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8年9月2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根据委员意见,为明确代表团(组)长的产生方式,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增加:“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二款)
  2、根据委员关于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项中“业务招待费、职工培训计划及培训费使用”属于厂务公开的内容,可不作规定,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根据委员关于建议增加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评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五项)
  将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第四项的:“评议单位领导人员”,修改为:“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第四项)
  3、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4、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九条 合并修改为:“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并参照本条例执行。”(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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