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职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义务,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在代表法制定之前,有些同志曾提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不能算执行代表职务,其理由是,只有在代表大会上才能作出有权威性的决定和决议。这种意见显然是不妥的,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楚:
1、从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发挥代表作用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代表的职权是不一样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各种决定和决议,具有法律的约束性。所以,作出决定、决议的是权力机关即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参与这种决策,代表个人无论在大会上或闭会期间都不能一人作出决定、决议。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代表职权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决议的基础,只有通过代表职权的行使,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方得以实现。
2、从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方面看,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要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同时,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虽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但并不是绝然分开的。比如,大会召开前夕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这是属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但这种视察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开好代表大会,是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重要准备。又如大会以后代表回原单位、本地区去传达贯彻大会的精神和决议,这也是属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而这种活动又可视作为大会的延续,这些工作都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说这些活动不属于人大代表的职务范围。
3、有些代表工作无论在大会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都可以进行,如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都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致的,都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具体形式,都是属于执行代表职务。
4、人大代表是实行任期制,在任期内都有执行代表职务的任务,如果只有大会期间的工作才算执行代表职务,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又只开一次,会期又只有几天或十几天,那么大量的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工作,就会被排斥在代表职务之外。所以,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均属于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