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制定了10部地方性法规。为防止“重立轻用”现象的发生,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从今年起,对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纳入监察(简称“四入”)情况实施台账式管理,切实做好立法“后半篇”文章。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立足本专委会职能,积极推进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召开专题座谈会,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进行再学习,对如何将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进行再讨论,使参会人员充分认识到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对法治泸州、平安泸州建设的重要意义等,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二是明确台账内容。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台账表,重点将两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司法建议,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行政诉讼、向行政机关移送线索和检察建议书等情况列入台账管理内容。
三是强化台账管理。明确各区县法院和检察院每月向市法院和检察院报送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台账,市法院和检察院每季度向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台账,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两院”上报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找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融入司法。如“两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地方性法规有修改建议的,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法制(工)委和有关专委会。
四是典型案例引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带动作用,“两院”除了及时将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案例在内部通报外,还在《泸州日报》等媒体上刊载。如,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古蔺县马蹄镇纳盘村公开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依据《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令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其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烧迹地履行植被恢复义务。该案也是四川省首例适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进行审理的案件。最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提级审理了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詹某甲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还违反了《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不非法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法院除依法判处詹某甲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外,还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詹某甲等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111500元、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上述典型案例为推动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认真总结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台账式管理经验,进一步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地生根,彰显地方性法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