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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人大常委会以制度建设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

时间:2008-07-07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浙江省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项规定带全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完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规定》,着重从产生程序和经常监督两方面作了调整,以进一步严格任命前的资格审核关,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该制度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中的统领地位,起到一规带全局的作用。新规定生效后,市人大常委会严把人民陪审员出入关,对多次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1名人民陪审员及时作出了免除职务的决定;根据军职人员不宜在地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要求,接受了1名人民陪审员的辞职请求;因任前资格审查不过关,曾对法院提请任命的5名人民陪审员作出暂缓任命的决定。

  任前公示把头关。建立人民陪审员任前公示制度,规定法院在与司法局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要将其基本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来自社会各界对拟任命人员的意见和批评,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问题反映促监督。把受理人民陪审员有关审判工作的反映作为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建立受理人民陪审员反映问题机制,进一步畅通人民陪审员反映问题的渠道。

  履职情况有记录。利用现代化办公科技手段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档案库,实行人民陪审员履职登记制度,信息档案库中除记录人民陪审员个人的基本情况、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出入情况外,对参与庭审情况、履职情况、学习培训情况、奖罚情况、来信来访情况、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都一一进行摘要记录,方便人大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考核办法强制约。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在完善自身有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同时,督促市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考核实施办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惩处的具体条件等作了明确。

  执行制度需报告。进一步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市人民法院每年一次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落实各项相关制度的情况。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视情况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安排议题,听取法院的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限期办理,以此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海宁市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王晓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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