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鲁满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过时;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与该上位法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各地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部分省人大代表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妇联,于2006年2月成立了《修订草案》起草小组。4月,组织了四个立法调研组,深入成都、德阳、雅安、凉山、资阳、宜宾、南充、广安等八个市州,分别召开了各级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等各方面参加的座谈会,并走访了部分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农村以及群众代表。经过调研论证,于5月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两次征求了省委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各市州人大、妇联的意见。2007年4月,在省人大常委会陈文光副主任的领导下,省人大内司委与省妇联分两个组,到江西、福建、河南、山西、陕西等省进行了立法考察,此外还借鉴了上海、湖南、黑龙江、新疆等省区市的立法成果。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4月27日,省人大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认为,《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以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原《实施办法》的框架和结构,从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条款由原有的46条扩充为49条。其中,新增5条,删除2条,修改20条。
(一)关于总则
为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统一,《修订草案》的总则部分,一是突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地位,在第一条中增加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二是细化了政府的职责,在第三条、第五条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层次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关于政治权利
近年来,我省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提高比较缓慢,某些地区甚至有所下降。为切实保障和提高我省妇女的参政水平,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精神和中央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代表选举和组织人事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兄弟省区市的做法,在专门征求省委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25%。第十条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领导干部。
(三)关于文化教育权益
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性别歧视和社会弱势群体中女童接受义务教育难以保障等问题,《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四)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目前我省一些企事业单位妇女在劳动就业中仍受到不公正待遇,劳动权益保障尤其是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五)关于婚姻家庭财产权益
当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女大中专毕业生因故需要将户口迁回原籍较为困难;以丈夫名义登记的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妇女财产权益难以保障。为此,《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妇女有权取得共有权登记,与其配偶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 就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女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原籍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关于预防、制止性骚扰和家庭暴力
为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禁止性骚扰”。为使这一规定更具操作性,《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列举了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强调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省妇女维权工作的一个亮点。《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以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为基础,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原《实施办法》救济措施、制裁措施不够完善的不足,《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诉讼费用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