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给村民一本明白帐。”这是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时的共同心声。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提交初审的《条例(草案)》一经面世便倍受关注,对条例的审议也紧紧围绕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监督等关键问题一一展开。
决不让村务公开变“村雾公开”
“我省的村务公开覆盖面虽然已达95%,但是各地发展不平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了我省村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村务公开内容上避重就轻,公开的都是众所周知的事,而那些村民最想知道的事却被掩盖或敷衍了;有的村务公开持续时间不够,今天才上墙明天就擦拭了;有的村务公开过于专业和复杂,宣传栏上全是数据和图表,用语也过于专业,村民看不懂。因此,有村民把村务公开戏称为“村雾公开”。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当前制定村务公开条例非常及时和必要,要把各地在村务公开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变以政策推进为主为以法规推进为主,杜绝村务公开的随意性。王启庭委员更是进一步建议在《条例(草案)》关于村务公开应坚持全面、真实、及时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易懂原则,让村务公开在形式上采取更贴近村民生活的方式,在内容上让老百姓一目了然。阿什老轨委员则建议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把老百姓最想知道的事情纳入法定公开的内容,让村务公开实实在在。
招待费是否纳入法定公开的内容?
哪些事项应该纳入法定公开的范畴是村务公开条例的核心内容,其中招待费、办公经费、村委会成员的家庭财产情况是否纳入法定公开的内容成为审议的焦点。有委员提出招待费、办公经费、村委会成员的家庭财产情况应该纳入法定公开的内容,因为它是村民最想知道的事项,也是完善村民自治,促进村委会廉正高效的重要手段。而且已就村务公开完成地方立法的山东、甘肃两省也分别将招待费和办公经费纳入了法定公开的内容。也有委员认为,村委会成员的家庭财产情况已经超出了“村务”的范畴,纳入村务公开条例作为法定公开内容不妥,也缺乏上位法依据。
对此,记者采访了绵阳市高新区双碑村7组会计崔振余,这位连续几届被选举为村小组会计的老人对记者说,他所在的村民小组已经连续多年向村民定期公开了招待费、差旅费等办公经费的使用情况。而且,他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村委会为了村组发展和村民利益在招商引资、接洽工作等过程中进行的必要的接待所产生的办公费用,是能够得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的。不公开,反而会因村民的猜疑而产生谣言,离间党群干群关系,不利于村组发展。
让村务公开不再是“亡羊补牢”
如何让村务公开以事后监督的形式发挥事前监督的功效,是村务公开条例立法工作的难点。而本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执行村务公开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同时,条例赋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具有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管理制度以及否决违规开支的权力。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事前否决权,让村务公开不再是“亡羊补牢”,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好评。
沈涧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村务公开的权利源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关键就是充分赋予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条例(草案)》的规定即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又以程序法的手段完成实体法的效果,值得肯定。”
谁为村务公开提供经费保障?
村务公开,从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到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开展工作所必要的办公经费、人员补助都涉及到经费保障问题,这个钱由谁出?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应该由村集体经济自己负担。如果要求将村务公开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增加县级财政负担,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还容易出现以经费为借口不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情况。但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务公开的本质是村民自治,它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人民政府具有为村务公开提供经费保障的义务,也只有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才能真正让村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雅安市宝兴县硗碛藏族乡嘎日村党支部书记赵荣全对记者说:“现在农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专业化会计以及各村民小组组长的误工补助和办公经费财政均给予保障,如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有关经费没有财政保障,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也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因为,当前农村多数村集体并没有集体经济,即使有也不足以维持村两委会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