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之所以要如此规定,主要是鉴于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有许多代表当选后,由于不了解当人大代表的使命和责任,不能认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意义,因此,对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无故请假,甚至不请假就不去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种现象在代表法制定之前是不少的,在基层尤其突出。二是,有一部分人大代表对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很积极很热情,但遭到了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甚至当地一些部门的阻拦,不支持人大代表去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为他们出席大会创造必要的条件 。
针对这两种情况,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参加代表大会,这既是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代表的一项义务。代表不是想出席大会就出席大会,不想出席大会就可以不出席大会。同时,作为代表的一项权利,也不是哪个单位和部门想阻拦就可以阻拦的。代表法之所以醒目地把它作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第一条列出,还因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是开好代表大会的前提,如果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代表大会会议就不能召开,即使召开了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