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9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泓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所收集的意见与成都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交流和沟通。2008年9月4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财经委员会认为,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是根据原《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原条例中部分内容及表述同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部分规定不符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条例进行系统修改,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十分必要;同时,对规范成都市行政执法行为和罚没财产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按时、足额上缴国库,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等也将发挥积极作用。《规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予以批准。
  同时,财经委员会建议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如下: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修改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以与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一致,表述也更完整。
  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屋、林木、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改为“房屋、林木、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这样表述更严谨,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
  三、第十一条中“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款项,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日内上缴同级国库”中的“3日”修改为“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没收的款项与罚款性质相同,这样修改,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相一致。
  《规定》及其修订说明,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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