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红头文件”应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修订后的《规定》将于近期施行。
此次对2005年起实施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进行修订,是为加强我省各级政府自身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水平。
设期:期内实施情况很关键
今后,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需继续实施的,应对该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修订后发布。此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还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则将实行 “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对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便于各方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设限:防止“红头文件”滥发
2009年4月起,我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完成。为巩固清理成果,修订后的《规定》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作出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部门网站等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同时制定机关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修订后的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规定各级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将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