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权利和代表的义务在理论上分析是很清楚的,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是很难分开的。比如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又如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也是代表的权利,但又是代表的义务。如果把代表权利和代表义务分章单独规定,显然难免会过于重复。同时,在法律规定中,凡是讲代表权利的,都和代表执行职务有联系,如果没有相应的代表权利,就没有所谓代表职务的执行,相反,要执行某项代表职务,也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权利来支持。因此,代表法中没有分专章来规定代表权利,也没有分专章来规定代表义务。
代表法中虽然没有代表权利的专章规定,但却有关于代表权利内容的具体规定,这就是代表法第二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第三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中虽然没有专章规定代表义务,同样却有着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内容的规定,这就是在代表法总则和其他章节中关于对人大代表各方面的要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