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赵作海冤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当事人得到了国家赔偿之后,在制度层面上如何健全刑事法治,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成了公众关注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按照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任务要求,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指导思想,历时两年的调研、协调和论证,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并于日前颁布。
两“规定”的出台,颇有针对性。如何看待两“规定”的出台对我国刑事司法证据制度的“补漏”作用,记者邀请了国内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对两“规定”进行解读。
“两‘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认为。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所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认为,两“规定”的出台以及贯彻执行必将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前进的步伐,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上记载下重重的一笔。
陈光中教授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现象和出现的冤案错案也迫切要求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别是个别震撼社会的“亡者归来”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凸显我国证据法治的滞后和不足。
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八条,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新出台的两个“规定”,针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的运用,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改过去的原则、笼统之弊。樊崇义教授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发展,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
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认为,两个“规定”的颁布,是防止冤假错案的迫切需要。我国在个别死刑包括死缓案件上出现问题,重要原因是死刑证明标准把握不当。防止冤错案件,固然需要办案人员改变观念、提高素质,更需要在诉讼和证据制度上强化刑事案件办理,尤其是死刑案件办理的防错机能。其中,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一重要环节。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陈光中指出,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两“规定”主要有以下引人瞩目的突破点: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一种证据种类的审查与认定予以了分别规定;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以及庭前供述反复时的认定规则,强调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视其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精神是一致的。
两“规定”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可圈可点之处很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主要谈三点:首先,它统一了全国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次,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后,它涉及到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执法环节,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强化程序证据意识。
专家们认为,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确立,可望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