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代表本级人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代表利益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认识。
在国外,对议员的代表利益问题,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议员只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议员一经选举产生,便不受本选区选民意志的束缚,应代表国家的利益。
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但也还不能简单等同,有时也会发生矛盾,这样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会对决策有 着不同的要求和意见。因此,有的人主张,既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由选区选民 或者原选 举单位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监督,那么代表就应只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一时和国家的利益相矛盾也应如此,实行代表制就是让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见 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最终形成一种统一的意志。有的人则不同意这种意见,认为尽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这只是说明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监督途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一经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必须要代表整体利益,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发去决策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究竟应当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应当代表国家的利益。同时,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者,这一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各种不同的局部利益 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代表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群众要求比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从实际出发,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 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的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