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遂宁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遂宁市人大代表履职激励和监督试行办法》。至此,遂宁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除要严格遵循代表法、监督法规定外,又多了一道 “紧箍咒”。
该办法对代表的权利、义务、履职激励和保障、履职监督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市人大代表不仅要依法履行法定权利,更要履行法定义务,时刻接受选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办法特别提出,不在原选举所在地工作的市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着重从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履职培训、知情知政、活动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强调要建立代表基本信息公示、履职请假考勤、履职登记、述职评议等监督制度,对代表不积极依法履职的,分情况处理作出了规定,特别规定了劝辞或启动罢免程序的内容,为促进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主体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