。
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后的14天之内在政府公报上公布选举结果,并根据各党派得票的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各政党应得议席数的计算方法为:议席总数(120)×某党的得票率。这就是以色列实行的单一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每个政党得票不足获得另一议席的多余选票按照各党派比例的多少在它们之间进行再分配,或者按照各党派在选举前的协议再次分配。如议员缺位,则应从与缺位议员同一名单的未当选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寡的次序遴选递补。
向每个政党拨付的竞选经费,视其在任期行将届满的议会中所拥有的席位而定。对新政党每一位当选议员事后均补发同等数额的经费。国家审计长负责审查全部竞选经费的拨付。
迄今为止,每次选举选民投票率占登记选民的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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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以色列议会的基本职能是审议和通过法令,批准政府的组成,并监督政府。议会通过全体会议和12个常设委员会行使职权。每个常设委员会处理某个特定方面的国家事务。
【立法权】以色列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负责审议、通过政府和议员个人提交的法律提案,修改国家法律。
【财政控制权】国家经济法规定,向财政部交纳的税收、强制性贷款或征收其他强制性款项和费用,凡其数量未经法律本身规定而由条例规定者,须事先或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经议会决议批准,或由议会授权处理该事项的专门委员会决议批准。
部长和副部长的薪俸和其他津贴由议会确定。议会可授权财政委员会代为规定。
【监督权】议会负责监督政府工作和各方面政策。
新组成的政府要在议会里举行信任表决,必须得到议会里绝对多数议员的支持。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必须辞职。进入议会的政党,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罢免政府的不信任案,不信任案应优先得到审议。
议会监督和控制政府主要通过议会全会、议会各常设委员会会议以及国家监察长的工作来进行。1议会每年至少要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审议和通过关系国家安全和大政方针等重大问题,批准政府的年度预算。全体会议的讨论可根据政府的议程提案和议员口头的或书面的、正常或紧急质询来安排。2.议会各委员会会议主要讨论政府工作,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部长或他们的代表出席会议。委员会监督相关执行机关履行其职责,并要求其提交报告。3.由议会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国家监察长只对议会负责。他负责监察政府各部、国家安全部门、地方政权的活动,检查政府预算的实施情况以及由政府投资的企业实体的经济效益。国家监察长及他领导的机构只能对受检查单位活动的合法性等方面行使监察权力,无权对其实施制裁或勒令其执行某些法律。国家监察长的年度报告提交议会全会讨论,政府机关要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1971年后,国家监察长还兼任公众申诉员,以处理老百姓对政府机关的控告。1988年,议会颁布了《基本法:国家监察长》,进一步明确了他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人事权】议会负责批准内阁成员。有部分选举职能,如选举总统、议长、国家审计长以及由议员组成的一些常设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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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选举结束后,最年长的议会议员充任临时议长并请议员正式宣誓就职。议会选举一位议长和几位代表主要政党的副议长。由这些人共同组成主席团。议长出国时由副议长代理议长
,直到议长回国之日为止。如议长通知议会常设委员会或经议会常设委员会确认议长因健康关系暂时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副议长代理议长,直到议长通知议会常设委员会或经议会常设委员会确认议长不再能履行其职务时为止。如因议长辞职、逝世,或经议会常设委员会确认议长因健康关系永远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出现议长缺位时,由副议长出任临时议长,直到议会选出新的议长为止。预备任代理议长或临时议长的副议长,由议会常设委员会推选。副议长代理议长或出任临时议长期间拥有法律赋予议长的全部权力。如总统缺位,而新总统尚未就职以前,议会议长应行使总统职权,如同临时总统。如遇到总统暂时不能行使总统职权时,议会议长应行使总统职权,如同代理总统。议长担任临时总统或代理总统期间,将履行法律授予总统的全部职责,行使法律赋予总统的全部权力。
本届议会议长为亚伯拉罕·伯格(Avraham Burg)。
