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5月31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007年5月29日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5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问题
  对这项收费问题,在本次常委会分组审议的发言中,多数同志表示赞成。其理由:一是上位法有明确规定;二是防洪任务较重的其他省已作了规定;三是我省江河多,防洪任务重,河道工程修建维护欠帐多,资金缺口大,只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已规定防汛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太合适。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赞成省政府议案的规定;关于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二、关于各部门实时信息传递的问题
  有同志在审议中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关于气象、水文等防汛信息向防汛指挥机构的实时传递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气象和水文信息的传递工作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并调整了条文顺序。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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