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
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也就是说,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
2、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选举单位实施。为防止被罢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还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材料。
3、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代表法虽然未对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作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即凡是为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行使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人大代表要回答选民、选举单位的询问,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这也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