【常设委员会】议会法规定,议会设立常设委员会和因特定问题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议会设有12个常设委员会:住房委员会;外交事务和安全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内政和环境委员会;教育和文化委员会;劳工和福利委员会;宪法、法律和司法委员会;移民和安置委员会;国家监督委员会;反对滥用毒品委员会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
议会还设有一个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议会所指定的事项。调查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由议会规定;调查委员会应按各党派在议会中的力量对比吸收一定比例的在野党派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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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有关法律提案需经过议会“三读”表决通过,并经政府主管部长、总理和总统签署(三者均无否决权)后才能成为法律。“一读”时,议案交全体会议,接着对其内容作简短辩论,然后交给与此相关的议会常设委员会详细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重新草拟。委员会完成这项工作后,将议案交全体会议“二读”。届时,凡持保留意见的委员会成员可将其意见提交全体会议。经一般辩论后,议案逐条付诸表决,除非有必要将其再次交给委员会,否则立即进行“三读”,并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如果议案通过,由主持议长签订,稍后经由总统、总理、议长和主管法律实施的部长签署之后,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最后由司法部长盖上国玺,此法案才成为法律。所有法律均需在议会通过后的十日内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任何法律,如其预定的失效时限恰巧在议会任期的最后两个月内,或议会自行解散后的四个月内,或新一届议会任期的头三个月内,则该法律应继续生效。直到新一届议会任期头三个月结束时为止。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以色列国家经济法规定,国家预算由法律规定;预算为年度预算,预算确定政府的经常性开支和计划开支。政府应在议会或议会授权的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将预算法案提交议会;提交预算法案时应同时提交对预算财政来源的概算。必要时政府可在财政年度之内提出追加预算法案。如果政府认为预算法案不会在财政年度开始前通过,政府可以提出临时预算法案。财政部长应每年向议会提交一份关于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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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议会通过举行全体会议(分冬、夏两季会期)和12个常设委员会的讨论来行使其职能。
议会全体会议:对政府的政策和活动以及政府和议员个人提出的法律提案进行一般性辩论。
【召集及会期】议会的首次会议应于选举结果公布后的下星期一下午4时举行。如果当天适逢节日或者节日前夕,则延至节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举行。
议会每年有两次会期,一次在结茅节后四周内召开,另一次在独立纪念日后四周内召开,两次会期合计不得少于八个月。如果议会未在上述规定的四周内召开,则应在第五周的星期一下午4时召开。另外,凡经30名议员联名要求或应政府的要求,议长得召集临时会议。
【开会和休会】议会的开幕式由总统主持举行,如总统缺席,则由出席的最年长的议员主持;如由总统主持开幕式,则开幕后总统应请出席的最年长的议员继续主持会议。
议会的会议应于议会所在地举行;但遇特殊情形,经议长与副议长协商后议会会议可于他处召开。议会应安排在工作日开会。
除根据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形及方式应举行秘密会议外,议会会议应公开举行。
【辩论制度】在全体会议期间,对政府的政策和活动以及政府和议员个人提出的法律提案进行一般性辩论。辩论使用希伯来语,但议员可以讲阿拉伯语,二者均为官方语言,均有同声传译。
【法定人数】议会进行辩论及通过决议不受出席议员人数的限制,无须法定多数,只需简单多数即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选举总统前两轮投票需要半数以上议员(60票以上)同意;某些基本法有特别条款,规定特定多数才能修改等。
议会法规定,非经议会以80名议员的多数决议,议会法不得为紧急条例所改变、中止生效或约束。
【投票方法】除选举总统等涉及人事问题的投票需要无记名投票外,一般情况下,议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议会决议以参加表决议员的多数通过,弃权作未参加表决计。
