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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1-09-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省历届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城市供水立法工作。《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实施以来,由于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行业管理模式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变,城市供水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很快,《条例》颁布十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已对《条例》作了三次修正。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显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同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在越来越突出。我省虽拥有岷江、嘉陵江等九大江河,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区域型、季节型、工程型和资源型缺水,正面临着巨大的水资源之忧,全省百分之四十四的耕地无灌溉水源,二十几个城市严重缺水。厉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已刻不容缓。
  二、修订《条例》的过程
  2010年、2011年,省十一届人大三次、四次会议人大代表都提出过修订《条例》的议案。城环资委根据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我省城市供水的实际将修订《条例》列入2010年立法调研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了立法调研组,开展前期资料收集和调研论证工作。同年3月、4月和6月组织人员赴市、州调研。9月,完成《条例》后评估和修订的调研报告,11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11月,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召开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各市、州和县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的意见。2011年3月,城环资委会同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各方面对《条例》的修订意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在四川人大网、四川建设厅网上全文刊登征求公众意见建议。4月,城环资委会同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有关委员会、专家和网友们的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修改。5月初,城环资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内江、自贡、宜宾、泸州进行立法调研,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5月23日,城环资委召开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重点对《条例》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一是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让人民群众“有水喝”,喝上“放心”水;二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规范城市供水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喝上“明白”水;三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加大节约用水力度,让子孙后代有水喝。
  (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全面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是我省经济安全、社会安定的基础。按照中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条例》增加了区域供水的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供水的城乡统筹,逐步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加快区域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条例》第八条规定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备用水源,要求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增设第二章,专章规范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条例》第四章加大了对城市供水设施、管网的保护力度。随着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如设施设计、建设不规范,水质污染严重,管理维护过于分散,且不专业、不规范,收费纠纷冲突增多等,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为切实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规范二次供水相关活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确保二次供水用户用水和水质安全。同时,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规范供水市场秩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09〕126号),充分发挥城市供水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体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加强对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指导和管理。把协会作为政府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户表工程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改造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供水价格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坚持“城市供水按照国家分类定价,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和“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保证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制定供水价格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作了明确划分,供水设施管理责任界限划分是界定城市供用水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之一,这就最大限度地防止了过去供水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推诿,避免水资源的浪费,也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同时,为了保证城市供水用水在市场条件下依法有序运行,加大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条例》对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依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调了《供用水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在城市供水用水在市场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
  (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加大节约用水力度
  根据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条例》把城市节水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第六章设专章规定节约用水管理的内容。第六十七条规定城市用水收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非居民类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对居民类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为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留给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操作空间,《条例》没有对居民类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供水用水条例中加入节水的内容,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新要求。对我省建设节水型社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