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有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由于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一项非常措施,非有严重又紧急的情况,一般不采取这种形式。一旦有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提议,并举行这样的会议,通常就会在国内外发生重大反响,就会被认为国内或本地区内发生了重大事件。因此,提议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特别慎重,为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程序。
需要加以区别的是,由于乡镇人大讨论的问题具体,会期短,一般只有一、两天,乡镇地域范围也小,代表人数不多,易于召集,因此,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地的乡镇一年要召开两次代表大会。这种情况同由人大代表按法律程序规定的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是一回事。情况表明,在我国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的情况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时一年多开几次会,不仅有其可行性,甚至也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