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5月31日,收到省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关于提请许可对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李仕彬涉嫌滥用职权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依据目前查证的事实和证据,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仕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仕彬系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许可对李仕彬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2011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许可对李仕彬采取强制措施。 特此报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