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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充分发挥常委会作用

时间:2008-09-03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实践证明,强化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有利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地处钱塘江南岸的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常委会换届一年多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不断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认识,与时俱进,积极探索,紧紧围绕区委的工作中心、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全面进步。

  一、基本情况及经验

  1.党委重视与支持是行使决定权的前提。

  多年来,萧山区委一直重视和支持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换届后的第一次常委会上,区委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再次重申:“支持和保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依法及时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事关全局、根本、长远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强化调研、咨询、论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要认真执行,积极组织实施。”这为我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2.制度建设是行使决定权的保障。

  早在1995年,我区就出台了《萧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的规定(试行)》。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了这个规定,去掉了“试行”,细化了标准。明确规定,区政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以及在执行中的部分调整;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的部分变更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和部分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授予荣誉市民和决定市花、市标、市树等城市标志物;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关于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和法律规定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这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决定权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3.认真履行职责是行使决定权的关键。

  一年来,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职权,依法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决议、决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负债及融资规模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区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政府负债风险,常委会根据区政府的报告,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作出了《关于同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负债规模及融资规模问题的决议》,督促政府严格控制负债规模,要求将新增负债用于交通、城建等重点工程建设,还贷资金列入到期年度的财政综合预算;同时要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借入资金的监管,合理调度资金和把握用款进度,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融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建设“生活品质之区”,是惠及全区人民的全局性工作,为推进这项工作,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全区人大代表中开展“建生活品质之区、尽人大代表职责”活动的决定》,要求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增进共识、反映民意、服务选民、积极履职,发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切实发挥议政督政、桥梁纽带和表率带头作用,积极投身生活品质之区创建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审判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二、存在问题

  1.各部门对人大决定权的认识还不够到位,给权力的行使增加了现实难度。

  一是区人大常委会本身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如何行使这一权力考虑较少,还没有完全理清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三项权力的辩证关系,只看到人大常委会是监督机关,却忽略了也是权力机关这一根本特征。二是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重大事项由党委决定、“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主要是监督其执行。不正确地把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看成是与党委争决策权、与政府抢行政决定权,是唱“对台戏”,甚至暗箱操作,给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增加了现实难度。

  2.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够具体,操作中仍难以把握。

  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这个规定涉及面很宽,但过于笼统,规定都比较原则,立法尚未到位。虽然我区制定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暂行规定,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都是现行法律已经规定的一些常规性的内容,在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仍然较模糊,不够具体、明确,依然存在操作难问题。我们认为,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与群众生活、工作最密切相关的问题,与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有紧密联系或可能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都应该是重大事项。但这些事项都还没有纳入到已有的规定中去,一些“一府两院”该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没有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3.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运用还不够充分。

  突出反映在针对全区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数量相对少。主要是关于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批准调整区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决定等,这些都是地方组织法和预算法明文规定的内容。在所作出的决议、决定中,存在着“二多一少一没有”的情况,即:属于执行性质的,以本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为目的而作出的决议、决定居多,属于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居多;而属于决策性的,涉及全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相对较少,涉及到政府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诸如城市建设、拆迁和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及其它方面的重大事项还没有形成专项决议或决定。这说明我区人大常委会运用决定权还不够充分。

  4.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执行的监督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大。 如上所述,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大多是一般意义上的,针对某一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较少。程序性、号召性的决议、决定多,实质性、强制性的决议决定少。少数决议、决定,缺少实质性内容和规范性、制约性条款,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执行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难以落到实处,作用不大。因此,决议、决定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执行落实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效果,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的威信。近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都及时把决议、决定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广为宣传。但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如何监督和评价,目前还没有较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已制定的规定中,也没有规定人大与“一府两院”在执行决议、决定中的职责,没有规定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让人感到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刚性不够,导致一些决议、决定得不到有效实施,影响了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效果。因此,决议、决定执行监督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几点思考

  1.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就意味着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决定权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权力和神圣使命,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权力机关,如果轻易地放弃了决定权就是失职。作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一府两院”也要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从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尊重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主动而不是被动、自觉而不是强迫地接受监督。对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审议。认识上的提高,思想上的统一,各部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好决定权的根本保证。

  2.要主动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进一步支持。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把党关于国家事务的决策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党的主张。因此,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了解和把握党委的意图,行使决定权之前要向同级党委报告或作出专题请示,处理好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不断推动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

  由于重大事项中“重大”的相对性,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重大事项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等常常纠缠不清,使人大失去了行使该权的主动性。鉴于区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对目前存在的对重大事项界定难的问题只能向上级人大呼吁,相信会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而逐步解决。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前,地方人大应结合本地实际,审时度势,主动判断。一般来说,凡涉及本地区较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较多数群众关心的事项,都可以认为属于重大事项。今后,我区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萧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尽可能地对“重大事项”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量化。同时,积极、主动地与“一府两院”沟通,定期检查,使真正的重大事项能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掌握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

  4.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行使决定权的水平。 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人大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决定权行使好,如何准确地把握区委的意图,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如何深入掌握民情、集中民智,通过决定权的行使,体现人民意志,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些都离不开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一年来,萧山区人大常委会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努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力争做到准确地把握区委的意图,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如何深入掌握民情、集中民智,通过决定权的行使,体现人民意志,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一年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和机关人员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增强决议、决定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调查研究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带着专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把握住关系全区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把握住群众反映强烈、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胸有良谋,手有良策,使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加顺乎民心,符合民意,对全区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起到更大的推进作用。

  5. 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决定、决议精神贯彻落实。

  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都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其执行情况如何,对工作全局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人大作决议、决定是具有权威性的行为,决定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执行。因此,要特别重视督促抓好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这样才不致于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变成走过场,走形式。为了保证人大决定的贯彻执行,就要采取像执法检查那样的方式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体现人大决定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去年区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关于同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负债规模及融资规模问题的决议》后,曾多次组织对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督查。事实证明,将决定权与监督权结合起来运用,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人大所作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总之,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我们要在工作实践中大胆探索,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努力行使好这项权力,使这项工作在我区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萧山区人大常委会 李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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