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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律师法需要主动规范侦查行为

时间:2008-07-16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水平,适应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需要,是目前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求的重要方面。本文拟从职务犯罪侦查如何适应法治文明与进步,特别是如何应对新律师法实施作出探析。

  一、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新的考验

  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使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考验。

  1.侦查理念的考验

  在过去长期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不适应法治新要求的传统理念,可以说根深蒂固,因此,我们必须要痛下决心坚决革除,并且牢固树立四个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一是权利防御理念,犯罪嫌疑人通过行使辩解权等权利实施防御。二是权利制衡理念,犯罪嫌疑人通过行使控告权等权利实施对侦查权的制衡。三是权利对抗理念,犯罪嫌疑人通过所聘请的律师的自行调查权等权利实施对侦查权的对抗。四是权利救济理念,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申诉权等权利对侦查权带来的侵害寻找救济。

  控制侦查权理念。一是强化内部制约,使内部制约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并成为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内心意识。二是支持权利制约,尤其是对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唯一职责的律师及其依法执业活动,不做排斥,更不能敌视,从潜意识里把律师看做可敬的对手和保证侦查办案质量的助手,通过侦查权的行使和律师执业的双向作用力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高度重视证据理念。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要以新的视野,以新的思维方式高度重视侦查取证工作。

  2.侦查操作的考验

  新律师法的实施,必将对职务犯罪侦查操作产生重大影响。

  (1)讯问难度加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提供咨询受“三不”(不需要批准、不受次数限制、不被监听)保障,犯罪嫌疑人可能产生侥幸与对抗心理,大大降低讯问的效果,进而发生拒供、假供、诡供、翻供现象,产生讯问僵局、迷局。(2)收集、固定、保全证人证言的难度加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能够了解到证人及其证言内容的线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能够把握证人情况、作证情况及作证的漏洞、缺陷或有利于辩方的关键点,如果在两阶段行使自行调查权,可能抢先取证,由于其询问的目的、方向、角度影响证人提供证言的思维定势,也可能帮证人作利益关系分析左右证人作证的心理,还可能威胁、利诱、给证人施加压力和影响,进而发生证人无意识或故意提供违背客观真相的证言,证人避证、逃证、串证、翻证和有意或无意提供假证的现象,产生侦查取证的乱局、僵局。(3)收集、辨别证据难度加大。律师的自行调查权可能因律师的调查活动惊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污点单位和证人,也可能因律师无意或有意点拨,影响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的态度,还有可能收集并独占侦查机关视线之外的这些证据,进而发生证据的篡改、隐匿、流失等现象。(4)讯问拓展的线索保密难度加大。律师会见权使律师迅速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交代的新的犯罪事实,同案人事实或窝案、串案线索,进而发生泄密现象。(5)把握庭审的难度加大。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提出侦查和公诉视野之外的证据,可能出现证言变化和证据突袭现象。

  二、以主动控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新的挑战

  对于因法治进步而出现的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控制的新情况,我们必须积极面对。

  1.预测控制。根据职务犯罪侦查规律,以及过去的侦查经验和初查案件特点,在实施侦查前有必要作出全面预测。一是预测案件价值。主要是线索成案价值和深挖价值(可能存在的多个同一种罪的数线索、数罪线索、共犯线索、窝案、串案线索)。二是预测线索可能涉及的人员,主要是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和关联单位、人员(相对人、其他证人、关系网络人等)。三是预测证据。主要是全案或者系列案件整体可构建的证据框架、证据体系及各体系下证据链条,客观存在证据的案件事实各环节,应当收集和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可能流失或可能被损毁的证据。四是预测侦查能够实现的目标,主要是全案侦查能实现的目标和每个侦查行动能实现的目标。五是预测律师介入后对侦查取证可能带来的具体影响。

  2.初查控制。主要是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目的控制。初查首先要考虑好如何应对是否立案和立案后的基本侦查思路,如果侦查思路不明确,律师一介入,侦查工作往往会陷入被动。同时,要特别指出,这里的侦查思路重点是侦查取证的思路,今后虽然要更加重视首次讯问的效果,但千万不能把主要希望寄托在讯问突破上。(2)方案控制。一是以严谨周密的方案指引初查工作,二是通过初查在获取关键证据的同时,广猎指导立案侦查的各类信息,进而产生能有效掌控侦查工作主动权的侦查方案。

  3.信息控制。以信息为依托,通过信息的收集、传递、判断和利用,有效控制职务犯罪侦查活动。(1)构建信息系统。在整体上建立与职务犯罪侦查密切相关的移动、联通、电信、公安(包括治安、技侦、刑侦、看守所)、工商、海关、司法、律协等系统之间的信息网络,在个案上,建立检察内部职务犯罪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2)信息主导侦查。一是抢占侦查取证主动权。对信息所折射的各种证据线索,及时跟进取证措施,挖掘、收集、固定证据。二是防范侦查逆向发展。对信息所暴露的已经出现或可能发生的假供、诡供、串供、翻供,假证、翻证、逃证、避证现象,及时实施对策调控,回归正向发展。三是利用反侦查活动。对可能发生的反侦查活动,包括运用侦查谋略调动相关方面实施的反侦查活动予以有效监控,并及时收集、固定、保全在监控中发现的原生和再生证据。四是突破口供、证言。对有利于突破拒供、拒证的信息,要结合讯问谋略和询问策略,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破拒供、破拒证中的价值。

  4.体制控制。根据“检察一体化”原理,可以整合检察资源,以内力自行调控应对外力对侦查权正常运行的控制。(1)横向控制。主要是通过同级各环节的从严审查发现、捕捉侦查活动瑕疵(包括证据瑕疵和侦查行为瑕疵)和有利于侦查推进的信息、路径,及时通知并引导侦查部门开展工作,或者自行开展工作(包括补充侦查),巩固、促进、完善、发展已取得的侦查成果。(2)纵向控制。主要是通过强化上级对下级的领导、指导措施,实现上级对下级侦查活动的调控。

  5.机制控制。针对新的律师法,主要应完善四方面的协调机制。一是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如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律师法,保障律师执业与侦查权运行的动态平衡,防范律师实施新律师法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双方可以制定工作细则。二是个案侦查人员(包括组织、指挥人员)与个案律师之间的交流机制。借助侦查工作与律师执业相互间的依赖点,寓制约于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之中。三是检察机关与看守所之间的配合机制。切实抓好与看守所的配合,实施狱内控制和狱内侦查,将是今后侦查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四是完善跨区域之间的检察机关协作机制。

  6.程序控制。运用法定程序及侦查方案所确立的侦查步骤调控侦查工作。(1)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实施每项侦查工作。(2)选择侦查模式。积极探索以事立案的模式。(3)优化侦查措施的效果,精心做好实施各项侦查措施的准备工作。要根据所要实现的侦查目的选择侦查措施,并在该项措施出手前,全面预测出手后正、反两面效果及影响侦查目的实现的各种因素,同时实施各项侦查措施或跟进实施侦查措施的辅助工作,确保侦查效果。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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