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法起草时,曾经有同志建议要求对人大代表的条件作出规定,认为明确规定了代表条件,第一可以使代表清楚了解当一个人大代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第二可以使选民和选举单位了解应当选哪些人当代表,这样就会有利于加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代表参政议政和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能力的提高。
但也有很多同志不同意在代表法中对代表条件作出规定,主要理由是:
1、如果对人大代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就会成为社会某一类人的代表,而另一类人就不能成为代表,这样就会与宪法和选举法发生抵触,因为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只要不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九个不分",即在选举中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职业、不分家庭出身、不分宗教信仰、不分教育程度、不分财产状况、不分居住期限,在换届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如果代表法中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发生一定困难,即面临着一个如何界定这些条件的问题。一般地说所谓代表条件,就是要对代表的政治情况、能力表现、年龄大小、健康状况、文化程度高低、社会阅历深浅等提出要求。对这些要求,如何从法律界定,比如年龄问题,法定年龄为18周岁,除了这个界定不能再有别的界定。比如政治素质情况,一般都要求忠于祖国,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提法无论从其内涵到外延,都十分宽泛,难以明确具体地界定。再如健康状况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一个有严重残疾、行动不便的人,但很有智慧,并不因为身体有某种残疾而影响其参政议政,提出具有真知灼见的议案和建议,就是健康情况,也很难规定何种情况属于健康的,何种情况属于不健康的,所以,很难对人大代表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3、如果法律规定了代表条件,而这些条件又十分原则、宽泛和笼统,在具体操作中就可能会发生由某些人、某个组织或某个机构来作出界定,确定范围,提出具体标准,而不是由法律提出规定,这样在特殊情况下,就可能发生由某些人、某个组织和某个机构来操纵选举的现象,就可能发生不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的选举或改变选举结果的情况。
4、从实际政治生活中看,人大代表的作用大小,不是由他们的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来决定的。有的代表年龄大阅历深,议政能力高,有的代表年纪轻、活动能力强,也有很高的议政能力。当然在一般情况下,通常希望文化高一些,身体更健康一些,但这些不能作为选举代表的条件来规定。从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对被选举权的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弱,像文化程度等已不再是参选的一个基本条件。
5、从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需要有一个实事求是的要求,也要有一个逐步向前发展的过程,提高人大代表素 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指望因为在代表法中有了一个代表条件的规定,代表就会一下子达到某种境界。
基于上述理由,代表法中不对代表条件作出规定,但在代表法中对人大代表有着严格的要求。作为人大代表,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代表的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