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9月22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委员们认为,成都市出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对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符合多数市民的意愿。同时,委员们还对《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3日下午,内司委召开会议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换了意见。现将修改的建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采纳的修改意见有:
1、在第五条 增加一句作为第一款:“本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管理制度。”,即要有一句概括性的语言。第二款的“本市三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修改为:“本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地点明确包括了三环路,时间上明确了除夕和初一的全天。
2、在第六条第(一)项的“国家机关”之后加上“、社会团体”,范围更加全面。
3、第七条第一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不得有下列行为”,删去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不得”。
4、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燃放”,突出从销售的源头上控制烟花爆竹。
5、第十二条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修改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
二、有委员认为,第五条规定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过长,不利于群众休息,建议限制在除夕至正月初一凌晨一时或二时之前;也有委员认为,该规定的时间段如果过细,反而难以执行,影响法规的可操作性和严肃性。内司委采纳后者的意见,对该规定未作修改。
三、有委员认为,第六条、第七条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和限制过死,没地方放了;还有委员认为,第六条对禁放区域或场所的范围规定得不够具体,群众难以把握。内司委研究认为,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容,与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致,这些问题主要是实施中的管理问题,因此未作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规定》通过以后,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成都市加强对《规定》的宣传,正确引导,强化对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做到家喻户晓;要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进行严格管理,有效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起的安全事故;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禁止燃放和允许燃放的具体场所尽可能明确,并切实加强管理,保证社会安全和节日喜庆。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后的《规定》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