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海文在2008年4月22日《学习时报》撰文说,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第二个方面内容,即监督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这项工作内容早就列入了人大监督的范畴并在实施,如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就有相关的专门议程,定期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也有相关的议题安排。但这些监督到目前为止,都有程式化的倾向。譬如对财政预决算报告的审查,可以说,一次人代会开下来,代表们虽听了相关工作报告,但对财政的钱怎么花的,花到什么地方去了,没有几个代表真正清楚,因为报告的内容十分粗略。这样事实上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审查、监督作用。这些报告提交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批准,便纯粹成了程序安排,鲜有不通过的例子。他认为,要实施监督法所要求的有效监督,就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报总账与查细账的关系。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向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一般只报总账,如收入与支出总量,收入与支出的大致构成。实际上的收与支的情况十分复杂,仅凭报告是无法看出其是否合理合法的。要实现有效监督,只有深究其具体的收支事项,而这项工作往往很难开展:一是需要相当精熟的财务知识;二是工作量相当浩繁;三是看到“真凭实据”有一定的难度。但惟其如此,只有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吃透情况,才能使监督有可靠的依据。
(二)原则审查和绩效审查的关系。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应有两个方面,一是看收支是否平衡,二是看收支是否合理。目前主要是审查是否平衡,几乎没有人追究收支是否合理,特别是支出的合理性监督几乎是空白。
(三)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和审计审查的关系。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实施监督的专门机构,是宏观上的监督与审查,侧重于事前的监督;隶属于政府的审计机构则具有专业业务上的优势,是微观上的审查与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在审计机构属于政府序列的体制下,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的关系,做到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共同把监督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