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1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29日下午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族宗教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条例(修订)》的一些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29日下午,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对《条例(修订)》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六条第三款即:“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对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规定,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修改为:“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对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可以依法作出变通规定。”
2、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加速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修改为“加快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3、将第七条中的“加强文化、科学技术、纪律、法制教育,……”修改为“加强科学文化、法制纪律教育……”。
4、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收取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除应当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全部留存自治州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开发利用和水土保护设施建设以及增殖、保护渔业资源。”修改为:“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的涵养和保护。”
5、将第五十条的第一款改作第二款、第二款改作第一款,即修改为:“自治州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享受省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自治州津贴和补贴。”
6、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自治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继续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建立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救助体系。”修改为:“自治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继续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教育救助体系和远程教育体系。”
7、删除第八十三条即:“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将第八十四条改作第八十三条,并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此外,还做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条例(修订)》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