【公开原则】议会法规定,议会公开会议的记录和言论,其发表不受限制,也不负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但会议主持人如认为发表有碍国家安全时,得依照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方式,禁止其发表。秘密会议的记录和言论,凡未经按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方式获得许可者,一概禁止发表。发表以上两条所禁止公布的记录或言论者,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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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1951年通过《议员法》修正案,对议员的豁免权、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议员权利】议员享有司法豁免权。议员对同履行职务直接间接相关的,在议会内外的投票,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发表的意见或采取的其他行动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不受任何追究。议员对在履行职务时所了解的情况没有作证的义务。上述豁免权在议员卸任之后仍继续存在。上述豁免权和权利是议会不能通过决议予以剥夺的。
此外,议员享有的豁免权还有:免于搜查住宅;免于搜身或搜查物品,但海关在限定场所的例行检查除外;议员的文件应免于搜查,免于打开,免于没收;但根据货币或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在议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议员的文件属于合法行动,但不得阅读其纸页,除非纸页本身为钞票、支票、汇票或公债。议员文件包括按照议会常委会规定的程序寄给议员的邮件或议员发寄的邮件。
议员不受逮捕,但在暴力犯罪现场或因扰乱治安和叛国行为而被拘捕者除外。逮捕议员的当局须立即将这一事实通知议会议长。被逮捕的议员,拘押期不得超过十天,除非在十天期满以前,因此项罪行被剥夺豁免权。
议员不得因被指控在担任议员期间或当选议员前犯有罪行而受起诉,除非直到其豁免权在此项指控上被剥夺。在某项特定指控上被剥夺豁免权的议员,在与该项指控有关的所有方面,均与一般公民同等看待。
议员当选之日,如果尚存在针对他的指控悬而未决,任何与该项指控有关的法律诉讼,均自即日起暂行搁置,在其免于起诉的豁免权被褫夺以前,不得恢复诉讼。根据此项法律规定暂缓就某项指控对议员起诉时,其延迟时间不应计入追诉该项罪行的时效期。
议员免服《兵役法》规定的常备役及任何义务兵役。议员不免服《兵役法》规定的后备役义务,但其后备役服役时间应由议会依法律另行安排,在战争期间,由议会与国防部长或其代表协商后共同确定。
如必须议员出庭作证,作证的时间应经议长同意后确定。
议员可以辞职,辞职议员应亲自向议长递交辞职书,如本人不能递交辞职书时,可按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方式,由他人代转;辞职书应于亲自递交或托人代转的当日签字。如议员提出辞职,其议员身份于辞职书递交议长48小时后即行丧失,除非他本人在此以前收回他的辞呈。
【议员义务】议员、部长或副部长在与其职责或职业有关的任何活动中不得使用公务头衔。前议员、前部长或前副部长在写作中,在与其职责或职业有关的任何事物中不得强调其曾任议员的身份。违反上述规定者,应判处两年以下的监禁或不超过3000以镑的罚金,或者既判监禁又处罚金。
如果议员被选举或被任命担任议员候选人不得兼任的职务时,其议员身份于当选或接受任命之日起即行丧失。
【议员待遇】除非出于国家安全或军事机密的需要,不准或限制进入国内某一地区(私人财产除外)的禁令不适用于议员。议员有权在国内免费乘坐火车和公共汽车。除战争时期外,出境须经批准或许可的规定不适用于议员。议员出国有权取得公务护照。
议员有享用住宅电话的权利,主管当局应为其优先免费安装。议员有享用一定通话免费的权利,免费次数由议会常委会确定。议员从寓所、从议会大厦或从邮局呼叫的长途电话,均应优先接通,如果议员提出这一要求的话。议员由议会大厦寄往国内任何地点的所有平信均免邮费,但议会选举前的75日内除外。议员有权免费得到一切政府出版物。
每个议员的全年总收入为310728谢克尔(约合77682美元,现1美元约合4谢克尔)。租用办公室的全年实报实销费用最多不超过40,000谢克尔。每年议员用于同其选民联络活动等的费用最高报销额为40000谢克尔。全年电话费补助为8400谢克尔。每个议员最多可雇用两名助手,费用从议会预算中支付。此外,议员还享受少量的交通补助费以及退休金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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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议会法规定,议会设于耶路撒冷,议会大厦享有豁免权。第一届议会在耶路撒冷召集,但第一年的大部分时间内它在特拉维夫继续开会。1949年12月议会迁至国家的首都耶路撒冷。1966年以前议会一直在市镇中心的一栋简朴的大楼内召开会议,后迁至永久性总部--一座巨大庄严的新古典主义大厦。议会大楼坐落在靠近耶路撒冷西面入口处的小丘上,往西可以俯瞰希伯来大学吉瓦特兰校园,往南则可眺望以色列博物馆。该大楼由J·克拉韦恩和D·卡米设计,主要是用慈善家詹姆斯·德罗什施尔德遗赠的基金建造起来的。人们需要经过一道由戴维·帕朗姆博设计的雕花锻铁大门和一个宽敞的前院才能走近议会大楼。大楼的内部由多拉·加德和阿耶·人·诺伊合作设计,采用简朴的形式、质地细密精美的材料,装饰着一系列平面的和立体的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