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比例为,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比例,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是按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的,如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共产生委员一百三十四人,按百分之五的差额比例,则委员的差额数为七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大资料室 > 代表制度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比例为,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比例,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是按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的,如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共产生委员一百三十四人,按百分之五的差额比例,则委员的差额数为七人。