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是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 有关报告和议案中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提出问题,要求报告单位和提出议案的单位对问题作进一步解释和补充说明的行为。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的集体行为。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 人员要正确运用“询问”开展监督活动。
一、询问的特点
1、没有严格的程序。因为是代表和常委会组成 人员的个人行为,处理程序比较简便。一般情况下,当次会议提出,当次会议就可以由受询问机关答复;询问可以个人或者几个人联合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简便易行。
2、不受次数限制。询问可以经常、反复运用,不受次数限制。对同一个机关,不同代表或常委会组成 人员可以分别提出询问;一个代表或常委会组成 人员也可以对不同机关同时提出询问。
3、针对性很强。询问是针对特定问题提出的,受询问机关的答复也必须针对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 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因此,询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有利于监督的深化。
4、互动效果好。询问是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 人员提出问题,由受询问机关答复。通过一问一答,常委会组成 人员可以加深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一府两院”也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常委会组成 人员所关心的问题和意见,有利于促进双方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具有很强的互动性。
二、询问和质询的区别
询问和质询的主要区别是:(1)询问是对正在审议的议案中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提出问题,要求解答,主要是获取情况;质询的功能主要是批评,是一种质问,同时也有获取情况的功能。(2)询问的程序比较简便,随问随答;质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3)询问的适用范围限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与其相关的问题,是在审议议案和报告过程中提出的,不属于正在审议的议案,不能提出询问;质询的范围很广,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在会议期间随时可以提出。(4)询问可以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质询必须有法定的人数联名提出。(5)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只能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6)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员答复;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
三、询问的提出与答复
询问与质询相比,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由于询问采取提出问题,要求解答的方式,比质询更加缓和,互动性更强,所以询问往往更易于被“一府两院”所接受。因此,询问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经常运用的一种方式。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询问的提出和答复程序是:
1、询问的提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是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主要是常委会组成 人员。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 人员可以个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询问。
2、时间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闭会期间,无法提出询问。
3.内容要求。应当是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或者是与议案和报告相关的问题。
4.询问的对象。应当是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的有关单位。
5.对询问的答复。监督法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因此,询问提出后,通常由有关机关当场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可以在下次会议上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工作单位:河南汝州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