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是各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依法向大会提出意见建议,经法定程序被会议确定为议案,会后交由政府承办的事项。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进步,代表议案质量的提高,更多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热难点问题通过这一渠道得到了切实解决。但“议而不办、重答复、轻办理”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其中,既有受财力、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落实,也有具体承办部门法律观念淡薄、代表意识不强、人大依法监督不够到位等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对于大部分代表议案,在会议期间审查时都已经充分考虑到议案承办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本不存在“能不能”,而是“为不为”的问题。因此,代表议案一经确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可以结合以下几种监督方式促进代表议案办理。
一是预算审查。每年的代表议案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具体事项,办理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代表议案办理的难点、关键点也就在于此。因此,能不能保证代表议案办理所需经费就成了承办部门提高承办质量的重要前提。新的监督法出台后,其中有专门章节就预算监督作出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每年的6-9月份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也都有相对固定的议程,听取政府该项工作报告。为增强监督实效,各地人大还纷纷出台了相关审查办法,提前介入预算审查,实现了预算监督关口前移。既然如此,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年初分工督办相关议案时,就完全可以将承办部门办理议案所需经费列入审查内容,年初列入预算,年末审查和审计预算支出,确保议案办理工作所需经费。
二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每年年中,听取和审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督办代表议案的主要方式,但因种种原因往往都是一审了之,没有多大实效。虽然近年来,各地人大为促进代表议案办理也采取了电视报道、邀请领衔代表列席会议等有益尝试,但这还远远不够。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制定出台的监督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可以采取连续跟踪报道的方式,宣传人大依法开展议案办理监督的程序方式方法,通过公开公布人大视察检查活动内容和审议意见书,将具体承办部门依法履职、承办议案的具体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办理思路让全社会都有所了解。这样以来,就既能够增强理解,形成共识,减少议案办理过程中的阻力和矛盾;也可以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与人大依法监督的有机结合,促进议案办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三是工作评议。按照议案办理的相关程序,人代会结束后,首先由人大及其相关工作机构与政府进行交办,然后交由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一般是由一个部门主办,相关部门协办)。具体办理过程也无非是“看看”(组织部分代表视察)、“听听”(年中听取相关报告);年底,承办单位给代表寄送答复函。有时,为了让代表签字,相关承办单位还采取请领衔代表吃饭、委托代签等方式,使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流于形式。最后,伤害了人民群众和代表的心、政府的诚信、人大的权威。因此,各地人大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就可以选择1-2个议案承办单位作为工作评议重点,在年底开展工作评议时,将议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和代表积极参与评议,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代表议案办理。
四是任前供职。议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都需要人大常委会的任命。虽然有的是届满转任,有的是连任,有的是刚刚提拔拟任,但都必须通过人大任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之前,可以要求拟任人员就以往议案办理情况,或相关议案办理工作思路作为考察内容,专门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以切实增强他们的代表意识、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是质询。质询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刚性手段,虽然在日常工作中一般不用,但并不表示其不可用、不能用。因为质询案的提出有着强烈的感情色彩和相对严格的法律程序,被质询的对象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当一个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一直无法取得明显进展,议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始终难以解决,就会造成一定的民怨和社会不稳定。在克服暂时困难和维护长远利益之间的选择,启用质询则是必不可少的刚性手段之一。因此,对那些影响全局、长远的,事关广大百姓切身利益的代表议案,如果办理结果不能尽如人意或进展情况不明显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可以启动相关程序,选择1-2个代表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案,直到问题的最终解决。
(作者单位:安徽省固镇县人大办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